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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31 09:56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按照《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2、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9月份进行。
   3、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4、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鉴定当月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月计划产量的60%。
   5、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所测数据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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