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通三防”督查规定
“一通三防”督查规定
为切实做好矿区“一通三防”工作,严格现场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作的超前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侏证各项瓦斯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矿区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组织机构
健全集团公司及矿(公司)两级“一通三防”督查机构,固定督查组成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矿(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由安监处长任组长,生产技术、安监、通风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为督查组成员。
第二条 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督查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针对性地开晨工作,使“一通三防”督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的主要职责为:检查、指导矿(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工作。督查“一通三防”的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情况。动态检查“一通三防”的现场管理情况,督促有关安全隐患的整改。督查瓦斯综合治理工程的进展及装备的使用情况。行使奖罚权力,对存在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作业。
各矿(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的主要职责是:督查井下瓦斯超限的追查和处理情况,检查现场“一通三防”有关规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督查矿井、边角块段残采区和外委工程的“一通三防”管理情况,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督查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所查问题的整改。对存在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有权停止作业。发现“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条 严格督查工作,有下列条件之一者,集团公司将予以罚款。
1、高阻风井没有风道扩修计划或有计划不积极组织实施的。
2、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或串联通风措施没有落实的。
3、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断面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局部通风无备用局扇或备用局扇不起备用作用的。
5、高瓦斯重点头面,供电的变电所及局扇没安设专人值守的。
6、局部通风没有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7、“三专”线路未按规定要求检修的。
8、局扇发生循环风的。
9、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
10、瓦斯超限不追查处理或追查处理不认真的。
11、瓦斯超限隐报、瞒报的。
12、瓦斯超限作业的。
1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充填不及时造成瓦斯积聚的。
14、不按规定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测气的。
15、盲巷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6、采掘工作面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应抽而未抽放瓦斯的。
17、瓦斯超限或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0.95%以上),采煤工作面未采取以顶板走向钻孔为主的抽放措施,掘进工作面未采用巷帮长钻孔进行边抽边掘的瓦斯治理措施的。
18、突出煤层掘进面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19、非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的石门第一次揭穿煤层、采掘施工过程中瓦斯涌出异常、接近地质构造带、煤层赋存异常带等都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凡预测指标超限的而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预测资料未报集团公司的。
20、采掘面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传感器的。
21、监控系统失灵的。
22、瓦斯传感器不按期调校或传感器误差超过规定的。
23、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4、放炮后未认真验炮的。
25、分层开采及综采、综放工作面不进行随采随灌的。
26、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及时收作封闭的。
27、出现一氧化碳和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8、井下煤尘堆积、飞扬的。
29、采掘场所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30、矿管维简计划“一通三防”方面,吨煤l元投入不落实的。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集团公司将子以奖励。
1、无“一通三防”事故的。
2、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超限隐报瞒报。无重大“一通三防”隐患不报的。
3、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认真的。
4、瓦斯超限次数下降,无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5、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到位,并坚持不抽不采掘的。
6、现场管理到位,并坚持“以风定产”、“以抽定产”的。
7、矿(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正常开展活动,督查总结按规定上报的。
8、矿管维简计划“一通三防”方面,吨煤1.0元投入切实落实的。
第五条 奖罚办法。
以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现场所查问题为依据。罚款单由集团公司下发,处罚对象是所在矿(公司),罚金从当月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奖励按季度考核,奖励范围为矿(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