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集团公司防突督导规定
煤矿集团公司防突督导规定
集团公司成立防突督导组,从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抽调人员作为督导组专职成员。
第六条 防突督导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检查各矿(公司、项目部)石门、井筒揭煤、突出煤层采掘面的防突设计、防突措施的审批和现场落实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各矿揭煤措施的落实情况,突出煤层,未受保护层有效保护区域的防突设计执行情况。
3、督导组行使相关奖惩权力,对存在重大防突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有权挂牌停止作业。
第七条 防突督导组的任务
1、在安监局的领导下,进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督查。督导组,每月向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汇报防突督导工作开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2、督查各矿(公司、项目部)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编制,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在现场应用情况。
3、在集团公司生产调度管理系统中增加防突日报,由督导组负责落实办理,防突日报由集团公司调度室负责人,在每日早晨调度会上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各矿(公司、项目部)防突重点日报,每日下午(16时之前)由专人负责填报并上报防突督导组。
4、每周三早会上,由瓦地院、安监局剖析一个矿(公司)的石门揭煤防突措施落实等,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
5、督查各矿(公司、项目部)至少成立2个防突专业区(队),主要从事石门揭煤工作。
专业防突区(队)长及队员要求:
(1)防突专业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区(队)长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
(3)防突专业成员,必须掌握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预兆、突出发生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4)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在施工前向干部、工人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具体要求
1、防灾督导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动态督导工作,确保防突督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2、防灾督导组每次下矿(公司、项目部)开展督导活动,必须作现场笔录,重人问题形成纪要,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通报督查情况。每月底前进行总结,形成防突督查简报并上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
3、矿(公司、项目部)相应成立防突督导组。按规定认真开展防突督查和复查活动,并督促整改落实(包括集团公司叉上级机关、部门所查防突问题)。每月25日前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内容:本月防突督查重大的问题或隐患情况,停止作业情况,隐患整改及处理、处罚情况,下月防突督查重点和工作计划等),经矿(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审签后报集团公司防突督导组。
第九条 奖罚办法
1、防突工作奖罚政策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2、防突督导组成员配备安监局的“防突停止作业牌”,督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地点,要挂牌停止作业,并要求被挂牌矿(公司、项目部)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1)突出危险采掘面防突系统不完善;或突出危险的掘进面回风流,直接经过其它采掘面的唯一安全出口。
(2)突出煤层或有瓦斯异常涌出的急倾斜煤层,采用小眼或上山掘进。
(3)不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突出预测指标不真实;突出危险区煤层采掘面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
(4)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面;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未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的;不按规定施工防突钻孔、封孔质量差,造成抽采负压低、抽采效果差的工作面。
(5)不按集团公司审批的石门揭煤设计执行,并且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石门揭煤工作面。
(6)地质预测预报不及时、层位控制不清,导致误穿突出煤层的。
(7)非突出煤层的揭煤和掘进时,出现吸(夹)钻、喷孔、冒顶、片帮、响煤炮、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未及时停头汇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
(8)发生突出、动力现象、瓦斯异常涌出时,不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或隐瞒,而继续作业的。
3、防突督导组所查问题,各矿(公司、项目部)必须认真整改。如果督导组复查过程中发现未整改的,责成所在单位严肃处理,责任人是工人的离岗培训一个月,是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