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数据中断的若干规定
总 则
为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提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水平,提高各级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减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中断现象的发生,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运行,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地面监控设施
(一)加强中心站供电管理。中心站必须采用双电源,并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及UPS备用电源性能,减少因供电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二)减少因更换监控主机而产生的数据中断时间。定期更换中心站监控主机时,要预先做好更换设备的准备工作,并指定业务熟练的人员进行设施的更换。在更换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数据中断时间,保证监控数据的连续性。
(三)做好计算机防病毒工作。运行的主机在受到病毒侵害时,应首先查明原因,受病毒侵害的主机上数据文件不得拷贝到备用主机上,以防备用主机再次受病毒感染,而影响正常使用。
中心站计算机严禁用与监控系统无关的事,以防止病毒及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数据中断。
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的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随意从网上下载信息,防止网上病毒侵害到监控系统中心站主机及各网络终端。否则将追究责任。
(四)防止因定义与实际不符而造成的数据中断。增加或修改测点配置定义时,必须严格按传感器类型及技术指标要求定义,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五)做好防雷击工作。为防止监控系统通讯接口,在雷雨季节遭受雷击而中断监控数据,必须使用系统防雷装置。即在地面中心站调制解调器的前端、地面分站传输电缆的端口,及井口传输电缆的接头处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要对所有防雷装置和接线盒进行1次检查维护,严防接头松动和进水。
(六)中心站必须使用录音电话。为确保现场瓦斯变化情况的准确汇报,杜绝漏报、瞒报现象的发生。
(七)系统数据中断原因及处理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在中心站日志上。
第二条 通讯传输电缆
(一)防止强电磁场的影响。监控通讯电缆的敷设应尽量不与动力电缆同一巷帮敷设,若同一巷帮敷设时,应按规定吊挂在距动力电缆不小于500mm的上方。
(二)防止电磁信号的干扰。要严格按规定连接通讯电缆的屏蔽层,并定期对接地电阻值进行测试,保证其接地电阻小于0.5Ω。
(三)严禁监控系统通讯电缆同轴芯线上传送其它监测信息,防止其它监测信息信号对监控系统数据信号的干扰。
(四)每两个月必须进行1次通讯电缆性能测试。在维护和测试时,要分段检测,防止出现整个系统通讯中断。在检测过程中要防止电缆芯线短路或芯线与屏蔽层相连。
(五)要定期对通讯电缆的吊挂及接线盒接头进行维护。在吊挂电缆时应留有一定的驰度,防止巷道来压变形,使接头拉断。在有接线盒的地方,要避免吊在有淋水的地方。
(六)通讯电缆未按要求敷设、吊挂、维护以及定期测试,造成整个系统数据中断的要追查处理。
(七)在系统通讯电缆、传感器信号电缆附近施工而未按规定加以保护,而造成数据中断的,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 井下设施
(一)井下监控分站安装场所,要尽量避开或远离其它有强电磁场的设备。
(二)井下分站的供电电源要接在不经常停电的电源开关上,减少因动力电源经常停电,而产生的数据中断。
(三)更换不同信号制的传感器时,要与中心站操作人员联系,防止中心站定义与实际不符,而导致误报、数据中断。
(四)施工单位要爱护监控设施。现场因施工需挪动传感器时,要轻拿轻放,不要甩动。放炮时,要把传感器挪到能监测巷道气体的安全地方,防止因挪动而出现的数据中断。
(五)对未经监控部门同意,擅自切断监控设备电源及挪动监控设施而造成数据中断的,要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对故意破坏和偷盗监控设施而造成监控数据中断的,必须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其它
各矿总工程师对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负总责,通风副总负分管责任,监控部门负责人是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