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淮南矿业集团矿井通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通风管理,确保矿井通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井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扇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新安装的主扇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扇风机性能测定。
第三条 矿井主扇装置应加强管理和维修,外部漏风不得超过规程规定,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外部漏风测定。矿井主要扇风机及其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修,并认真搞好每年一次的反风演习,保证在10min内改变主要进、回风道和采煤工作面的风流方向,反风时的供风量应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并且按《规程》要求做好反向风门的安装和维修工作,确保随时具备反风条件。
第四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矿井必须编制巷道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主要风巷维修费用由集团公司大成本列支,其他巷道的维修费用由矿自行解决)。
第五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相邻矿井确需联合通风时,应编制专门通风设计和措施,由双方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后执行。
第六条 通风系统的建立应以“简单、稳定、合理、可靠”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的数量,特别是要减少风门个数,以减少内部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
第七条 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 巷道及采区设计施工要充分考虑通风因素,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须符合《规程》和“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达到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要求,做到通风系统布局合理,通风网络简单,避免角联支路,巷道设计、施工、验收必须有“一通三防”专项内容,并征得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准备采区,必须按设计先在采区内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第十条 采区必须有专用回风巷(或上、下山),采区进、回风巷(或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回风,严禁经过其它采掘面的唯一安全出口。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十一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最多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回采工作面相向回采。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应从巷道布置的设计着手,减少或杜绝串联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的一次串联通风措施由矿长(经理)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矿井开拓新水平和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前可与生产水平的进风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高瓦斯或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严禁利用局扇通风、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
第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顶板的抽采钻场必须采用风幛导向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要采用局扇通风。
第十四条 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m范围的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6m2;其它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工作面的地沟除外)向外20m范围的上下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3m2。距工作面20m以外的上、下风巷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必须停产整顿。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供风、以风定产,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回采、备用、收作工作面和峒室供风量,要符合集团公司风量计算细则要求,掘进工作面供风量要符合施工措施或作业规程的局部通风设计要求。采掘工作面风量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工作面气候条件等计算。按允许风速进行校验,取其最大值。各用风点配风量,不得小于计划或措施要求供风量的15%或大于计划供风量的20%。通风部门要按月编制供风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采掘区(队)每月必须按通风部门提出的供风计划安排产量和进尺计划,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六条 井下炸药库、充电峒室、采区变电所、抽排泵站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测风制度。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和测风台帐上,并按旬报矿总工程师审阅。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分配合理,矿井有效风量利用率不低于85%。
第十八条 所有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维修,主要进、回风石门之间的联巷以及采区进、回风上山(石门)之间的联巷.不通风行人时必须在联巷两端砌筑永久挡风墙,如需使用,至少要用一组永久正、反向风门隔开。
第十九条 永久风门必须联锁,主要风门应安设开关传感器。矿井主要风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对行人较多且负压较高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应安装无压风门。
第二十条 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自觉爱护通风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通风设施或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各单位风、水管线必须从风门墙预留孔中通过,通风设施损坏时通风区要及时修复。井下各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生产单位负有监护责任,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属瓦斯循环检查路线内的通风设施,测气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第二十一条 矿井每年由技术科、通风科负责组织一次巷道鉴定,主要风道每月检查一次,风道风速超限时要进行巷道维修,扩大断面,保证矿井回风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由通风部门负责,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二十二条 对盲巷、采空区封闭墙外或其它通风不良的巷道,通风区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它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内、不得损坏栅栏和密闭。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
1、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台帐,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相邻矿井的贯通须报集团公司批准,严禁无措施施工。
2、按设计需要贯通的两个相向掘进工作面必须连续作业直至相距20m(综掘60m)前,中途不准停工。
3、巷道贯通相距20m(综掘60m)前,地测部门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生产、机电、放炮、通风、安监等部门,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
4、通风区在接到贯通通知单后,要按措施规定提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通风部门必须派干部跟班,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也要有干部跟班,安监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只有在贯通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8%,且无瓦斯积聚时,方可恢复工作。
5、一般贯通巷道相距20m(综掘60m)时,只准一个掘进面施工,已停止掘进的巷道内,要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但要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检查瓦斯。
6、炮掘工作面贯通期间,放炮区要有干部跟班,加强放炮管理,每次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队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检查两个面瓦斯、通风及顶板等情况,并向矿调度所汇报,瓦斯浓度超限或有其它安全隐患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一切工作,然后处理瓦斯或其它安全隐患,只有在两个工作面瓦斯浓度均在0.8%以下,且无其它安全隐患,经矿调度所同意后,方可放炮。
7、贯通期间,施工单位要严格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严禁空顶作业,严禁掏小洞贯通。
第二十四条 长度大于500m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由通风区编制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其它开拓、掘进工作面在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通风专项内容(包括通风系统、风量计算、局扇选型、风筒选择及通风瓦斯管理等专题内容),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掘进安全系列化标准进行装备。
第二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开工(复工)前,施工单位要有开工(复工)报告,并提前报送通风、机电、安监等部门。通风部门要根据开工(复工)报告上的时间准备好各种“一通三防”设施,否则不得开工(复工)。
第二十六条 煤巷、半煤岩巷以及石门揭煤,其供风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并设置同等能力的备用局扇,备用局扇供电必须取自另一路电源,主、备扇应实现自动切换。
第二十七条 局扇位置由通风区划定,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规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局扇必须由施工单位设专人看管,并挂牌留名。突出煤层及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要保证“双局扇、双电源”。局扇电缆必须敷设在进风流中,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除经通风部门同意的计划停风外,所有无计划停电、停风都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局扇严禁循环风,严禁3台(含3台)以上的局扇同时向同一个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掘进头供风。
第二十九条 加强局扇通风管理,减少风筒跑、漏风,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风筒。风筒距迎头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岩巷不大于8m,岩巷不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满足设计要求,符合《规程》规定。
第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临时停工地点局扇不得停风,局扇仍由施工单位看管,通风部门正常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因停电或其它原因致使局扇停止运转的,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如瓦斯超限必须按《规程》规定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