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瓦斯管理规定
淮南矿业集团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条 淮南矿业集团所属各矿均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为进一步强化瓦斯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严格按0.8%管理。当采掘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条 综(机)采工作面经抽放瓦斯和增大风量措施后,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0.8%以下时,可编制专门的瓦斯浓度放限安全措施,经集团公司批准,瓦斯最高放限浓度不得超过1.5%。
第四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必须采取独立通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该回风串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有瓦斯喷出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煤(岩)与无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回风,可串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地点的进风流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按0.5%管理,当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5%时,必须停止被串地点的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开采突出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内或其它巷道出现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或以上,体积达到0.5立方米),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七条 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抽放瓦斯措施,否则不准生产。
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回流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经常超限的,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瓦斯超限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无有效防范措施的不准恢复生产。
第十条 因停电、检修等原因,矿井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因停电使局扇停止运转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证明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如果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按规定处理瓦斯。
第十二条 严格盲巷管理,建立盲巷管理台帐。生产技术部门应从巷道布置、技术管理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盲巷发生,一旦出现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混合气体超过3%时要立即封闭)。掘进工作面中途确需停风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停风、停工报告。停风后,由通风区设置密闭,打上栅栏,揭示警标。封闭前,生产单位必须撤除或切断盲巷内电气设备电源、电缆、风水管路及铁道等。
第十三条 启封密闭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救护队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内检查瓦斯,逐段恢复通风。实现正常通风后,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非救护队人员方可进入。
第十四条 严格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达1.5%时,必须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所有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备有风帐(在建有抽放系统的工作面还应备有瓦斯抽放管),当上隅角瓦斯积聚或超限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挂风帐或埋管抽放等措施进行处理。
3、因上隅角空间过大,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时,采煤队要采取放顶或充填等方法进行处理,消除瓦斯积聚或超限。
4、工作面上隅角要按作业规程的要求,及时回柱、收作、缩小上隅角空间。上隅角回柱、收作不得滞后采空区切顶线。
5、上隅角回柱时要经测气员检查瓦斯,生产单位要洒水灭尘,回柱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回柱造成顶板大量冒落,造成瓦斯超限,并要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
6、上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并设监控甲烷传感器,以便连续监测。
第十五条 井下所有放炮地点都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3次,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0.8%的采掘面,串联通风、巷道贯通及石门揭煤或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地点都必须配备专职测气员,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其它采掘面、机电峒室以及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的巷道都要安设测气员巡回检查瓦斯。
2、测气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认真记入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测气员要严格按照瓦斯循环检查图表的要求进行“三测三报”,专职测气员只检查一头或一面的要随测随报。检查发现瓦斯浓度异常或超限时,测气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然后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值班人员汇报。
3、回采工作面的测气员要认真检查工作面进、回风流、上隅角、煤壁、切顶线、老塘、工作面风流、链板机槽、机尾、煤机附近、支架顶部等处的瓦斯;掘进工作面的测气员要认真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巷道迎头及回风流、煤壁、巷道底板、链板机槽、机尾、巷道顶部及高冒处的瓦斯。
4、测气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采煤工作面的专职测气员在上隅角交接班;掘进工作面的专职测气员在掘进巷道迎头交接班(迎头不进尺可在本头电话或局扇附近交接班);其他测气员要在测气队长指定的某处安有电话的地点交接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离岗。
5、严格执行通风调度中心值班人员审阅瓦斯调度台帐的工作制度,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通知相关基层单位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严格执行测气队长审签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重点瓦斯日报的填报必须及时、准确,审批程序齐全,每天送矿长审阅、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八条 生产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符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煤机司机、电瓶车司机等下井时都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式瓦斯检测仪。
第二十条 对井下停风地点要进行瓦斯、氧气检查.并符合《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井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