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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7-31 14:12 来源:煤矿安全网

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防止突出事故发生,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条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矿长(经理)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每月检查、平衡该项工作,及时解决防突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的规划、计划措施;副矿长负责落实分管范围的有关防突工作;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防突技术工作负责。
   第二条 生产矿井必须设立专门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部门责任制。防突专门机构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人员,并有一名副科级干部负责日常防突工作。防突机构负责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防突设计措施、进行预测预报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收集整理防突资料、填写突出卡片等工作。
   第三条 突出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突设备和测定仪器。仪器必须完好可靠,其中防突预测仪每半年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维修、检校一次,日常维护由防突机构负责。
   第四条 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认真编制电子版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煤层区域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瓦斯地质图要按季度修编上报集团公司。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编制电子版防突预测图,实现动态资料的实时传输,并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条 地测部门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供工作面地质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预测、掌握地质变化情况,遇有异常变化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距地质构造30m前,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提交通知书。
   第六条 地测部门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定期修正、补充所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七条 突出煤层开采必须坚持以区域治理为主,并与局部治理相结合,以非突出煤层保护突出煤层,强化抽采的技术原则。凡具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无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用穿层、顺层钻孔预抽突出煤层瓦斯,预抽率必须达30%,否则不得回采。采用底板抽排巷穿层孔预抽的钻孔布置,必须充分考虑煤巷掘进期间的防突问题。
   第八条 实施保护层开采的块段或工作面,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提交被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报告,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保护层开采,采空区不得留有煤(岩)柱或跳采;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或跳采时,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条 开采层间距小于10m的近距离保护层,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面或误揭突出煤层。
   第十一条 实施保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研究保护层开采的保护效果。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考察必须列入科研计划
   第十二条 在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大断层的防突煤柱留设不得小于50m。
   第十三条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和新水平第一次揭穿厚度≥0.5m的煤层,必须在石门(井筒)距被揭煤层最小法线距离20m前编制专门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巷道布置应避开地质构造破碎带。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接近地质构造破碎带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时,必须停止作业,查明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
   第十五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开应力集中区。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或背向回采和相向或背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间距均不得小于lOOm。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60m,并且在小于6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穿,只允许单面单方向掘进进尺。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之间的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m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临近煤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突出煤层严禁串联通风。
   第十六条 开采强突出煤层的严重突出危险区域、应设计施工煤层底板巷道,并实施穿层钻孔超前掘进面预抽,以此掩护掘进面施工。当遇地质构造异常带、瓦斯涌出异常带、应力集中带必须专门编制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
   第十七条 突出或有瓦斯异常涌出的急倾斜煤层,严禁做煤层小眼或上山掘进。
   第十八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m的掘进巷道,每掘进lOOm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以便控制突出煤层层位,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揭突出煤层。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审批的瓦斯综合治理设计,石门(井筒)揭穿煤层设计,如有变更必须报集团公司审定。
   第二十条 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必须对新水平、新采区以及低于现生产水平标高的所有煤层(煤厚在0.5m以上),均要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性预测,并将《防突细则》规定的“四个单项指标”、“综合指标”的预测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一条 各矿要认真开展区域预测工作。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活动,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威胁区内,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预测验证,当其中任何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措施效果检验,新区暂定采用最大钻屑量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其它矿暂定采用最大钻屑量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当其中任一指标达到临界值时,即认为有突出危险。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必须及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查。
   第二十三条 突出煤层,必须经工作面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或经授权单位采取消突措施,并提交已消除突出危险报告后,方可实施放顶煤回采。区域预测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 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min、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长钻孔边掘边抽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超前卸压钻孔每平方米不少于1个。否则,必须停止掘进。采用深孔预裂控制爆破技术或其它新技术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巷帮长钻孔边掘边抽措施,并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防突措施钻孔必须控制到巷道断面轮廓线外2~4m,但当巷道跟顶板或底板掘进时,其上下方钻孔应打到顶板或底板。
   第二十五条 突出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放炮30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的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硐室内。放炮前必须由现场通知矿调度,并停电撤人。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距迎头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的放炮地点在距工作面下出口不小于150m的进风流中。非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掘进巷道,在过地质构造或煤层喷存变化带、瓦斯涌出异常带时,必须采取远距离放炮。
   第二十六条 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五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即:地质部门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抽排部门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掘进部门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立即停头;监控部门保证瓦斯超限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的电器电源;测气员发现瓦斯异常,立即撤出人员。矿(公司)总工程师必须及时组织制订、实施过断层(或瓦斯异常带)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抽放钻孔过程中,探测到地质构造或出现喷孔、顶钻、夹钻等动力现象时,必须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二十八条 非突出煤层揭煤或煤巷掘进时发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异常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的规定收集“四个单项指标”资料,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瓦斯异常时必须保留现场,并立即向集团公司汇报,否则追究矿总工程师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突专项检查,对“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的矿(公司),除现场停止作业外,每查出一条罚款1000~3000元;发生突出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突出一次处以6~10万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突出事故隐瞒不报的,发现一次,罚款20万无。对季度内现场管理好,图纸、资料齐全、未发生事故的,奖励1~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大力开展防突科研工作,深入开展瓦斯地质研究,积极探索突出危险性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认真考察防突措施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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