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总 则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瓦斯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二)安监为瓦斯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地测是瓦斯管理的相关部门,通风是瓦斯超限事故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条 瓦斯超限的预防
(一)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一通三防”等业务部门集体会审。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原则,对高突工作面必须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治理工程未完成、“一通三防”系统不健全的,坚决不准投入生产。
(三)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传感器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
(四)地测科要收集整理打钻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五)施工单位班(队)长、测气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
(六)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冒顶事故;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
(七)加强瓦斯抽采工作。抽采与生产单位要确保打钻质量和瓦斯抽放效果,杜绝炮后瓦斯超限。
(八)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运转,杜绝因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和排放瓦斯。
(九)加强局部通风管理。要确保掘进工作面风量充足,迎头严禁空风筒,甲烷传感器、便携仪要挂在距迎头5m以内位置。
(十)凡井下局扇停电、停风、停抽(影响抽采效果)、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十一)通风科和通风区要对采掘面的通风系统和各种监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和校核,并做好检测记录。
第三条 瓦斯超限的现场处理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调度所汇报。瓦斯是否超限以甲烷传感器监测值和测气员现场测定值的最高值为准。高突采掘面的生产单位,每小班必须由队长以上干部跟班指挥,通风区要安设专职测气员随时检测现场瓦斯情况,严禁测大报小和检测不到位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 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
瓦斯超限实行分级追查管理原则。无计划造成瓦斯超限浓度在3.0%及其以上的,由矿长亲自组织追查(矿长不在单位时,由矿总工程师和安监处长联合组织追查);瓦斯超限浓度在3.0%以下的,由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追查(总工程师不在单位时,由安监处长亲自组织追查)。凡因供电及电气设备原因造成的无计划超限,机电副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参加追查分析。井下发生瓦斯超限时,调度要立即通知有关负责人组织追查,事故追查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由调度负责通知。
第五条 瓦斯超限事故的排除
瓦斯超限后必须及时处理,恢复生产。通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安监,调度、生技、机电等部门及现场生产单位人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直到瓦斯超限事故排除。现场生产条件符合规程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 对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处理。处理办法由各矿自行规定。
(1)、因局扇运转不正常造成瓦斯超限的。
(2)、因风筒脱节或风筒出风口超距造成瓦斯超限的。
(3)、因工作面超采、超掘或掉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的。
(4)、因通风系统调整不及时,风量不符合规程规定造成瓦斯超限的。
(5)、因风门打开不关或损坏造成瓦斯超限的。
(6)、因上风巷断面达不到《规程》要求造成瓦斯超限的。
(7)、因打钻措施落实不到位或抽放系统造成抽放浓度低,导致瓦斯超限的。
(8)、因误揭煤、误透老峒或采空区造成瓦斯超限的。
(9)、在抽采泵无计划停水或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
(10)、作业规程规定防止瓦斯超限(充填、回柱、回棚等)措施未落实到位而造成瓦斯超限的。
第七条 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汇报制度
调度和通风要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记录台帐。调度所要安排专人记录追查会内容及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报告单,并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及瓦地院值班汇报。对有计划造成的瓦斯超限,计划实施前2小时,必须将由矿分管领导签字的计划单传送到集团公司调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