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矿井发火防治管理规定
淮南矿业集团矿井发火防治管理规定
总 则
各矿井、公司、谢李及各矿井建设项目部,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加强防治自然发火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防灭火规范》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矿井防火措施;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矿井防灭火工作,从人、财、物方面给予保证。配齐防火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立起专门的防灭火队伍,配齐人员。
第二条 矿井在安排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灭火工作计划。
第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烧焊作业,需烧焊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使用的剩余部分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五条 井下每一生产水平均要按规定设立消防材料库,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和检修峒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压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面附近,应备有灭火器材。器材的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以及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节 开采自燃倾向性煤层
第六条 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项内容,明确防治自然发火的具体措施,并严格执行。
1、有自燃倾向性的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或异常带时,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发现有自燃隐患时,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
2、矿井必须编制针对高冒处、揭煤处的防灭火措施,加强管理,并设牌检查并建立台帐,定期取样化验,发现隐患的要立即汇报处理。
3、采区设计中必须有防火设计,对巷道布置、煤柱尺寸、工作面停采线、灌浆系统、预筑防火墙位置以及采掘顺序等都必须详细说明。
4、沿空掘巷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掘进时要边掘边打钻补浆,防止老塘漏风。沿空留巷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防火安全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5、对分层开采的回采工作面,严格跟顶回采。对综放工作面,要严格跟底回采。所有采煤工作面都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煤炭回收率,减少老塘浮煤和遗煤。采煤面回采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专门的防火措施,回采完毕后,要及时充满填实上、下隅角,通风部门要及时调整风量,采取均压措施,减小老塘漏风;矿上要集中力量及时撤除设备,及时封闭、灌浆。
6、实行分区通风,利用均压技术尽量减少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两端风压差。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漏风。
7、新区中厚煤层的综放工作面、孔李公司的急倾斜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必须进行随采随灌(注氮)和顶板注浆防火措施;收作时要提前在工作面做钻场,做好针对性预防措施
8、所有工作面回采收作后,必须在45天内封闭、灌浆。
第三节 灌浆和注氮系统
第七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起灌浆系统和注氮系统,并能满足矿井防灭火需要。
1、矿井必须按规定绘制防火灌浆系统图和注氮系统图。图上必须标明管路的尺寸、注浆(氮)地点、灌浆站(注氮车间)位置、系统能力、火区和封闭墙位置等。
2、所有回采工作面灌浆(注氮)系统要与回采工作面同时移交生产,采煤工作面上下顺匝槽外口必须敷设灌浆管路,否则不得生产;具备注氮条件的矿井,综采(放)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具备注氮条件。
3、采区灌浆干管直径不得小于100mm,工作面灌浆管直径不得小于50mm,并每旬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要有记录。
4、地面灌浆站采用机械搅拌,黄土制浆,必要时添加阻化剂,保证灌浆质量,浆液土水比不低于1:5。
5、矿要加强灌浆(注氮)设施的维护和检查,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损坏及拆卸灌浆(注氮)管路。
6。采用注氮方式防灭火时,必须保证氮气浓度在97%以上,氮气源稳定可靠;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束管监测系统,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有专人定期监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节 井下封闭墙
第八条井下封闭墙施工要有安全措施,施工质量要符合质量标准。
1、用不然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
2、井下封闭墙墙前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墙外巷道加强支护并清理干净。巷道口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封闭墙实行图、牌、板和台帐管理。
3、封闭墙周边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边裙。
4、封闭墙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墙要设观察孔、措施孔,孔口要封赌严密
5、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6、新施工的采空区封闭墙要及时灌浆、灌满为止,井下所有封闭墙均要补浆,减少采空区漏风。
第五节 建立自然发火的监测与预测预报制度
第九条 回采工作面、收作面、采空区及其它有自然发火的煤柱、高冒处,均应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条 建立起井下采空区封闭墙管理台帐制度,所有的封闭墙每周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发现自然隐患的,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定期取样化验分析;检查项目包括T、C0、CH4、C0和水温。封闭墙有脱坯、压坏或其它现象造成漏风的,要及时修复。密闭墙前要设置删栏、揭示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
第十一条 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回风系统按规定安设CO探头,综采工作面,放顶煤工作面和分层开采的中底区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必须每天检查一次C0、T,有自然发火隐患的采掘而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井下各工作地点严禁一氧化碳超限作业,当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如发现自然发火征兆(巷道温度、湿度增高、出现雾气、煤壁挂汗、有煤油味、汽油味等),自然发火隐患或出现高温点(煤体氧化、温度上升至35℃以上)都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工作面采空区、抽采钻场以及顺层抽采(可查抽排管出口气体)等地点必须每周检查一次C0、T、CH4、C02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并加强检查,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节 火区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火灾报告制度,矿井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向集团公司调度汇报。同时还应向集团公司呈报火灾报告书。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由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凡没有注销的火区,每天至少检查一次C0、T、CH4、C02、水温,每周至少取样化验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七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防灭火规范》要求,并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