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井下粉尘防治的若干规定
淮南矿业集团井下粉尘防治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职责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的管理制度和部门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分明。
1、矿长要加强井下粉尘防治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粉尘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落实其所需的人员、装备,确保粉尘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2、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本矿防尘工作规划、技术措施,组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各矿的通风科(通风区、抽排区)是防尘业务技术的主管部门(专业队伍)。
(1)负责制定采样计划和采样仪器、样膜样品、资料及报表的管理;
(2)负责井下生产性各类粉尘的采样测定工作。组织、协调作业区(队)的采样代表人员完成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样品的采集工作。
(3)负责主要运输巷道的刷白、冲洗、煤层注水等技术措施的实施。
4、矿其他部门的防尘职责,应根据本矿的部门责任划分,确定各作业区(队)的防尘职责和任务。
第二条 供水系统
矿井下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系统,供水量、供水设施及管路系统应符合以下(5、6、7条)的规定要求。
5、供水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采区石门和运输重载系统及其转载、装载点。
6、供水管路的供水量及其水压,应能满足防尘措施的需要。
7、供水管路必须每隔100m、其中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和阀门。
第三条 防降尘措施
8、各类巷道:开采水干的运输巷道应每年刷白一次,其他巷道的巷壁冲洗和煤尘清扫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粉尘沉积强度鉴定后子以确定。
9、采煤工作面:
(1)单一或分层(顶分层)开采的煤层,必须实施煤层注水措施。“规程”规定可不注水的,必须有翔实资料可查。
(2)回风巷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且雾化程度好的风流净化装置。
(3)炮采面应采用湿式打眼、炮眼必须填装水炮泥和放炮前、后必须对放炮地点20m范围内的煤壁实施洒水措施。
(4)综采、综放面的割煤机必须安设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支架安设移架自动喷雾装置、综放面还要加设架尾放煤口自动喷雾装置、架内实施洒水和冲洗支架积尘措施。
10、掘进工作面
(1)炮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炮眼必须填装水炮泥、距迎头30m内必须安设朝向迎头方向,且水雾射程不低3m的放炮喷雾器、距迎头30~50m范围内,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且雾化好的风流净化装置和放炮前、后冲洗迎头巷壁的降灭尘措施。
(2)机掘面的掘进机必须安设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扒装处应实施扒装时洒水或安设置喷雾器喷雾措施。
11、其他地点
(1)运载系统及其转、卸载点必须安设喷雾器。
(2)采用压风排渣施工钻孔的,必须采取孔口喷水或压风雾化与孔口喷水并用措施,以及作业人员佩带防护口罩措施。
(3)实施喷浆作业的场所,必须在作业区的下风侧安设风流净化装置,作业人员佩带有效的防护口罩。
(4)实行串联通风的回风或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处,应安设能封闭全断面且雾{k好的风流净化装置。
第四条 隔爆措施
12、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在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之间、采面的进回巷、煤及半煤掘进巷和石门揭煤巷,设置隔爆水棚,水棚的水量、水袋间距、安设点等是否符合要求,每周至少检查1次。
第五条 粉尘监测
13、监测内容:井下生产性“总粉尘”、“定点呼吸性粉尘”(以下简称:“定点呼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以下简称:“工个呼尘”)和“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14、监测场所: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产尘作业场所。
15、监测周期:井下“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定点呼尘”,每月测定1次;“工个呼尘”,采掘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粉尘中游离S10: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测定周期内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16、计量检定:粉尘采样器是《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每年送计量检定站(即: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通风实验室)检定一次。
17、粉尘监测的工序及代表工种
(1)定点“总粉尘”、“定点呼尘”的监测工序:打眼(钻孔)、放炮、截割(刨眼)、移架、放煤、上料、搅拌、喷浆等工序又采、掘面的回风。
(2)“工个呼尘”的监测代表工种:打眼工(钻孔)、放炮工、采煤工、掘进工(刨眼)、司机、喷浆搅拌工等。
18、测定方法:
(1)“总粉尘”、“定点呼尘”采样时,采样流量一般应设置在15~40L/min、采气量应不小于200L、滤膜粉尘增量应不小于lmg,增量超过10mg或小于1mg的样品,视为废样;
(2)采样位置,一般选择在距产尘点下风侧5m左右和作业人员呼吸带高度处;
(3)“总粉尘”、“工个呼尘”的空白滤膜及载尘滤膜的称量参照“附件1”的有关内容执行。“工个呼尘”的测定,按《集团公司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样品测定方法实施细则(暂行)》执行,详见“附件1”。
19、浓度计算:见“附件2”。
第六条 资料管理
20、各矿应建立健全井下粉尘防治管理所必须的资料:
(1)矿井地质精查报告中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对已开采的煤层都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2)防尘系统图(图中应标注供水源、储水量、管路管径、三通阀门、注水煤层、喷雾器、隔爆水棚等设施和措施,每月填绘一次);
(3)防尘台帐(防尘设施、仪器仪表、测尘、煤层注水等);
(4)措施实施记录(巷道冲洗、刷白、煤层注水、测尘仪充放电记录等);
(5)报表(年、季、月),表样见“附件5、6”;
(7)工班个体呼尘测定用的数据卡、台帐、记录见“附件3、4”;
(8)矿井(井下)粉尘防治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