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焦煤集团“防突”管理规定
新疆焦煤集团“防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防治突出工作的管理,预防突出事故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矿井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管理适用于焦煤集团所属分公司井下有突出危险的各个采掘工作面的防治突出工作的管理。
3术语
3.1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3.2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4管理职责
4.1焦煤集团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4.2焦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分公司总工程师、矿井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4.3焦煤集团公司、分公司、煤矿应指定一名副职负责落实防突管理工作。
4.4焦煤集团公司瓦斯治理室、生产技术室、安全管理室、设备工程室负责防突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瓦斯治理室负责对检查情况提出考核。
4.5分公司通风管理室、安全生产管理室、设备工程室、负责本单位防突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6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4.7设备工程室负责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8采购供应部门负责防治突出工作所需设备、材料的落实。
4.9抽放队为分公司防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防突措施的编制和日常防突管理工作。
4.10培训中心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4.11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4.12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4.13调度室负责通讯管理和日常防治工作协调及人员安全紧急撤退调度工作。
4.. 14矿山救护队负责突出事故后的救护工作。
5防突管理工作
5.1分公司防突管理:
5.1.1有突出矿井的公司、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防突员,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5.1.2有突出矿井的公司、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局部防突措施由分公司审批,区域防突措施经分公司审核后报焦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②区域防突措施;③区域措施效果检验;④区域验证。
(2)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②工作面防突措施;③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④安全防护措施。
5.1.3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5.1.4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5.1.5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征兆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5.1.6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
5.1.7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严禁使用扒矸机出渣。
5.1.8突出危险区域的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对防突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移交生产。
5.1.9工作面采掘期间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采用钻孔钻屑指标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指标法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Sm为6Kg/m,K1m为0.5ml/(g·min1/2);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qm为4.0L/min。
5.1.10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立即收回防突作业牌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由矿调度室通知生产单位施工排放钻孔或抽放钻孔。
5.1.11近水平石门揭煤要采取渐进式揭煤法进行揭煤。
5.1.12在采掘接替安排中,要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或突出危险性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5.1.13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必须实行双局扇、双电源。
5.1.14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专人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杜绝失爆失保。
5.1.15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5.1.16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由分公司瓦斯抽放队编制,经有关单位会审签署意见后,报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要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5.1.17焦煤集团公司、分公司、矿井完善防突管理机构,制定防突管理措施和防突管理考核办法。
5.1.18焦煤集团公司每季度、分公司每两月、矿井每月召开一次防突工作分析会;并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有会议记录。
5.2石门揭煤防突管理工作
5.2.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在石门揭煤前编制防突设计报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石门掘至安全岩柱前报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报焦煤集团公司备案。
5.2.2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时,瓦斯压力≧0.74MPa或出现吸钻、卡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以及预测指标超限等情况,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由分公司申请报焦煤集团公司,焦煤集团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5.2.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尽可能采用反向揭煤,并要先抽后揭,即按规定在揭煤处煤层中施工抽放孔进行抽放,直至残余瓦斯压力降至0.74MPa、残余瓦斯含量WC<8m³/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它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
5.2.4加强揭煤管理。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以及瓦斯压力测定不准的不得揭煤。
5.2.5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通风队必须在每个采掘工作面安设专职瓦检员。专职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 瓦检员有权停止工作,并协助生产单位班队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向矿、分公司调度室和焦煤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
5.2.6分公司、矿按季度汇编、上报瓦斯地质图,按月编报井巷揭煤、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对所有开采煤层应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和瓦斯抽放情况,做好瓦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拟稿:李尚斌 日期: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审核:薛 军 日期: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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