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范围:
1、处理采掘工作面的冒顶事故及巷道贯通施工作业;
2、处理井下煤仓膨口、溜煤眼堵塞;检修、更换煤仓煤位信号;
3、巷道维修、加固以及支护材料的回收工作;
4、采掘工作面处理瓦斯积聚及瓦斯排放;
5、采掘工作面卧底、刷帮、挑顶作业及工作面临时增加放炮作业;
6、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压架以及更换拆修支架顶梁、立柱和机组摇臂等大件作业;
7、采掘(开)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遇地质条件变化,如断层、褶曲、陷落柱等,或遇采空区、空巷、穿越应力集中区、冲刷带以及特殊情况下上分层留顶煤、下分层留底煤作业;
8、矿井反风演习、抢险救灾演习;
9、掘进工作面长时间停风和井下变电所停电恢复生产;
10、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井口房及地面选煤厂圆筒煤仓上下口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
11、在井下大型、重型设备解体、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处理运输中大型、重型设备落道作业时;
12、启封火区、瓦斯积聚区、老塘积水和被淹井巷排水处理等作业;
13、“一通三防”工程的施工,井下瓦斯抽放系统的作业;
14、矿井主要扇风机因检修、停电及其它原因需要停风;
15、综采工作面进行放炮作业时;
16、必须带电搬迁机电设备,井下更换整体大型设备作业时;
17、主副井钢丝绳、天轮的更换等;
18、在井上下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科学实验工作;
19、地面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作业,如重物的起吊、运输、安装,储装运系统的工程及设施施工;
20、瓦斯积聚区、老塘积水和被淹井巷排水处理等作业;
21、在井上下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科学实验工作时;
22、其它根据矿井生产实际情况,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要制定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性的,采用分类管理。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特定场所作业的,而且频繁发生、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项措施,以及技术要求高、危险程度高、施工难度大的针对性措施。如矿井局部无计划停风、停电、运输大型设备,更换容易损坏设备,瓦斯排放作业等。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它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前,主管业务部门应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相关施工队组进行现场调研充分交换意见后,确定技术要求。施工队组主管技术员编制安全措施,初稿由队长初审签字、业务主管部室主任工程师(或专业主管技术员)审核签字后交总工办,由总工办查阅内容齐全无误后,对措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定级后,由主管部室及时组织会审,会审由总工程主持。参加会审的人员有:有关公司领导、专业副总工程师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具有主任工程师以上职务的人员(指定由正职参加的,正职必须参加)、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会审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队技术员及时填写会审纪录,会审定稿后与会人员方可在文本上签字,由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批准后的措施必须加盖印章,做到装订整齐,图文清晰。禁止以“传阅”的方式审批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由主管业务部室提前7天向施工队下达“安全措施编制通知单”编制前必须由主管业务部室组织相关部室、施工队长、技术员、有经验的工人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提出施工方案,技术员依据施工方案时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初稿经队长初审签字和主管业务部室技术员审核后交总工办,总工办对措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定级,登记时间必须在距施工时间提前5天完成,主管部室及时组织会审,会审由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会审的人员有:有关业务部门具有主任工程师以上职务的人员、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会审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施工队技术员及时填写会审记录,会审定稿后与会人员方可在文本上签字,由相关副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应急性、突发性的措施根据现场情况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前,根据专业分工,由主管业务部室提供施工工艺设计资料。地质部提供施工点的地质材料,包括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等内容。通风部做好施工点的正常通风工作,保证施工点附近不积聚瓦斯。如巷道贯通措施,通风部必须做好调风措施,并编入贯通措施内,并在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概述,施工方法,安全作业措施,注意事项等。内容可参照相关非正规作业措施编制标准有关章节规定进行编写。
第三十四条 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经理签字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旧采区复采、矿井停产和复产,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办、安监部门,会同业务处室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临时施工、修巷、突发性故障处理、支护变更、新技术应用等项目,必须由各专业部室安排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已了解和探明的特殊地质构造地段,如断层、岩溶、陷落柱、采空区、老塘积水等情况,在采掘过程中,生产部必须及时掌握进度,提前安排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探明的地质构造在施工前必须探明,严禁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作业。
第三十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中发现有不适合现场具体情况的地方可由执行人员研究后提出临时整改意见,报总工程师(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