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管理规定
1、公司上下所有生产在用的机电设备;
2、公司上下特殊工种(机电设备司机除外);
第四十条 公司各种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由机电部门统一负责编制,操作规程应根据公司整体设计要求和机电设备配置计划及工作计划提前一个月编制完成,由机电部牵头组织会审,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编制的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技术性能说明书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第四十二条 特殊工种操作规程由主管业务部室负责编制,应根据现场作业工种的技术要求高低、操作难易程序、工序复杂与否、职工整体素质和操作熟练程度等进行特殊工程操作规程的编制。
第四十三条 编制好的操作规程,主管业务部室主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交总工办,总工办对操作规程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后,由主管部室及时组织会审,会审由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会审的人员有:有关公司领导、专业副总工程师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具有主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会审时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队技术员及时填写会审记录,会审定稿后与会人员方可在文本上签字,由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批准后的操作规程必须打印盖章,做到装订整齐,图文清晰。禁止以“传阅”的方式审批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明确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引用标准,技术要求,操作程序及要领,说明作业要点,制定安全措施等。
第四十五条 对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在执行中不适应具体情况需要补充修改时,由施工队提出意见,主管业务部门审核,专业副总把关,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大型机电设备操作规程除打印发放贯彻外,还应在机房、硐室悬挂张贴。
第四十七条 操作规程应每隔三至六个月定期向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建立培训制度。若设备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换代、施工工艺改变,必须重新制定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机电部负责组织对生产在用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复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专业对特殊工程的操作规程复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九条 操作规程在执行期间,各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每隔三至六个月定期组织各工种进行操作规程的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设备、新工艺在使用与推广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