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破管理制度。
(二)、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且要持证上岗。
(三)、炸药与雷管必须分装分运,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熟悉本制度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四)、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且必须入箱上锁。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炸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五)、装配引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数量必须和工作面打眼数量相等。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雷管箱上装配引药。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卷内。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成短路。
(六)、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七)、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瓦斯和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表。
(八)、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及炮眼编号。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等。
(九)、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十)、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十一)、井下爆破,严禁放明炮、糊炮。严禁微风或无风爆破。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 煤超过规定。
2、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炮眼有涌水、温度升高、有明显的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十三)、爆破15分钟后,首先由放炮员和班组长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