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停电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预案
异常停电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预案
12.7.1 应急级别确定:
发生异常停电事故,定为全体应急。
12.7.2 应急处置:
12.7.2.1 银宇煤矿变电站故障造成矿井全部停电、停风:
12.7.2.1.1 总指挥部通知主要通风机房值班人员打开井口防爆门,以保证充分利用自然风对主要进、回风巷道进行通风。
12.7.2.1.2 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大小决定井下人员撤离与否,如停电在10分钟以内,则应通知井下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待命;如停电在30分钟以内,则应通知井下人员撤至进风大巷中待命;如停电在30分钟以上,则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尽快沿避灾路线撤至地面。
12.7.2.1.3 井下人员在撤出工作面以前,由相关负责人(跟班队长、小班电工、变电所值班工)负责将各处风、水阀门关闭,各处开关打到零位。由瓦检员负责在所有通往采、掘、开工作面的通道口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由跟班队长、安全员负责清点所辖队组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2.7.2.1.4 总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积极与上一级变电站沟通,了解事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机电科、综合科积极准备物资材料及人力支援。
12.7.2.1.5 停电事故处理结束后,总指挥部安排通风安全卡、机电科、采区机电队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到井下各指定变电所做好排放瓦斯准备工作,然后向总指挥部汇报。
12.7.2.1.6 总指挥部命令主要通风机开启,先排各主要进、回巷、变电所及配电点的瓦斯,当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由总指挥部下令给各变电所供电,变电所受电后,只有在接到通风负责人指令后方可给局部通风机供专供电源,排放各开掘工作面的瓦斯,排放瓦斯时严格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严禁“一风吹”。当各采、掘、开工作面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向各工作面供动力电源。
12.7.2.2 主通风机停运,井下各盘区全部或部分停电、停风:
12.7.2.2.1总指挥部通知故障风机房值班人员打开井口防爆门,以保证充分利用自然风对主要进、回风巷道进行通风。
12.7.2.2.2 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大小决定井下受灾区域人员撤离与否,如停电在10分钟以内,则应通知井下受灾区域人员撤到新鲜风流中待命;如停电在30分钟以内,则应通知井下受灾区域人员撤至进风大巷中待命;如停电在30分钟以上,则应立即通知井下受灾区域人员尽快沿避灾路线撤至地面。其它盘区由总指挥部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停风、停电、撤人。
12.7.2.2.3 井下受灾区域人员在撤出工作面以前,由相关负责人(跟班队长、小班电工、变电所值班工)负责将各处风、水阀门关闭,各处开关打到零位。由瓦检员负责在所有通往采、掘、开工作面的通道口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由跟班队长、安全员负责清点所辖队组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2.7.2.2.4总指挥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安排机电部一方面组织外维队有关干部及工程技术人员,落实清楚现场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另一方面积极组织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材料及人员,并迅速运往事故现场。
12.7.2.2.5抢救事故的顺序:第一,首先控制事故,防止扩大;第二,切除隔离故障设备、线路;第三,处理故障要先恢复主通风机电源,再恢复其它。
12.7.2.2.6停电事故处理结束后,总指挥部安排通风安全科、机电科、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到井下各指定变电所做好排放瓦斯准备工作,然后向总指挥部汇报。
12.7.2.2.7总指挥部命令主要通风机开启,先排各主要进、回巷、变电所及配电点的瓦斯,当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由总指挥部下令给各变电所供电,变电所受电后,只有在接到通风负责人指令后方可给局部通风机供专供电源,排放各开掘工作面的瓦斯,排放瓦斯时严格按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严禁“一风吹”。当各采、掘、开工作面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向各工作面供动力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