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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8-02 09:50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业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矿生产及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贯彻执行“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矿内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全矿消防管理工作,矿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建义务消防员队伍,各单位成立防火领导小组。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矿消防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实行分级负责的消防检查制度,每月在防火负责人的的领导下,以单位领导,消防监督员为主,对所在单位、车间、库房等处的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日常巡回检查,节假日期间要重点防范。

  (三)根据季节的特点,同其它安全结合起来。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登记逐条研究、整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其心围绕“整改”狠下功夫,争取使检查达到每查一次,进步一次。

  (四)检查各单位防火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的宣传和防火安全教育。

  (六)根据矿内消防工作动态情况,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人,责任明确,不断完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消防安全措施,杜绝火灾事故

  各单位消防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消防管理监督部门的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单位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报销防管理部门存档,重点部位的岗位防火责任制要上墙。

  (二)把消防安全列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之中。

  (三)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及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四)经常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对上级提出的意见要及时整改,不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认真整改消防检查和消防部门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部门汇报。

  (六)积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矿安监科负责全矿消防监督管理。保卫科负责矿内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一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监督员,要积极配合安监部门搞好全矿的消防安全工作,对职工群众普及消防知识,对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灭火演练和自我逃生方法培训。

  第三章 地面消防

  第七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安监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八条:会议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禁烟场所,严格遵守制度,违章行为及时停产警告和处罚。

  (三)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四)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强化检查制度,特别是散场后,要仔细检查火险隐患。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和设施,责成专人负责保养、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重点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操作管理。

  第十二条:供电、机电部门对防雷装置要建立必要的维护和保养制度,每年五月前做一次全面的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要进行临时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各单位生活用电和工业用电的开关、线路必须符合条例防火要求,严禁超负荷使用,保证开关、线路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仓库必须按规定存放货物,做到定点、定人、定措施,同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井下消防

  第十五条:各井下生产单位、生产辅助单位、服务单位的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其他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负责,各工种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向本单位的职工宣传消防法规,参加矿里组织的消防培训和消防灭火演习,会熟练使用器材和掌握救火的常识。

  第十七条:井下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同时应采取直接灭火法进行灭火,火势威胁到人员安全时,要立即撤离。

  第十八条:调度室接到火警后,立即向矿长汇报,同时向矿区救护队报警,通知井下人员佩带自救器进行撤离。

  第十九条:井下电器设备的各种保护齐全,动作灵敏可靠。

  第二十条:井口和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

  第二十一条:在井口房内、井下主要硐室和井下主要进风巷中进行电气焊工作,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后,方可作业。在使用气焊工作时,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放在焊接地点上风侧,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m,两瓶与明火间距大于10m。

  第二十二条:所有井下焊接或其它维修需使用电氧气焊时必须报批措施,审批后,由安监人员监督、检查有害气体,备足防火用具和消防、地面洒水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二十三条:完善井上下管路系统,并配齐各种消防器材。井下各机电硐室、临时配电点、充电硐室、加油站、皮带机头等处必须设置灭火器材,每处至少配备台干粉灭火器和一个沙箱,沙箱内至少备有10个沙袋,存放灭火器的地点要悬挂灭火器标识牌。

  第二十四条:井下硐室内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等放在盖严的铁筒内,并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第二十五条:胶带输送机巷每隔50m应设置一个三通支管及阀门,每隔200m接有一根20m的胶管。

  第二十六条:及时清理皮带机道的浮煤和煤尘,皮带机的托辊运转良好,皮带不跑偏,以防摩擦起火。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集体,矿将按年度进行总结评比,并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者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在消防工作及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八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矿按年度进行总结评比,并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管理办法,不按消防监督人员要求整改的,消防监督人员有权给予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并给予单位责任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火灾事故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地方司法机关处理,情节较重,造成火灾或火险的由矿安全委员会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开除、降级、降职、记过、警告)或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和为之一的,但未造成火灾或火险的,由矿安全委员会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二)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三)违反消防规定,在严禁动用明火作业的。

  (四)损坏、挪用消防设备和消防工具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谎报火警,制造混乱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失火烧毁国家财产或他人财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于发现的火险隐患有能力及时整改而拖延不改的,因此发生火灾的造成损失的责任者。

  (八)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井下消防处罚制度

  (一)灭火器配备不齐,每缺一具罚单位责任人100元。

  (二)消防设施损坏、丢失配备不及时处罚责任人200元。

  (三)作业地点设备移动时消防设施未到位处罚责任人100元。

  (四)区队责任区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后,丢失损坏补充的费用由区队工资总额中扣除。

  (五)使用电氧气焊时无措施,未按规定配消防用具和材料或配备不齐,处罚责任人100-500元。

  (六)通防科负责消防设施日常检查,并根据以上条款处罚,安监科监督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消防处罚地面由保卫科负责,井下由通防科负责,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交被罚款单位或责任人一份,交财务一份,留存根一份,所罚款项于其它罚款合并使用。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1、提高全体员工对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工作意识,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深刻了解防火设施在安全工作中的重要性,树立“安全第一、警钟长鸣”的安全意识。

  2、各部位的所有器材均实行挂牌管理,每组消防器材必须有单位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保养和管理,严禁乱用、乱借、乱放,确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3、消防器材配备的消防锹、桶严禁在生产劳动中使用,如发现使用或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并罚器材管理单位50——200元。

  4、所有消火栓不准用作浇地、冲洗地面和与消防无关方面。消防器材、设施不准损坏、丢失和擅自挪用,如有故意损坏者,当事人除照价赔偿外,并处罚款200——500元,现任不明确或丢失,对器材管理单位罚款500——1000元。

  5、所有器材、设施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更换、维修。

  6、各单位的领导及器材管理工作人要对此项工作认真负责,对所管理的防火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汇报单位及主管单位,以便及时落实解决。

  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一、各部门的所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均实行挂牌管理,每组消防器材必须有单位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维护保养,严禁乱扔乱放,确保器材的完好有效。

  二、消防设施配置的消防工具如:锹、桶、斧、钩严禁在非生产劳动中使用。如发现使用或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并处罚器材管理单位100—200元。

  三、单位、车间内所设的室内消火栓不准用作浇地、冲洗地面、洗车或与消防无关的方面。消防器材、设施不准损坏、丢失或擅自挪作它用。如有故意损坏,处罚当事人200—500元,责任不明或丢失,对管理单位罚款500—1000元。

  四、所有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统一由矿保卫科负责维护保养。保卫科消防监督员要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更换、维修。

  五、如单位需购置灭火器、消防工具,单位要递交购置灭火器审批单,批准后,送往矿保卫科统一购置。

  六、室外地下消火栓,每年要在上冻前,进行维护保养,以防冬天冻裂管道,冬天过后,要在春季再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如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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