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巷运输绞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区组运输绞车及安全设施的管理范围以生产技术部划定的运输设备管理范围为准,其他任何单位严禁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操作。
二、因生产需要新安装运输绞车及相关安全设施时,安装单位应先提出安装申请,生产技术部、安检科审批同意后,区组领用配套运输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进行安装。
三、安装单位严格按照生产技术部、安检科批复的绞车型号、矿车提升数量和钢丝绳直径进行安装,并配套完善相关安全设施。
四、新绞车及相关安全设施安装完毕后,生产技术部、安检科要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由生产技术部、安检科联合下发绞车安全运行许可证,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五、各运输绞车管理单位严格执行领用审批制、安装验收制、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执行“申请”制。确保所管理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完好、齐全。
六、各运输绞车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正规的运输绞车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运输绞车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标明巷道名称、地点、型号、编号、规格、容绳量、挂车数量、使用单位、维护人,同时要张挂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七、运输绞车更换管理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负责牵头办理。运输绞车不用时,管理单位要及时拆除回收。
八、小绞车的提升设计与安装,必须经生产技术部审核批准。绞车安装时,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九、25KW及以上绞车要安装在专用硐室内,硐室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品。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压戗柱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图纸设计要求。使用时间三个月内及25Kw以下的小绞车,必须使用地锚加四压两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度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
十、绞车使用地锚固定时,必须使用矿用标准高强度螺纹钢金属锚杆(¢22x2400),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四压两戗所用圆木直径不得小于200mm;压柱要打在绞车基座上,且垂直于绞车基座底平面,压戗柱顶窝在硬面内深不小于200mm。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十一、使用打水泥基础固定的绞车,其基础设计按说明书要求进行。绞车地脚螺栓的螺母要紧固,螺栓的外露长度,应能满足垫圈和双螺母紧固的要求。
十二、安装后的绞车最突出部位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50mm的检修空间,绞车司机操作侧应有不小于1m2 安全操作空间,绞车峒室高度不得小于2m。
十三、上山掘进施工时,倒拉小绞车安装在轨道外侧,小绞车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
十四、小绞车使用要做到“八不准”:①绞车安装后,未经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使用;②未明确使用单位和维护包机人不准使用;③安全设施不到位或存在隐患不准使用;④小绞车司机未持“两证”上岗不准使用;⑤在使用前未对防护设施(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信号、制动闸和联接装置等)认真检查记录,不准使用;⑥非绞车司机不准使用;⑦钢丝绳在20m以内有2个或2个以上接头不准使用;⑧安装地点不满足设备、检修、操作要求,不准使用。
十五、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绞车固定不牢不开;钢丝绳有死弯、断丝、磨损超限,爬绳现象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挂车辆不开;安全设施不全不开;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
十六、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作业区间两部绞车同时进行运输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十七、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
十八、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
十九、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围要清洁,闸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
二十、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
二十一、小绞车司机必须经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二十二、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靠一侧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
二十三、平巷车场拉车使用JD—11.4调度绞车,操作手把制动时应与水平面成30――45度,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牵拉1吨矿车数量不得超过20辆。
二十四、斜巷绞车适用范围和每钩最大允许提升1吨矿车数量规定如下:
其它未列入上表的提升绞车,安装前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其提升能力的确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计算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