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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动力部规章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8-15 15:51 来源:煤矿安全网

  机电动力部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机电运输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科学、合理、经济运行,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电运输管理的原则是:坚持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不断提升机电装备水平。

  第三条 机电运输管理的范围是:机电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供用电管理、矿井运输管理、机电配件管理、机电运输标准化管理、机电应急管理等。

  第四条 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标准》、《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检修标准》、《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其它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要按照本制度,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机电运输管理分为公司、矿(厂)、部(科)室、区队(车间)、班组五级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实行业务归口,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分级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公司机电动力部是全公司机电运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电管理的政策、法规,制订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公司机电技术、机电设备、供用电、矿井运输、机电配件、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机电应急等方面的工作。并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机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3、负责机电运输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4、负责组织修订和审批各单位机电运输专业重要措施及应急预案

  5、负责机电运输专业报表的汇总及上报工作。

  6、参与全公司机电运输方面的远景规划、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机电运输专项工程的设计审批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7、参与重大机电运输事故的抢险和事故追查工作。

  8、参与全公司机电运输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9、定期对各单位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召开公司机电运输工作会议。

  10、监督机电配件的采购、使用、定额消耗指标的控制等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设机电矿长(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机电运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指令。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管理,掌握主要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3、参与审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组织审定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单位机电设备的购置、改造、大修中长期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审核各种机电运输专业报表。

  4、组织机电运输工程设计、大型安装工程施工、机电运输安全措施的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

  5、及时调查、分析,发现机电运输方面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落实解决方案。组织召开机电专题会议。

  6、指导分管部门、区队编制实施机电运输专业工人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技能水平。

  7、负责机电运输安全方面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8、参与各类机电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

  9、对机电运输范围内的节能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其节能管理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应设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机电矿长(经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机电矿长(经理)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协助其管理机电运输工作,重点抓好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和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2、落实上级有关机电运输方面的规章制度。全面掌握机电运输设备的技术状态,处理生产过程中的机电技术问题。对机电运输技术资料及图纸的准确性负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审核并签字。

  3、定期组织召开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专题会议,总结、研究、布置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工作。

  4、组织审查、修订月度及年度机电运输工作计划技术措施、统计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

  5、负责机电运输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协助机电矿长(经理)开展技术革新,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6、协助机电矿长(经理)搞好业务范围内的节能工作,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其节能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设机电部(科),各单位机电部(科)是本单位机电运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机电运输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机电运输方面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制订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督促实施。

  2、负责机电技术、机电设备、供用电、矿井运输、配件、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机电应急等工作的落实。

  3、参与机电运输方面的远景规划、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负责机电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机电专项工程的设计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机电运输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5、参与机电运输事故的抢险和调查工作,定期对机电、运输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考核。

  6、负责设备、配件计划的编制与审核、到货验收、签单入库、发放审批、现场使用及回收工作。

  7、负责制定电力消耗定额和配件消耗定额指标。

  8、负责编制供电、设备、配件的月、季、年度报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9、负责机电运输图纸资料的填绘,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0、建立健全机电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机电部(科)应设部(科)长一人,副部长(主任工程师)及专业技术人员若干人,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实行业务分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矿井必须设电气、电缆、设备、油脂、胶带、小型电器及防爆检查专业化管理小组。

  1、电气管理组

  ①电气管理组由1—3名专职或兼职机电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部(科)负责供用电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

  ②电气管理组负责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及各种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负荷审批工作。

  ③各种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和检查,必须有整定计算资料、测试检查数据和记录。

  ④负荷增减、系统改变前应向电气管理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容量、接线方式和地点接用,并及时对相关图表进行修改。

  2、电缆管理组

  ①对矿用电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负责收、发、修补、试验等工作。

  ②电缆管理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条条电缆有编号,电缆帐、卡、物、板四统一。

  ③及时了解全矿电缆使用情况及负荷变化情况,确保备用缆线数量充足。

  ④对修补后的电缆必须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做好记录。

  ⑤电缆修补用材料必须与原电缆材料性质相同。

  3、设备管理组

  ①负责设备选型、计划编制、调配、验收、报废、租赁及大修理管理。

  ②设备帐、卡、物、牌板管理做到“四对口”,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

  ③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

  ④按时编制并上报设备报表。

  4、小型电器管理组

  ①小型电器管理组负责井下小型电器设备及特殊机电器材管理,为管、修合一的专业化小组。

  ②小型电器管理组负责小型电器的统一领取、发放、回收、修理、安全检查和信息资料等管理。

  ③小型电器设备实行编号管理,必须做到账、卡、物、板四对照。出库、修理、发放手续齐全。对修好的小型电器必须确保完好和防爆性能,严格验收,并填写检修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

  ④随时掌握设备状态和使用地点,作到日清月结。每季度进行一次帐、卡、物、板校对,每年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

  5、防爆检查组

  ①防爆检查组由3-5人组成,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熟悉技术业务,从事煤矿电气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并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人员担任。防爆检查组由机电部(科)管理,组长由机电矿长指定。

  ②负责对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签发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

  ③防爆检查组应不定期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防爆性能检查,健全检查记录,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④防爆检查员检查实行区域设备包机制,检查后必须如实填写记录。发现隐患时使用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处理。

  ⑤各区(队)应配备一名专职(兼职)防爆检查员,配合防爆检查组工作。

  ⑥每月由机电部(科)组织召开一次防爆例会,通报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各矿井根据业务划归情况,由对口单位制定配件、油脂、胶带专业化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第十五条 各(区)队应设分管机电的区(队)长和机电班(组)长,负责抓好本区队、班(组)的机电运输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应建立的主要规章制度、图纸和技术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制度

  (1)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2)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3)钢丝绳安全检查制度

  (4)四小缆线管理制度

  (5)修旧利废制度

  (6)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7)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8)设备包机制度

  (9)矿用机电产品入库验收制度

  (10)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1)领导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12)机房、硐室交接班制度

  (13)人车运行管理制度

  (14)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5)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6)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17)设备准入制度

  (18)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9)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20)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21)供用电管理办法

  (22)机电配件管理办法

  (23)供排水系统管理办法

  (24)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管理办法

  (25)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办法

  (26)通讯系统管理办法

  (27)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排查与整改办法

  (28)井下信号联络使用规定

  (29)运输管理规定

  (30)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

  (3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2)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强制检修强制报废标准

  (33)矿井机电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实施细则

  (34)矿井运输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实施细则

  (35)矿井主要机房(硐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实施细则

  (36)机电工种岗位责任制

  (37)机电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图纸

  (1)排水、压风、供热等管路系统图

  (2)井上、下通讯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

  (3)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3、技术资料

  ⑴设备使用说明书

  ⑵调试安装验收单

  ⑶试验记录

  ⑷设备历次事故记录

  ⑸设备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探伤记录、分析报告处理及改进意见

  ⑹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

  ⑺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

  ⑻大型设备安装图纸;易损配件图册

  ⑼各种机电设备台帐、检查、维修记录

  ⑽检修项目与计划、检修任务书和各种记录、资料、图纸和检修总结

  ⑾安全活动记录及事故分析报告

  ⑿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评级资料

  ⒀职工考核、奖惩、技术比武、劳动竞赛活动资料

  ⒁职工培训计划及培训总结

  ⒂上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备忘录

  ⒃各项机电工程设计、施工资料

  4、试验报告

  ⑴人车试验报告

  ⑵主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⑶提升机性能测定报告

  ⑷主压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⑸主排水泵性能测定报告

  ⑹固定设备主要部件探伤报告

  ⑺电机车年审报告

  ⑻各种电气试验报告

  ⑼防雷接地测试报告

  ⑽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检验报告

  ⑾特种设备及其相关附件试验、年检报告

  ⑿跑车防护装置试验报告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机电例会,对前一阶段的机电运输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分析,解决生产中的机电运输技术问题,同时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机电部(科)必须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对于新安装和经技术改造后的设备,应及时完善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职工学习。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完善各种机电设备、机电安装工程的技术档案,尤其是要加强新设备、大修后设备、技术改造设备及新建机电工程的建档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管好、用好设备,使设备的综合完好率达90%以上、待修率低于5%、机电事故率小于1%。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建全应急指挥系统。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验、改造和报废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三条 设备的选型遵循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适用的原则,同时兼顾安全可靠、维修方便、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电设备采购严格执行《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非招标设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机电设备的报废由公司组织鉴定,残体回收及处置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主要大型设备的更新改造,应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考察,保证更新改造质量。

  第二十七条 设备到货验收后,应进行登记,建帐建卡,并及时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

  第二十八条 各矿井都要根据包机制的规定制定设备“点检制”实施办法,并根据现场设备使用状况,确定设备点检周期,明确点检部位、点检内容、点检方法、实施人和考核人。

  第二十九条 各矿井必须执行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强制检修及强制报废规定,严格按照大型固定设备及主要机电运输系统检修标准、检验周期及要求,合理确定检修时间,提高检修质量,确保设备完好运行。

  第三十条 各矿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确保停产检修时间和天数。

  第三十一条 禁止机电设备超期服役,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

  第三十二条 大型固定设备必须安装齐全有效的监测监控及自动保护系统,实现实时监测监控。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

  第五章 供用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供用电管理应适应公司生产需要,依靠科技进步,科学规划,保证供用电设施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安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电力法规等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三十七条 各矿井供用电管理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电能消耗。

  第三十八条 各矿井主要变电所(站)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应坚持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原则,保护、控制优先采用微机综合自动化装置,并装设安全可靠的供用电电网监测监控系统。

  第三十九条 各矿井要按照《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由机电矿长组织,编制《年度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计划》,认真做好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

  第六章 运输管理

  第四十条 各矿井运输包括轨道运输、胶带机运输、选运系统运输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及操作维修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小绞车实行挂牌管理,做到“六全一专”。

  第四十二条 矿井主要运输线路的大修,由矿提出计划报公司审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胶带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胶带,所有入井胶带,必须有试验报告。胶带输送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装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并定期试验,保证动作灵敏可靠。

  第四十四条 斜巷串车运输时,必须安装斜巷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严禁甩掉不用或带病运行。

  第四十五条 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

  第七章 配件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矿井配件管理部门应实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管理,合理库存,定额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第四十七条 各矿井应建立配件管理制度,加强配件采购、验收、入库、发放及现场使用环节管理,积极推广微机辅助管理。

  第八章 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矿井应建立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制度,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矿井严格按照公司质量标准化等级要求进行达标,检查、考核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积极推广学习王村矿在机电运输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开展“机电精品示范区”创建活动,提高机电运输标准化建设水平。

  第五十一条 各矿井要充分利用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意识,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第九章 考核及奖罚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各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矿井的工作积极性,每半年对各矿井机电运输综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兑现奖罚。

  一、成立考评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成 员: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动力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见下表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备注:1、发生重大机电运输事故,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2、在检查评比中发现防爆设备失爆一处,取消评比资格。

  3、在检查评比中,如有缺项,可将该项目的分数平均折算到总项其他内容中去,折算方法如下:实得分=检查得分×100/(100-缺项分)

  三、奖罚办法:根据《机电运输综合管理考评表》对各矿井机电运输综合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和奖罚。

  ①、考评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给予50000元奖励。

  ②、考评在80分(含80分)至89分的单位,给予30000元奖励。

  ③、考评在70分(含70分)至79分的单位,不奖不罚。

  ④、考评在70分以下的单位,给予20000元处罚。

  第五十三条 定期开展机电运输专项活动,制定考核奖罚标准,排查安全隐患。

  一、机电运输会战

  1、活动周期:一年一次。

  2、考核标准:根据每年机电运输工作重点,制定考核标准。

  3、奖罚办法:根据制定的考核标准对各矿井机电运输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和奖罚。

  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

  1、活动周期:一年一次。

  2、考核标准:参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及上级部门的各类规定或要求制定考核标准。。

  3、奖罚办法:根据制定的考核标准对各矿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和奖罚。

  三、防爆设备专项检查

  1、活动周期:一年一次。

  2、考核标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公司《供用电管理办法》及《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和规定制定考核标准。

  3、奖罚办法:根据制定的考核标准对各矿井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考评和奖罚。

  四、主要机房硐室标准化达标活动

  1、活动周期:一年一次。

  2、考核标准:根据公司《矿井主要机房(硐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进行考核检查。

  3、奖罚办法:根据《矿井主要机房(硐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对各矿井主要机房硐室管理进行考评和奖罚。

  第五十四条 机电运输综合管理考评和机电运输专项活动结束后,对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五十五条 机电运输综合管理考评和机电运输专项活动奖励资金来源,从公司安全奖励基金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基金中列支,罚款列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账户。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

  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司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和应用,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提高劳动生产力和降低职工的劳动强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通风处、安全监察部、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人。

  第二条 各部门的职责:

  机电动力部负责机电技术装备的推广;生产技术部负责采掘技术装备的推广;通风处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装备的推广;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信息调度中心负责信息系统技术装备的推广。

  第三条 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范围:

  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推广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0】60号)文件要求和国家要求的其它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第四条 调研和考察:

  1、对于先进技术设备、装备、工艺使用前要认真组织调研。有必要时可外出考察。

  2、对于先进技术设备、装备、工艺使用前要认真分析矿井的使用条件,满足适应性和实用性。

  3、先进实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和应用要有可研报告。

  4、提供先进实用技术装备调研或考察报告。

  第五条 推广原则:

  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煤矿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

  2、安全、节能、环保、经济、合理。

  3、适合公司实际。

  第六条 使用和管理:

  1、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2、编制切实可行的组织设计。

  3、制定相应管理、检查、操作、检修制度。

  4、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对使用的先进实用技术装备使用效果进行评审,并形成结论性报告。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主要设备准入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公司煤矿企业设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主要设备准入针对煤矿企业,主要设备指:井上下供电、提升、通风、排水、压风、采、掘、机、运设备及安全装备等煤矿专用设备。

  第二条 进入煤矿企业机电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验、改造和报废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关准用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凡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推广的设备、装备、产品,经过公司相关程序,由公司统一安排购置。

  第五条 购进的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设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表明设备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有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4、根据设备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表明设备规格、等级、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设备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在用的属国家公布的淘汰设备及产品,必须在限期内更新;限期内未更新的,停止使用,撤离现场。

  第六条 下列设备不得进入我司煤矿: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2、未经取得产品合格证,安全使用或安全标志的;

  3、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5、应当检验、检测的而未经检验、检测的,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6、伪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

  一经发现以上情况,将严肃处理,坚决拆除、禁止使用。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依法建立并执行检查验收制度,要验明供货单位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索要有关票据,建立购销登记台账、健全设备台账。

  第八条 公司生产、通风、安监、机电、物资供应中心对公司所属煤矿主要设备质量实施监管。

  1、公司定期组织机电专业检查活动,对各个煤矿的设备进行检查,在各类安全检查活动中要把煤炭企业的主要设备监管列入活动内容。

  2、对公司所属煤矿不按相关规定采购主要设备并且所购设备中有假冒、伪劣、无证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要坚决拆除、禁止再用。对这些产品的生产厂家要通报、并列入我司禁止使用产品的“黑名单”,根据情况对所属煤矿采取经济处罚。

  3、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提倡和推广使用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环保、节能降耗等新技术。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一、特种设备的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并接受国家(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

  二、特种设备管理的对象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4、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矿(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矿(厂)区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三、特种设备管理的内容

  其内容包括设备的选型、购置、调试、投入生产及生产过程中的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直至报废退出生产领域。

  四、特种设备管理的目的

  使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装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特种设备高效、经济、安全可靠地运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五、特种设备管理的任务

  1、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2、对设备进行正确操作,及时维护,保持设备完好率。

  3、通过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逐步提高设备技术水平,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节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

  1、操作人员是本岗位设备的第一监护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且对设备的正确使用负责,有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的义务。

  2、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懂原理,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做好开车前的检查与准备、运行中的调整和监控、停车后的妥善处理等工作。

  4、认真进行巡查,严格控制各项操作指标,确保设备既要不超负荷运转,又不造成资源浪费。

  5、按照设备的技术要求,进行正确的润滑,保持设备及岗位卫生。

  6、设备运行中间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检查分析,查明原因,杜绝设备带病运行,必要时,操作人员应果断停车,及时汇报并记录,待设备检修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7、认真做好设备的班前、班中、班后检查,认真交接班,做好各种记录(如设备运行记录、巡检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三节 特种设备巡回检修

  1、操作人员每班巡检不少于8次并做好记录,检查时按巡检线路进行,必须做到运行参数、技术状况有记录,巡查记录要求存档,以备查阅。

  2、设备巡检内容:

  ①检查设备运行,跑、冒、滴、漏及整洁情况,防腐、防冻、保温设施是否完整有效。

  ②检查设备操作压力、电压、电流、温度等参数是否超负荷运行。

  ③检查设备润滑情况,润滑部位温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3、各单位主管设备领导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对所辖设备运行情况要心中有数,巡回检查要有记录,并下达《设备整改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并要认真落实。

  4、各设备使用单位领导每月巡检不少于四次,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公司主管设备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大检查,要求各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按时参加,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设备部门报告。

  7、所有巡检人员巡查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巡检,做到既有重点,又不留死角。

  8、因巡检不到造成设备带病作业或引发设备事故的,按事故损失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节 特种设备台帐档案管理

  1、使用单位及管理单位必须设有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2、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使用证、注册登记表;

  ③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⑤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⑥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⑦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必须要根据第一条内容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内容要齐全、如实,字迹要工整,格式要规范。

  4、使用单位每季度上报特种设备台帐一次,如有新增设备,必须提前15天上报公司机电动力部。

  5、新购进设备验收入库时,必须有设备管理部门设备管理员参加,随机资料经清点及时进行存档。

  6、设备台帐、技术档案要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整理、补充、改进。使之逐步齐全、规范、方便查阅。

  7、技术资料外借之后,资料管理员要按规定登记,并及时催其归还,防止丢失。

  8、设备迁移或报废,其档案均随设备调拨,设备报废后,首先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档案封存。

  第五节 特种设备润滑管理

  1、设备润滑的责任人是操作人员和包机维修人员。

  2、各单位应根据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规范编制润滑图表、图片、工艺规程,明确润滑方法。指导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进行正确的设备润滑。

  3、设备润滑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五定”和润滑油的“三级过滤”要求进行。

  4、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积极检查督促做好设备润滑工作,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整改。

  5、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润滑工作要做好技术服务,总结推广各单位的润滑工作经验,引进、掌握、推广先进的润滑剂和润滑技术,以尽可能降低成本,确保设备润滑。

  6、因缺油运转造成设备事故的,对责任人按事故管理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节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和鉴定结果,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5、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配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6、事故处理后,由具备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设备修理。

  第七节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3、各单位发生事故时,应配合救援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工作。

  4、发生事故后,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汇报,单位将事故地点、事故性质、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5、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6、各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

  7、在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人员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注意自我保护,并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和次生事故。

  8、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向地方政府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9、各单位必须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和任务,并备齐备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和材料。

  10、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根据演练存在问题,总结经验,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前,应编制演练方案,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并将方案提前10天上报公司机电动力部和信息调度中心。

  12、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密切配合,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13、公司机电动力部参与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节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

  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工作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2、每年年初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3、特种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测。

  4、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表规定:

  5、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年初制定的年度检验计划,提前一个月与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预约检验时间,安全附件要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量用于替换。

  6、特种设备检验前,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做好特种设备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清洁、清洗、检修以及为安全检验而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等。

  7、特种设备检验时,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在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8、特种设备检验后,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

  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0、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11、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矿井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各矿井运输管理工作,完善运输安全设施,规范作业标准,提高管理水平,杜绝运输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矿井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等法律、规程和规定,结合各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矿井应不断完善运输管理制度,动态监督检查运输系统安全环境、运输设备的安全状况,主动管理,超前管理,精细管理。积极推广、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通过管理进步、技术创新、装备更新,逐步构建本质安全型运输环境。

  第三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运输管理机构,明确运输职能管理部门责任,配备分管运输的机电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完善运输专业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检修检查制度和记录以及事故追查分析制度和记录,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矿井运输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落实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 各矿井要建立机电运输专业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且严格按照《陕煤建司隐患排查整改闭环销号管理办法》及《陕煤建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六条 各矿井分管机电的矿长负责运输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矿井运输工作的特殊工种,上岗前必须由培训机构或部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各矿井必须定期更新运输系统图纸,并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 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

  1、矿车管理台帐

  2、机车管理台账

  3、安全设施管理台帐

  4、斜巷运输设备管理台帐,具体内容为:

  (1)斜巷的位置、名称,长度、倾角、轨型、轨距、服务范围。

  (2)使用单位,管理维护单位。

  (3)提升系统图:绞车安装位置、斜巷保险设施的规格和安装位置。

  (4)绞车的型号、钢丝绳规格、控制开关型号。

  (5)绞车的最大提升重量和最大串车提升数量。

  (6)供配电控制及信号系统图。

  第十条 斜巷运输设备实施要有选型设计,选型设计内容包括绞车、钢丝绳选型计算书、安全设施的形式及位置、绞车基础设计及安装位置、躲避硐室的尺寸及位置。选型设计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新购置和经大修后的运输设备和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由矿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斜巷运输

  第十二条 各矿井必须制定井下运送大型物件管理规定,运送装载超高、超宽、超长等物料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超载车辆运行。

  第十三条 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1.6m及以上提升绞车必须安装钢丝绳在线监测装置。

  第十四条 行车行人共用斜巷,必须在人行道侧设置躲避峒,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两躲避峒之间不得大于40m,躲避峒内严禁堆放物料。

  第十五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装设的斜巷防跑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基本技术要求如下:

  1、不影响矿井正常提升作业及各种大型设备和材料的安全通过。各类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力求简单、安装方便、便于维护和试验。

  2、有驱动装置的,断电后恢复供电时应具有自动正常工作的功能。

  3、应具有真实反映档车装置开启、关闭状态的监示信号,并可实现闭锁。

  4、跑车防护装置应具有吸能装置和合理的拦阻结构。

  5、吸能装置安装基础的强度必须满足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最大破坏能量的要求。

  6、挡车装置宜设计成单向迫开式,向上提升车辆接近挡车装置时,因系统发生故障挡车装置不能自动开启时,能使车辆顺利通过,不致造成断绳事故。

  第十七条 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十八条 斜巷长度小于60m,至少装设一道跑车防护装置,60m至150m至少设二道跑车防护装置,超过150m至少设三道跑车防护装置。

  第十九条 斜巷运输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第二十条 绞车道变坡点必须设有地滚,该地滚的安装必须保证钢丝绳运行时与轨枕、轨道不相互磨擦。倾角在23ο以上的斜巷,每间隔20m装一个地滚;倾角在23ο以下的斜巷,每间隔15m装一个地滚,地滚直径不得小于150mm,宽度不得小于250mm,地滚轴径不得小于22mm。地滚、立滚、天滚必须转动灵活,牵引钢丝绳不得与棚梁、棚腿、轨道、轨枕相磨擦。

  第二十一条 矿井主要斜巷垂深超过50m,主要行人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应安装与绞车联动的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禁止行人”的醒目标志,绞车开车时红灯亮,并有禁止行人的语音提示;停止时绿灯亮。信号装置安设在斜巷上下口及各车场安全挡以外,红灯要悬挂在显著地点,保证行人在接近斜巷时能清楚地看到。

  第二十三条 斜巷绞车操作的远程按钮及信号装置必须设置在信号硐室内,电话必须设置在信号硐室或躲避硐室内。

  第二十四条 斜巷绞车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和把钩工,严禁其他人员进行操作。所有提升设备和安全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维护,其他人员无权进行操作和维修。

  第四章 小绞车运输

  第二十五条 调度绞车(慢速绞车)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在用小绞车必须达到完好标准,安装地点必须悬挂小绞车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应注明绞车型号、编号、安装地点、峒室尺寸、牵引钢丝绳型号、巷道坡度、长度、牵引力、绳端载荷、牵引车辆数、绞车固定方式、维护区队、维护人员姓名等内容。电气部分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并做到“六全一专”。

  第二十六条 斜巷使用的小绞车和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必须打固定基础,使用期不足三个月的可执行“四压两戗”的规定。煤巷掘进的小绞车可使用锚杆固定,但其锚固力必须经过验算。综采工作面回撤使用的小绞车,必须施工专用基础,禁止使用锚杆临时固定。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绞车的戗、压柱,必须是木柱,其小端直径不得小于180mm。木柱上端要有柱窝,下端要打在绞车的地托梁上,戗、压柱要固定可靠,柱底不准加木楔,柱顶不得有重楔。

  第二十七条 小绞车钢丝绳要与轨道中心线一致,绞车要开挖硐室,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或巷帮)最突出部位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400mm;绞车司机操作一侧应有不小于1m3的空间,高度不得小于1.8m。

  第二十八条 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的固定要用压板压牢。钢丝绳的总长度在正常工作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余绳,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长度不得超过绞车名牌规定最大容绳量,绳径与绞车铭牌规定钢丝绳直径相符。滚筒边缘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严禁钢丝绳有打结、挤压、扭绕、变形、锈蚀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40KW以上内齿轮绞车前方应设置排绳装置。11.4KW、25KW绞车安装使用地点具备条件的,提倡安装排绳装置。

  第三十条 凡使用的小绞车,必须有双向信号和远控装置,且必须上操作台架或操作板固定安装,安设位置必须利于人员操作。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运行中人触及钢丝绳及绞车旋转部位;严禁反向操作制动手把和离合器手把,严禁同时按下制动手把和离合器手把。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不带电下放车辆,严禁放飞车。

  第三十三条 小绞车钢丝绳采用从滚筒上部出绳,不得从下部出绳。

  第三十四条 绞车出绳方向与牵引方向不一致时,只允许设置一处导向滑轮,所有人员严禁在钢丝绳三角区域内停留或作业。

  第五章 电机车运输

  第三十五条 电机车实行年审制,未取得年审合格证的电机车,一律不准运行。

  第三十六条 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机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

  第三十八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③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④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4、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5、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三十九条 电机车必须有固定的司机棚,操作手把必须有编号,有管理制度。电机车的照明灯、警铃(或喇叭)、撒砂装置、制动装置、联结装置、自动开关、防追尾标志、控制器闭锁以及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有一项不合格,不准投入运行。

  第四十条 电机车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电机车的棚板上,严禁装运插销、联结环及其它物料。调车用的绳套、木杠、复轨器等工具,必须固定牢靠,不得影响司乘人员视线,严禁机头上搭乘除跟车工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坐在司机座位上,按跟车工口笛命令行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车外,严禁在车下操纵机车。严禁将物料车与人车混编,严禁携带爆破器材乘坐运送人员的车辆。

  第四十二条 行驶机车的道岔处,必须设警冲标,各车场巷口必须有停车位置标。机(列)车必须严格按照停车位置标停车。没有停车位置标的,必须停在警冲标以内,严禁压道岔停车。人车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及醒目的人车时刻表,人车应按时刻表准时运行。

  第四十三条 同一区间,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方向同一轨道运行时,两机车或两列车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m。严禁同一区间,同一方向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同时运行,若需要运行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的同意。蓄电池机车在架线电机车运输轨道上行驶时,也必须经运输调度同意方可行驶。

  第四十四条 列车制动距离每年至少试验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列车在非特殊情况下,不得使用电气制动,严禁使用反运行制动。

  第四十五条 列车临时或意外停车时,必须向可能来车方向60m之外发出事故信号或警戒,并且立即向运输调度汇报停车地点、停车原因及预计停车时间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扳紧车闸,取下控制器手把并随身携带,但不得关闭车灯。修理工、司机在处理故障时,必须使架线受电弓脱离架线,并将机车楔住。

  第四十七条 机车或矿车掉道后,严禁在无复轨器情况下使用机车动力进行复轨。

  第四十八条 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在运输途中,严禁打开任何电气设备,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入库检查修理:

  1、电气设备失去防爆性能;

  2、有漏电现象;

  3、脉冲调速失控时;

  4、发生严重脱轨、撞车、翻车时。

  第四十九条 蓄电池机车必须装有过放电、漏电报警仪,严禁带电制动。蓄电池机车的熔断器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用铜丝、铁丝等其它材料代替。

  第六章 人车运输

  第五十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 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5、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五十一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3、人员所携带的工具和物料的尺寸、重量、种类不得超过管理部门规定。

  4、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5、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

  6、严禁超员乘坐。

  7、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8、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五十二条 乘车人员必须按规定方向,按顺序上下车,严禁拥挤打闹,严禁抢、强上下车。所携带工具、材料必须将尖锐刃口包裹好。

  第五十三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人车司机必须配备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第五十四条 用于行驶人车的轨道,轨型不得小于24kg/m,铺设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品,道碴必须采用碎石、卵石以及不易风化的坚硬矸石。碎石、矸石的粒度10 -40mm,不得掺有碎末,铺设厚度不得超过轨枕的三分之二。使用抱轨式斜巷人车的轨道接头,必须采用错接,错接间距不得小于2m。使用插爪式斜巷人车的轨道,规枕必须采用松木木质(并不允许有硬结疤,拼结及腐朽),不得采用其它材料做轨枕。

  第七章 钢丝绳及联接装置

  第五十五条 新钢丝绳到货后,应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条 所有钢丝绳钩头,必须使用护绳环,绳卡数目必须经拉力试验后确定。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联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做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拉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七条 禁止用主绳弯回做保险绳,保险绳直径应与主绳绳径一致,保险绳的长度应从主绳钩头到尾车车尾,不得超长。严禁使用保险绳提挂车辆。

  第五十八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自行加工连接器联车运输,试验不合格的应有特殊标志,不得在斜巷中使用。斜巷提升必须使用合格的防脱销装置。

  第五十九条 用做提升人员或提升物料的主提升钢丝绳,使用、保管及定期试验,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第399条、第400条、第401条、第402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 钢丝绳直径在15mm以上的在用绞车,必须由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全绳,且将检查结果详细填入检查记录交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六十一条 连接器入库与使用前要按下列要求验收:

  1、具有有效的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

  2、 外形尺寸、产品质量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3、表面要光洁,不准有裂纹、过烧、毛刺高度、伤疤深度及重皮去除后凹下深度均不大于1mm;

  4、锻造链环的错模量不得大于1mm;

  5、焊接链环的焊缝处,直径不得小于原料直径,但也不得超过原棒料直径的15%,焊缝应在链环的直部、表面应光洁,不准出现气孔、夹碴、明显裂纹等缺陷。

  6、链环、插销必须有永久标志,标明厂家、制造年份、等级,并涂黑漆。

  7、使用领取连接器时,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和质量复查。下井前应分批标记。

  第六十二条 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4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连接车辆时,必须对连接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绣蚀严重等现象,必须更换。连接器在使用中遭受猛烈拉力后,应进行变形和探伤检查。如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等现象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十四条 各矿井应有专人对连接器进行定期检查和测量,倾斜井巷使用的连接器至少每月一次,平巷使用连接器至少每季一次,并有记录。其检查测量内容是:

  1、连接链和插销的直径磨损量。

  2、连接链、插销的变形量。

  3、连接器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锈蚀、变音等。

  4、钢丝绳套的断丝、磨损、锈蚀、变形等。

  第六十五条 连接器和插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报废:

  1、发现裂纹、开焊、严重锈蚀等;

  2、直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5%,人车用连接器 和插销直径的磨损量超过原尺寸的10%;

  3、弯曲变形量超过其直径的10%;

  4、钢丝绳套断丝、磨损、锈蚀超过《矿井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5、表面质量、几何尺寸、拉力试验,不符合标准要求;

  6、无损探伤发现裂纹和缺陷超限;

  7、使用期达5年及以上的。

  第八章 人力推车及搬运

  第六十六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并控制车速。

  3、严禁放飞车。

  4、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六十七条 人力搬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搬移的材料,合理选择方法,安排人员。

  2、装、卸车应尽可能安排在分支线上进行。如必须在运输干线上进行要在两侧设警戒。

  3、较重的材料,应两人以上抬运,统一口令,同时动作。搬动时可采用绳索捆绑、棍杠肩扛的方法。有些设备也可采用底板拖运的方法。禁止采用打滚的方法搬运设备,防止损坏设备和伤人。

  4、装卸较重设备,可使用手拉葫芦。葫芦要安设在牢固的专用起吊锚杆上,承吊的所有器具必须有足够的强度。

  第九章 轨道管理

  第六十八条 轨道、道岔铺设必须按照《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轨道的选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不得出现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主要运输路线不得使用非标准道岔。不同型号轨道要分段敷设,接头处要采用异型夹板。

  第七十条 轨道要定期巡查维护,维护质量符合标准,轨道端头规整、不得采用气割方式切割轨道。使用插爪式斜井人车的轨道应采用木轨枕碎石道床,使用抱爪式斜井人车的钢轨连接提倡使用焊接工艺。

  第七十一条 凡在机车、绞车运行的巷道内进行作业的,必须制定措施,保证行车及作业人员的安全。凡有碍行车安全或作业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必须在封锁区间进行。

  第七十二条 施工防护信号与警戒,应设在距施工地点可能来车方向的40m处,并在不少于60m处设置停车信号。

  第七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各矿井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矿井大型固定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确保大型固定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矿井机电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管理领导工作,机电部(科)负责大型固定设备技术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设备完好标准》等规程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1.6m及以上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主提升胶带输送机、瓦斯抽放泵、 2t/h及以上的锅炉、35kV及以上变压器。2t/h及以上的锅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五条 各矿井选用的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瓦斯抽放设备设施在其产品介入前,由拟使用单位应将厂家产品的技术资料等信息报机电动力部审核。

  第六条 各矿井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遵循先进适用、高效节能的原则。各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购进的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煤安标志。

  第七条 各矿井必须做好主要设备管理工作,强化技术升级和改造。定期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和设备完好率,确保大型固定设备安全、经济、可靠运转,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第八条 矿井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要达到90%以上,待修率必须低于5%,事故率小于1%,在用大型固定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井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现象。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九条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及材料。

  第十条 积极推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在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的基础上,积极建立矿井综合监控系统,实现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通风、压风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控制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提高设备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第十一条 为保证大型固定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掌握设备运行工况,大型固定设备检测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锅炉等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检修规定

  第十三条 加强大型固定设备的日常性检查和维护工作,严格执行大型固定设备每天不少于2~4小时的停机维护检查度,加强设备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

  第十四条 为做好矿井机电设备的预防性计划检修,各矿井必须实行主要大型固定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并按要求每对矿井每年停产检修日不得少于十五天。各煤矿应在年初确定每月的检修日期,并不得随意改动,如需改变时应提前十五天报公司机电动力部批准。

  第十五条 各矿井安排停产检修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检修质量标准。要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有试运转及检修记录,并要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停产检修计划及检修所需配件和材料计划必须在停产检修前一个月编制完成。停产检修所需材料、配件、设备和专用工具等,在检修开工前必须备齐。

  第四章 日常维护

  第十七条 大型固定设备运行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检修制、管理人员上岗制等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当设备、系统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后应及时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大型固定设备要按有关规定、标准、设备说明书等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认真执行。

  (2)岗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岗位特点,制定岗位责任制。岗位人员应按岗位责任制规定持证上岗,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3)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在岗位现场进行,交班人员交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接班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4)巡回检查制:包括巡回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图表两部分,要求定时、定点、定线路、定内容、定要求地对设备进行检查;巡回检查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汇报。

  第十八条 各矿井要完善设备检修制度,检修制度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和定期检修制度。

  (1)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是指有计划地做好设备的润滑、保养、检查、清洁等工作。各煤矿要制定大型固定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周期、定人员,明确设备的润滑加油方式、润滑剂牌号、加油量、加油周期等;设备保养包括运行设备保养和备用设备保养,保证设备防腐性能良好,做到“五不漏”;明确检查部位、检查周期、检查方法等;清洁内容包括环境、设备、电气设施等。

  (2)定期检修制度:各煤矿要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及每台设备的性能、结构特点、工作条件、维修经验,制定大型固定设备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检修的详细内容,内容要具体、全面,可操作性要强,内容应有检修部位、检修方法、检修标准等;要通过对设备认真的检查、检修,掌握设备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第十九条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要制定维护管理制度,且每台设备有责任人,并挂牌注名。设备各种保护装置要保证灵敏有效,动作可靠,定期进行计算、整定、试验;仪表指示要准确,并按规定期限校验一次。

  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要加强大型固定设备的日常强制性检查、维护,大型固定设备每天必须有2-4小时的停机维护检查时间,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及机电部(科)长每月必须组织检查两次,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2、要经常组织大型固定设备司机、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责任心教育、以及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提高各类司机、维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要经常进行防事故、反三违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做到岗位明确,责任到人,坚守岗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集中精力,精心操作,认真维护。发现运转设备有异常现象,要立即汇报和处理。

  3、各类大型固定设备司机必须每年考核一次,做到持证上岗,对业务技术、安全知识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其操作证,不得继续上岗操作。

  4、各大型固定设备机房、峒室必须有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包机制、交接班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备巡回检查维护制和干部上岗制度。要有运行、巡检、日常维护检修、干部上岗、交接班、保护装置检查试验等记录。各记录应有完整和具体的项目,记录本不得任意涂改、挪作它用,更不能缺张少页和空班漏记。

  5、各大型固定设备机房、硐室应有电气系统图、保护装置原理图、液压制动原理图和巡回检查图。司机、维护工和上岗人员必须按照“巡回检查图”规定的线路和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详细填写在记录本上。

  6、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及机电部(科)长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次,设备使用单位的领导及技术人员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4次,并在干部上岗记录本上签名登记。

  7、大型固定设备的上岗司机及地面变电所的值班人员要做到“五严”,即: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三知”,即:知设备结构、知设备性能、知安全设施原理;“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8、大型固定机房的电气设备应达到以下要求:

  (1) 各类电气设备的试验应按《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供用电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完好标准,开关柜操作机构动作灵活,闭锁装置完整齐全,“五防”保护有效。大型固定设备的电动机、电控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维护,定期检修。

  (3)严禁随意变更原有电控装置的性能、参数、接线及主要元、器件(含PLC)的型号。对确因扩展功能、提高安全性能需要变更主要元、器件(含PLC)的型号,改变参数和接线方式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报公司机电动力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机房及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1.6m及以上绞车:

  1、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搞好机房安全、维护工作及机房环境卫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机房逗留。

  2、 提升装置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91条规定,对于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等,每天必须有专人检查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和机电部(科)长组织详细检查二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必须作好详细记录。

  3、 必须由专人负责对主副提升装置的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电气、机械)、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制动装置、限速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满仓保护装置、减速功能保护装置、高压栅栏门保护装置每班检查、试验一次。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必须详细填写在机房和专用记录本上。

  4、要加强对提升钢丝绳的检查、管理,并做好日、班检查的记录。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一次,检查记录必须由机电部(科)技术人员每天签字认可。

  5、新绳到货后,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02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妥善保管,防止损伤或锈蚀。每盘钢丝绳都必须有完整的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等)。每次更换新绳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02条规定进行试验。然后再按试验报告单的数据进行校核,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0条规定。

  6、在使用中的钢丝绳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99条规定的试验周期按时定期进行试验。在使用中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后,若安全系数小于《煤矿安全规程》第401条的规定,必须立即更换。

  7、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有涂油制度和涂油设施,根据各井筒的条件和钢丝绳的锈蚀情况,决定涂油周期,但每月每条钢丝绳至少涂油一次,并有涂油防锈记录。

  8、提升绞车除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规定装设九种保护装置外,还要按《煤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装设电气制动和二级制动装置;制动油压系统必须装设过欠压保护装置;润滑油系统必须装设超温保护装置;安全回路必须装设故障检测显示装置;高压电动机必须装设防雷保护装置,并且保持完好、灵敏、可靠。

  9、提升绞车的过电流、欠电压保护,电控系统的过速、限速保护及三相电流继电器,加速时间继电器、消弧继电器、闭锁、压力、温度继电器及其它电压、电流、时间继电器等,必须每6个月试验整定一次,并做好记录。电控装置采用PLC控制的,每3个月从PLC中调出程序查看一次。凡改变整定数据的,必须经矿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有详细记录。

  10、新安装、大修、改造后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机电动力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1、司机和维护工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任何人不得随意甩掉任何保护装置,如出现故障应立即检查处理,恢复正常使用。维护人员检修设备、更换部件、处理问题后,除详细填写记录外,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汇报,并通知下一班司机、维护工加强巡视检查,司机、维护工应按各自的分工,实行包机制,负责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实现安全运行,并经常保持机房环境整洁。

  12、绞车所用的润滑油、润滑脂,制动系统的液压油,必须符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的要求,新油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必要时在使用前应采样化验,确认油质合格,标号符合要求,方可使用。运转中的设备,润滑油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更换。

  13、各煤矿每周至少全面对井巷装备检查一次,及时处理与主提升设备相关联的设施,保证其运行正常,安全距离符合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主提升胶带运输机:

  1、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搞好场所安全、维护工作及设备环境卫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机房逗留。

  2、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必须装有合格的防滑、堆煤、防跑偏、温度、烟雾、自动洒水、输送带张紧力下降、防撕裂等保护装置。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

  3、带式输送机必须有仓满信号与给煤机的闭锁装置。液压制动系统必须有欠压、断油和油温保护装置。

  4、带式输送机在运转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开机前必须按巡回检查制度检查,保证设备完好,制动装置良好,信号及保护装置动作准确可靠,仪表指示灵敏清晰。

  5、带式输送机在运行时给煤量要均匀,严禁超规定加大给煤量且必须有防止大块煤、矸石冲击胶带的设施。

  6、采用“机轨合一”运行方式的煤矿,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22条、23条要求。

  7、维护工和司机对各种保护和电控设备必须每班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认真详细的填写在机房记录本上。设备各部及液压站不得有油垢,应保持机房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

  1、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搞好机房安全、维护工作及机房环境卫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机房逗留。

  2、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每月要倒换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停机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检修,确保备用扇风机完好备用,能随时投入运行。

  3、各煤矿机电部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规定,每月组织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详细记录,保存在机房;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且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一套通风机和一部备用电动机。

  5、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6、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经检验合格的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轴承温度计等,温度计指数要正确无误,并且有声光报警装置。各种仪表刻度应清晰准确,指示灵敏可靠,并按规定每年校验一次,并有校验合格证。

  7、主要通风机房要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风门绞车必须有限位保护装置,设在风道中的限位开关必须符合防爆要求,钢丝绳必须定期涂油防腐,要经常检查反风设施状况是否正常。

  8、按《设备完好标准》及《标准化主要扇风机房标准》要求,对主机设备、保护装置、反风设施、电控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保证风机处于完好状态,机房达到标准化主要通风机房的要求。

  9、机房内必须选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所有设备严禁失爆。

  10、机房内严禁吸烟和有明火,每班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安全。不能随意甩掉主扇风机任何保护和信号装置。司机应认真进行交接班,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制度。

  11、主通风机因故单机(或单级)运行时,必须制定单机运行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批准,并严格按措施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空气压缩机:

  1、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搞好机房安全、维护工作及机房环境卫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机房逗留。

  2、空气压缩机司机应认真进行交接班,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按巡回检查图按时进行检查巡视,并详细记录。

  3、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37、438、439条规定,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可靠的超温、超压及断油、断水保护装置,并要求动作灵敏可靠和有声光报警显示。压力表、安全阀必须定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

  4、每个风包上都必须装有释压阀和安全阀,且释压阀应装在风包出风管路上。释压阀和风包之间不得加装阀门和弯头等。

  5、水冷式空气压缩机断水保护装置必须设在出水侧。

  6、超温保护装置必须装在一级缸、二级缸排风侧和风包上。

  7、单缸空气压缩机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

  8、压缩机油严禁采用其它油脂代替,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油脂闪点等项目化验,确认各种参数符合标准,油脂合格后,方可使用。压缩机油应妥善保管,不得与其它油混合。

  9、要定期检查排放清理风包内的油垢、积水。设备基础上不得有油水聚集,废油应及时清理回收。

  10、空气压缩机冷却水池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杂物。

  第二十四条 主排水泵:

  1、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搞好机房安全、维护工作及机房环境卫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机房逗留。

  2、矿井主排水必须有工作、备用、检修水泵,并且保持设备状态良好,对水泵、管路、阀门、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都必须按规定检查和维护。

  3、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所有设备和管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对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运行排水试验,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

  4、主排水泵要在吸水侧装真空表,在排水侧装压力表。机房内各种仪表必须保持准确可靠。配水闸阀关闭严密,耐压合格。

  5、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水仓的有效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280条规定之要求。主副水仓每年必须清理一次。

  6、司机应按时到达工作岗位,认真进行交接班,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各仪表的指示和水泵运转状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停泵处理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在不开泵时,应按《设备完好标准》及《标准化主排水泵房标准》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五条 瓦斯抽放泵:

  1、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作业,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搞好机房安全、维护工作及机房环境卫生,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机房逗留。

  2、瓦斯抽放泵的运转每月要倒换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停机后应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检修,确保备用瓦斯抽放泵能随时投入运行。

  3、瓦斯抽放泵必须装有经检验合格的专用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真空表等,各种仪表应刻度清晰无误,指示灵敏可靠,并按规定每年效验一次。

  4、瓦斯抽放泵房要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泵房内和泵房周围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明火以及堆放易燃物。泵房内的其它设施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规定。

  5、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内的电气设备、照明和电气仪表都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6、司机应按时上岗,认真进行交接班,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瓦斯抽放泵运转时必须经常检测各参数,并做好记录。当瓦斯抽放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二十六条 各大型固定设备机房峒室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绝缘工具和消防器材,并正确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煤矿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采掘主要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采掘主要设备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设备完好率,确保采掘主要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转,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矿井机电部(科)负责采掘主要设备的技术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设备完好标准》等规定制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采煤机、掘进机、转载机、破碎机、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等主要采掘设备。

  第二章 使用规定

  第五条 掘进机使用规定:

  1、掘进机开机前,司机必须提前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人员注意,只有在铲板前方、切割臂附近及机组周围无人时,其他人员远离机组5m以外,并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掘进机。

  2进刀坚持先煤后岩、先软后硬的原则,进刀深度不得超过滚筒长度。使用伸缩结构截割头的掘进机必须用伸缩千斤进刀,禁止用履带进刀。

  3、正常截割时必须放下前后支撑水平摆动滚筒、掌握好进刀深度。严禁不放支撑用履带承受截割震动力。操作液压控制手把动作要均匀、缓慢,掘进机移动时要保护好跟机电缆。

  4、截割和前进时要开动装运机构,以避免铲板等部位浮煤过多;卧底时要停止耙装作业,避免压坏装载机构。

  5、割到控顶距后,必须停机进行支护作业。支护时禁止开动掘进机,要求拉开启动开关隔离手柄,停止上级馈电开关并闭锁。

  6、如有大块浮煤、岩时,必须停机进行破碎。

  7、掘进机截割时,司机必须随时观察各部位运转情况和声音,发现动作不正常和异响时必须立即停机处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随时注意顶板变化,发生异响和掉渣等情况要立即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8、当液压油温度达到70℃以上、冷却水温度达40℃以上时,必须停机检查液压和冷却系统。

  9、综掘工作面风流中,电动机或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遇到停风或瓦斯探头不显示,必须断电撤人。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且必须经瓦检员许可,方可再次开动掘进机。

  10、截割岩石必须放慢滚筒摆动速度。

  11、掘进机开机期间严密注意后面皮带机运行状况,皮带机停运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跟机电缆不够长时必须及时补充。

  12、掘进机司机移动机组或改变掘进的作业方位时,必须事先提醒机组前后25m范围内的所有人员注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移机。

  13、停机前要装运完工作面的浮煤,将掘进机后退2-3m,必须将切割臂完全放下,截割头落地。然后停止切割、油泵电机运转,并将电控开关箱的隔离开关手柄打到“停止”位置,关闭冷却、喷雾系统。

  第六条 采煤机使用规定:

  1、采煤机滚筒截齿必须齐全锐利、安装牢固可靠。齿座掉落、损坏或截齿断在齿座不能安装截齿时,滚筒应及时替换修复。

  2、更换截齿时,采煤机司机应先将牵引速度回零,并将电机隔离开关手把打到零位,截割部离合器摘开。同时闭锁刮板机。

  3、采煤机电机应避免带重负荷起动,不允许频繁启动采煤机的电动机。除紧急情况外,隔离开关不应带电断开。

  4、不得在电动机开动时,操作截割部离合器。

  5、采煤机运行中,司机要随时观察采煤机各部运转情况,各部温度、仪表指示、各部声音是否正常,截齿是否短缺,冷却喷雾水压、流量、雾化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没有冷却水和喷雾的情况下,禁止截割。

  6、电缆、水管不得受拉、受挤,不得拖在电缆槽或电缆车外。采煤机正常运行中,严禁操作截割部离合器及隔离开关手把。

  7、采煤机在工作面斜切进刀时,应检查运输机的弯曲情况。弯曲段长度应不小于20m。并且要求弯曲均匀,没有死弯。槽子、挡煤板和铲煤板接口要平齐。

  8、停机时,坚持先停牵引,再停电动机。无异常紧急情况,不允许在运行中直接用停电动机的方式停机,更不准用隔离开关直接停机。

  9、停止运转时,应把摇臂放平,以保证滚筒的传动系统内轴承及齿轮的良好润滑。各操作手把、开关打回零位,并切断电动机磁力启动器,将截割部离合器脱开、水阀关闭,把工作面输送机闭锁。

  10、司机除采用无线电遥控外,必须跟机操作,手不能离操作手柄或按钮过远。

  第七条 转载机:

  1、转载机所配置的各种电气、机械、液压保护装置、连锁装置严禁甩掉不用,且保证动作安全可靠。

  2、严禁使用转载机运输设备或物料。

  3、转载机应沿机安装急停开关,急停开关设置距离不得超过12m。

  4、转载机电动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机头各部的螺栓必须齐全,紧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无漏油、渗油现象,油量应适当,转载机的机头伸缩机构灵敏可靠,破碎机的传动胶带完好。

  5、操作转载机前必须检查冷却水是否通畅,无水不得开机。

  6、转载机运转一段时间后,应检查各部轴承的温度是否正常(温度不得超过75℃),检查电动机温度是否超过厂家铭牌的规定(温度不得超过110℃),检查液力偶合器温度(温度不得超过110℃)。

  7、转载机前移时,必须清理浮煤、矸石、杂物,使机道通畅。转载机前移后,保持“平、正、稳、直”,并将移动千斤顶的活塞杆缩回到缸体内。

  8、移动转载机要防止机头掉道,必须防止断链伤人,移动前必须发出警告,移动前必须保证地锚牢固。

  9、转载机要派专人管守,严禁大块矸石强行通过,防止喝循环煤,防止埋压胶带运输机,发现问题及时按动闭锁开关,停机处理。

  10、转载机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要与支架工、煤机司机、清理工、电钳工协同合作,遇有打开闭锁临时停机时,要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开机。

  11、转载机停机前,必须先使转载机空载,然后发出信号停机、切断电源并闭锁开关。

  第八条 破碎机:

  1、破碎机必须空载启动。在启动前必须保证各部的螺栓齐全,紧固;照明、信号以及防护设施灵敏可靠。

  2、破碎机运转时,工作人员不能站在惯性力作用线的范围内,电气开关的安装也要避开这个位置。

  3、破碎机运转过程中,司机应密切注视卸料口有无异物,特别是超标准大块石料、金属件(如铲牙、钻头、钻杆、履带板)等跌落,如发现立即停止喂料,及时处理。

  4、检修破碎机时,必须待破碎机完全停止后,通知电钳工停电,挂好“检修严禁合闸”安全警示牌;确认己切断电源后,检修人在现场将设备的急停开关断开,然后才可进人破碎机内,同时必须有专人在破碎机口外作安全监护。

  5、破碎机运转时,禁止触摸破碎机及其它转动部件,禁止从破碎机上面跨过,发现有杂物必须停机后捡出,不得在运转过程中处理。

  6、运行中机械和电动机应无异常震动,声音和温度正常,轴承温度不超过750C,电动机温度不得超过厂家规定。

  7、处理破碎机下部漏斗堵塞时,应与转载机及皮带运输机司机联系好,并断开相关联设备的电源开关,闭锁之后方可进行处理。

  8、离岗时,要切断电源并闭锁开关。

  第九条 刮板运输机使用规定:

  1、刮板输送机所配置的各种电气、机械、液压保护装置及连锁装置严禁甩掉不用,保证动作安全可靠。

  2、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输超重、超宽、超长、超高的设备或物料。用刮板输送机运输一般物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3、综采工作面运输设备的启动顺序为:胶带输送机、破碎机、转载机、刮板输送机。停机顺序相反。

  4、刮板输送机的传动装置、电动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机头、机尾各部的螺栓必须齐全,紧固。减速器、液压联轴节不得有漏油、渗油现象,油量必须充足。牵引链及链轮无破损,齿轨无脱落断裂。

  5、刮板链及联接环应无扭绕、跳链、拧麻花等现象,如发现上述现象要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工作。

  6、刮板输送机机头和转载机尾搭接高度不得小于 450mm,不得喝循环煤。

  7、刮板输送机机头处降尘设施必须完好。

  8、刮板运输机运转一段时间后,各部轴承的温度不得超过 750C ,电动机温度不得超过 110 0C,液力偶合器温度不得超过 110 0C 。若有异常及时停机检查处理。

  9、刮板输送机司机要及时根据刮板输送机中煤量的多少,提醒采煤机司机,控制好煤机速度,防止压死刮板输送机。

  10、要及时清理机头、机尾、减速箱浮煤,不得压埋。

  11、刮板输送机停机前,必须先使输送机空载,然后发出信号停机切断电源,闭锁开关。

  第十条 胶带输送机使用规定:

  1、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足照明。

  (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①、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②、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2、禁止超负荷运转,禁止任何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乘坐非乘人胶带输送机。

  3、发出启动报警信号方可开机运转。禁止甩掉任何一种保护强行开机运转。

  4、胶带输送机运行过程中,各部轴承的温度是不得超过 750C ,电动机温度不得超过 110 0C,液力偶合器温度不得超过 110 0C 。若有异常及时停机检查处理。

  5、输送机运行时要随时注意皮带运行情况。发现皮带跑偏、刮卡、接头损坏严重,托辊、滚筒及电气机械部位温度、声音异常时,要立即停机并汇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处理后方可继续启动。

  6、处理跑偏时,严禁用手、脚及身体其他部位直接接触输送带。

  7、停车时必须保证胶带输送机处于最小的负荷状态下,避免胶带输送机重载启动。

  8、离岗时,要切断电源并闭锁开关。

  第三章 检修规定

  第十一条 对主要采掘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主要运输巷或集中运输巷皮带机减速箱要求每3个月强制清洗和更换一次润滑油。

  第十二条 对日常保养无法处理的缺陷,每月利用检修班重点安排解决,对设备的各部位配合间隙每两月进行一次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容易磨损的部件每月检查一次,对磨损超限的部件要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对液压设备要求:液压箱体、液压阀和液压管路每月清洗一次。对油脂清洁度每月化验一次油样,化验必须出示化验报告。

  第十五条 各设备按使用说明书中润滑图表规定的注油周期进行注油,没有说明书的设备按每周注油一次执行。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每月进行一次掏芯检查,检查内部接线是否松动,隔离开关接点情况以及其它部件的完好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测试,对绝缘电阻降低到规定临界值以下的电气设备要及时升井干燥处理。对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规定:高瓦斯突出地区,每周由防爆检查员逐台检查两次,其他地区一周一次,主要内容是接线和各配合间隙是否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第十七条 对主要采掘设备的各种电气保护要求每班试验一次,并留有记录。

  第十八条 各煤矿要根据设备使用寿命和规定的检修周期,安排编制采掘设备的检修计划,到期必须强制检修。主要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等每天必须保证有2小时以上检修时间、月底检修班不少于4小时、每一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将所有设备和小型电器升井检查修理。

  第十九条 各煤矿要根据设备的点检周期,制定采掘设备“点检制”实施办法,并根据现场设备使用状况,明确点检部位、点检内容、点检方法、实施人和考核人。

  第二十条 日点检由采掘设备各类司机和维护工进行,利用交接班时间对设备全面进行巡回检查。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

  1、紧固件:螺栓、弹簧垫、平垫必须齐全紧固,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1-3扣,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应一致,螺栓不得弯曲,键不得松动、键和键槽之间不得加垫。

  2、各类轴承:轴承润滑良好,不漏油,转动灵活,无异常响声和震动。

  3、减速机;箱体无裂纹或变形,结合面紧密不漏油,运转平稳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油质清洁、油量合适。

  4、联轴器:联轴器的端面间隙和同轴度符合完好标准要求,弹性联轴器严禁用螺栓代替弹性销。

  5、液力偶合器:外壳及泵轮无变形、损伤和裂纹。易熔合金塞完整并不得用其它材料代替。

  6、机头、机尾装置:机头、机尾装置无开焊、变形。连接和固定装置齐全牢固。

  7、中间部件:无开焊、无变形,部件齐全,磨损量不超标。

  8、电气设备:电动机、控制开关、接地装置、电缆及配线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9、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活可靠(包括机械部分转动部分护罩、运输机过桥和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并留有记录。

  10、设备卫生:设备清洁,表面无积尘,涂漆良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各煤矿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保证井下供用电安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理念是:以安全可靠性为中心,以“管理、装备、培训”为手段,以标准化统揽全局,确保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等标准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各矿井机电部(科)具体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并设专业化管理小组,其职责范围包括:

  1、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电气设备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并随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4、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和参与井下电气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

  5、对本矿检修的各种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进行检查验收。

  6、签发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对井下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电气设备有权停止使用。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技术资料。

  第六条 各矿井由机电矿长负责,每月组织进行一次井下电气设备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实行闭环销号管理。

  第七条 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失爆判定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井下电钳工上岗必须携带同设备额定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上岗资格证和停送电标志牌,并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十条 井下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及时升井检修入库。

  第十一条 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第四章 井下电缆管理

  第十二条 各矿井应设专职或兼职电缆管理人员,负责电缆的领取、发放、编号、调配、回收、修补和试验,随时掌握井下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十三条 井下橡套电缆和四小缆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在入库前,必须对其不延燃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井下电缆和“四小缆线” 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

  第十五条 井下敷设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吊挂,不得使电缆受力。

  第十六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四小缆线”)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第十七条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等级、截面、维护负责人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矿井必须加强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制定完善的电缆防护措施,在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

  第五章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

  第十九条 井下电气设备漏电保护按《煤矿安全规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规定执行。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包括支路和总检漏),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必须制定配套措施,检查和跳闸试验要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煤电钻、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控制装置还必须具有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的功能,严禁停用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保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档。严禁使用铜、铝、铁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 。

  第二十二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二十四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二十五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第二十六条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第二十七条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第二十九条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三十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第三十一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井下总接地网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及线路的绝缘、接地电阻的测定数据必须在投入运行前记入技术资料中。

  第三十三条 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

  第三十四条 井下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装置,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报警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低速防滑保护安装在皮带机导向滚筒上,磁铁与传感器间距不大于20mm;堆煤保护传感器吊挂在卸载滚筒的正前方合理有效位置;防跑偏装置可在皮带机头5m-20m内安设1组,应安装在上皮带并用镀锌螺栓固定;温度传感器安装在驱动滚筒上方80-120mm,自动洒水喷头应装设在驱动滚筒后方,喷头朝向驱动滚筒;烟雾报警应安装在驱动滚筒回风侧1-5米范围内,距上皮带600-800mm。非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

  第三十五条 下井胶带必须具有不延燃性,带式输送机托辊所用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滚筒包胶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三十七条 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六章 井下电气设备维修、试验及使用

  第三十八条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标志牌,并注明型号、编号、整定值、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负责人等内容,标志牌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固定螺丝压接。

  第三十九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必须由专职电气维修工进行,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及时检查。分片负责电工应每日检查一次,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进线嘴上的压线板须压紧电缆,电缆的压扁量不能超过电缆直径的10%。

  第四十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不能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检修。

  第四十一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以下规定;

  1、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4、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十二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图中应注明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设备装设地点;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并定期及时填绘修改,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入井合格证应贴在设备内侧便于观察处。

  防爆设备入井前的检查内容:

  1、外壳完整无损,无裂痕和变形。

  2、外壳的紧固件,接地件齐全完好。

  3、密封圈、挡板、金属圈齐全。

  4、防爆接合面的间隙、有效宽度和表面粗糙度是否符合规定。

  5、接线柱固定及内部连接牢靠,保护装置完好无损。

  6、设备输出断电后,壳内有带电部件时,装设防护绝缘板并标有“带电”字样。

  7、闭锁装置功能齐全,保证操作把在合闸位置,打不开盖,开盖送不上电。

  8、密封圈外径与接线盒引入装置内径之差应符合完好标准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井下设备外部应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煤矸埋压,设备内部洁净,摆放整齐,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五小件上板,有标志牌

  第四十五条 防爆设备在搬运时,必须要妥善保护,避免受激烈震动和冲击,上下山运输时必须轻移轻放,严禁翻滚,防爆面缝隙要涂防锈油,各进出线孔必须密封,高压配电箱解体运送时,必须由防水布盖好,以防渗水。

  第四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不得与瓦斯管路相接触

  第四十七条 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八条 井下主要馈电设备要有通讯接口,并与井下中央变电所和地面变电所联网。

  第四十九条 井下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五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第五十一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第五十二条 控制耙矸机和喷浆机的开关应滞后喷浆地点不小于30m,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装置。

  第五十三条 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手柄必须在停电位置,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

  第五十四条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措施,防止碰触危险。

  第五十五条 井下电气设备在大巷、主要运输系统和硐室内,应留有足够的检修空间和安全距离。

  第五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修复后,矿应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完好,验收人员应签字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各煤矿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煤矿电气设备失爆判定标准:

  失爆:就是使用中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缆线)失去耐爆性和隔爆性。

  一、设备外壳: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失爆。

  1、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严重变形是指长度超过50 mm,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mm者。

  2、隔爆外壳有锈皮脱落、联锁装置不全、变形,起不到机械连锁作用的,防爆面锈蚀的。

  3、隔爆观察窗的透明件松动、破裂或机械强度不符合规定的。

  4、设备隔爆腔之间的隔爆结构被破坏,如隔爆型电动机内的隔爆绝缘座被去掉等情况。

  5、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尺寸,导致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6、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缺弹簧垫、螺栓或螺母;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栓松动;螺栓、螺母或螺孔滑扣者。

  7、隔爆接合面的表面粗糙度大于6.3(Ra 值);操作杆的表面粗糙度大于3.2(Ra 值)。

  8、隔爆面锈迹用棉纱擦后,留有锈蚀斑痕者。

  9、隔爆结合面上的针孔,在一平方厘米的范围内超过5个,且其直径超过0.5mm,深度超过1 mm的。

  10、对于机械伤痕深度或宽度超过0.5mm ,其伤痕投影长度超过相对容积结合面宽度50%,个别伤痕深度超过1 mm,其伤痕距结合面最短无伤距离相加大于相应容积规定的结合面宽度者,以上有一项超过规定值的均为失爆。

  11、隔爆面上有油漆和机械性杂物,且油漆痕迹超过隔爆面宽度的1/8者。

  12、隔爆面无防锈油或磷化面脱落长度大于隔爆面径向长度1/3者。

  13、隔爆接合面的螺母未上满扣;紧固螺钉深入孔长度小于螺纹直径尺寸(铸铁、铜、铝件等小于螺纹直径的1.5倍)者。

  14、螺母紧固后,螺栓螺纹未露出螺母1- 3个螺距者。

  15、卡兰式的进线嘴压紧胶圈后用单手扳动喇叭嘴上下左右晃动时,喇叭嘴有明显晃动;螺旋式喇叭嘴啮合扣数低于6扣,用单手可拧动者。

  16、隔爆接合面使用的紧固螺栓、螺母、弹簧垫、垫片规格型号一处不统一的。

  17、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直接贯通,原设计的防爆性能改动者。

  二、设备的电缆引入装置:

  喇叭嘴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失爆:

  1、密封圈内径大于引入电缆外径1mm以上。

  2、密封圈尺寸不符合规定。

  3、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

  4、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

  5、密封圈部分破坏。

  6、密封圈的硬度达不到邵氏硬度45º-55º的要求,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

  7、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

  8、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他包扎物。

  9、一个引入装置(喇叭嘴)内用多个密封圈。

  10、空闲引入装置(喇叭嘴)没有密封挡板时;挡板直径比引入装置内径小2mm,挡板厚度小于2mm。

  11、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金属圈放在挡板和密封圈之间的。

  12、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

  13、压盘式引入装置缺压紧螺栓或未上紧。

  14、螺旋式引入装置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转超过半圈的。

  15、使用螺旋式引入装置,引入装置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16、电缆在引入装置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

  17、备用的高压接线口缺挡板或挡板不合格的。

  18、电缆引入装置(喇叭嘴)有亲嘴现象。

  19、密封圈尺寸需符合以下规定,如有一项达不到均属于失爆。

  (1)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合下表:

  D(mm )D 0-D (mm )备 注

  D≤20≤1D 0表示进线装置内径

  20

  D>60≤2

  (2)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直径的0.7倍,且不小于10mm 。

  (3)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直径的0.3倍(70 ㎜2以上电缆除外),且不小于4mm 。

  20、密封圈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不得大于2㎜(包括2㎜)。

  21、不用的接线嘴要分别用密封圈、挡板、金属圈依次装入,压紧。

  22、凡有电缆压线板的电器,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压线板未压紧电缆均属失爆,压扁量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10%。

  23、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判定为失爆。

  24、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 ㎜的要求,小于5 ㎜为失爆。如粗电缆穿不进时,可将深入部分均匀锉细。

  25、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空气间隙:500 V以下不小于6 ㎜,500V以上不小于10 ㎜,否则为失爆。

  26、采用铠装电缆供电时,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皮上,或者用绝缘胶灌至三叉口以上。未接线的接线嘴应用同等厚度的法兰和堵板或用绝缘胶堵死,否则为失爆。

  三、隔爆型插接装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失爆:

  1、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如接反即为失爆。

  2、电源电压低于1140V的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装置,电压在1140V以上的插接装置缺电气联锁装置的。

  四、电缆:

  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于失爆:

  1、井下供电使用延燃橡套电缆。

  2、电缆接头没冷补,用胶带裹缠。

  3、电缆受损严重、破皮外露芯线。

  4、超负荷运行,电缆严重发热(≥40oC)。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

  矿井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强制检修强制报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矿井主要机电运输设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机电运输设备正常运行,依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相关设备管理要求,结合各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主要机电运输设备为:矿井主提升设备、主运输皮带、主通风设备、压风设备、主排水设备等。

  第三条 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各矿井负责制定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强制检修强制报废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五条 各矿井机电部(科)负责对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在运行、维护、检修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使用单位按照检修标准进行日常检修,并对检修质量进行验收。

  第六条 各矿井机电部(科)必须认真做好主要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工作,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运行灵敏可靠。

  第七条 各矿井所有机电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技术业务知识,提高设备检修质量,严格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第八条 各矿井都要根据包机制的规定制定设备“点检制”实施办法,并根据现场设备使用状况,确定设备点检周期,明确点检部位、点检内容、点检方法、实施人和考核人。

  第九条 设备点检分一般性检查、日历化检查和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进行检查。

  1、一般性检查:通过问、看、嗅、听、摸判断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2、日历化检查:按每天检查计划,对设备确定的部位进行拆检维护和修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3、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进行检查: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诊断,来判断设备性能的优劣,及早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设备点检制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以岗位工和维修工点检为基础,突出班组和区队的自我管理和考核,机电专业管理人员以指导和服务为主的工作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班点检:由小班维护工负责实施,并将点检情况填入检查记录内,存档,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由机电班长负责考核。

  第十二条 日点检:由大班维护工负责实施,按点检制的方法和内容进行,并将点检情况填入检查记录内,存档,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质量由机电班长或机电副科(区)长负责考核。

  第十三条 周点检:由机电班长负责实施,根据所辖设备的特点和状况,每周对所辖设备和系统点检一遍及以上,并留有记录。由机电部(科)长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 月检:由生产区(队)机电副职负责组织实施,每月检修时间不少于一班,由机电矿长或机电(运输)副总负责考核,考核留有记录,并有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年检:由各矿井机电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机电动力部负责考核。

  第三章 检修计划编制

  第十六条 设备检修计划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设备管理规程》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检修周期和设备实际状态、设备点检发现问题等情况按年、季、月度排出检修计划。

  第十七条 机电运输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前,各单位分管机电工作的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的进行现场勘察,结合设备平时运行状况,全面了解设备存在的问题,对照资料分析缺陷原因,研究检修内容和方法,并编制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修进度图表、施工工序及劳动组织。

  第十八条 在编制机电运输设备检修计划的同时,检修单位应提出检修用配件、材料消耗计划和工器具计划,一并报供应部门进行采购。检修用配件、材料和工器具必须按检修项目和内容“对号入座”,专料专用。不得任意挪用。

  第十九条 检修计划由机电部(科)长组织编制,机电矿长审批。

  第二十条 设备计划检修项目确定后,对主要设备和系统还要根据不同检修项目编制“单项检修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为:需要探伤、清洗更换和检修的部件名称、数量、检修用的材料配件、工具、必要的测绘资料、检修质量要求、试验标准、施工方法及工艺顺序、安全技术措施和检修前必须做好的准备工作、竣工验收意见、施工负责人、参加人、验收人等。

  第二十一条 检修计划和单项检修任务书应在停产检修之前,组织所有参加检修人员学习,各项目施工任务书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个参加检修的人员中并签字,做到各尽其责,确保检修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每一检修项目计划都应指定负责人,并明确分工。对材料、工具、配件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也应明确负责人,逐项落实。

  第二十三条 检修结束后,主管技术人员应及时将检修项目与计划、检修任务书和各种记录、资料、图纸等进行整理,及时做出检修总结,一并归档。

  第四章 检修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主提升设备每天要保证2~4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间。每月必须停产检修一次,时间不得小于8小时,全年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时间不得小于12~15天。

  第二十五条 主通风机每旬不得少于4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间,每月必须周期倒换检修一次,时间不得小于8小时。全年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不得小于12~15天。

  第二十六条 主排水泵每旬不得少于4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间。超过24小时运行的必须倒换检修一次,检修时间不得小于8小时。全年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不得小于12~15天。

  第二十七条 空压机每旬不得少于4小时的检查维修时间。每月必须周期倒换检修一次,检修时间不得小于8小时。全年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不得小于12~15天。

  第二十八条 主运输设备每天不少于4小时的集中检查维修时间,交接班时还应有30分钟的检查维修时间。每月检修时间不得小于8小时。全年矿井的停产检修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不得小于12~15天。

  第二十九条 主要机电运输设备日检、旬检、月检、年检检修内容由各矿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修标准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标准。

  第五章 检修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标准根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标准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方法:在检修人员(或包机人)在场的情况下,各级检查验收人员根据自己的验收内容、职责、时间到各检修地点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通过现场询问、检查(仪器测量)、查看检修记录等方法落实检修情况,确认检修合格,检查验收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凡发现检修不合格或内容不全的要及时重新检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检修记录及检修技术档案的管理:各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单位的技术队长负责建立本单位的检修记录。检修班主要检修情况及检修内容由检修班长记入检修记录,各台设备的检修情况由包机负责人填入设备检修记录,每月更换一次检修记录,更换下的检修记录由技术员负责整理每台设备的检修履历档案,存档管理。大型设备的检修,由各单位技术员负责整理检修记录后,上报机电部(科)分管业务的技术人员或科长登记备案。大型固定设备(主副井绞车、主通风机、压风机、主排水泵)的档案分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两种,此项工作由机电科的业务分管人员和机电队的技术负责人分别建立和完善,同时备份。

  第六章 强制报废

  第三十三条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设备报废鉴定工作。各单位必须成立机电设备报废鉴定小组。

  第三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的机电运输设备,必须强制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及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安全保护装置失去作用无法修复的;

  6、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不得转让和外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各煤矿根据本规定,制定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强制检修强制报废标准。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提高公司生产设备装备技术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公司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煤炭行业颁发的《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是指可供企业在生产中长期使用的机器、电器装置、设施等,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劳动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

  依据目前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必须列入固定资产。

  1、设备单台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

  2、耐用年限在1年以上。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范围:公司范围内所有固定资产内设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公司机电设备管理分为公司、矿(厂)、区队(车间)三级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相应的业务范围,配备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机电动力部是机电设备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分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机电设备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2、负责全公司范围内设备的综合管理;

  3、制定公司中、长期机电设备发展规划;

  4、负责基本建设矿井及改扩建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方案审定和计划审查工作;

  5、负责公司年度机电设备更新及大修理(包括租赁设备)计划的审查工作;

  6、负责公司机电设备的选型及技术协议的审查工作;

  7、负责机电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及应用;

  8、定期组织机电设备管理检查评比工作,组织交流推广机电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

  9、组织机电设备报废的鉴定、审批、汇总、上报;

  10、负责全公司闲置设备的封存及平衡调剂工作;

  11、负责全公司设备台帐管理及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12、参与重大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13、组织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重大机电技术问题;

  14、参与全公司机电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15、负责全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机电(部)科是本单位机电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及公司颁发的机电设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及编制机电设备运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编制并上报机电设备更新及大修理建议计划;

  3、督促和检查区队(车间)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4、参与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分析和统计及上报工作;

  5、负责设备台帐、牌板和档案管理工作,正确填写设备报表并每月及时上报;

  6、根据本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及状态编制月、季、年及停产期间设备检修计划,次月检修计划必须在当月26日前报送,次季度检修计划必须在当季度月末26前日报送,下一年检修计划必须在年末前5天报送;

  7、负责机电设备管理指标的分解、考核和实施工作;

  8、组织单位设备的到货验收、发放、安装工作;

  9、组织搞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待修率、事故率达到规定要求;

  10、监督机电设备的安全、科学、规范、合理使用,及时排查各类机电设备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11、搞好设备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队(车间)在机电(部)科领导下,做好本区队(车间)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贯彻执行矿(厂)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各种操作规程,负责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使用、保养工作,做好各种交接班记录;搞好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3、及时做好停用、待修设备的回收、升井和交库工作;

  4、对于设备事故、要有严格的追查分析记录;

  5、积极努力完成矿(厂)下达的设备完好率指标。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八条 设备购置计划编制

  1、专项资金设备计划编制:

  各单位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采掘接续计划,结合设备使用、库存、状态等情况,在每年12月前将下年度专项资金设备更新购置建议计划编制上报公司审定。

  2、计划外设备计划编制:

  因特殊情况需购置的计划外设备,需用单位必须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购置。

  第九条 设备的选型

  1、有委托设计的项目,其设备选型由设计单位负责,机电动力部会同有关单位审核;无委托设计项目的机电设备选型由各使用单位初选后报公司机电动力部,机电动力部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审定。

  2、设备选型的原则

  ①、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

  ②、选购的设备必须“三证”“一标志”齐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③、选购高效低耗的节能产品。

  ④、新产品及大型成套设备的选用,必需进行考察和论证。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机电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到货后,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按到货装箱单进行设备清点,不得有缺件。

  2、对所有零部件进行认真检查,不得有损坏,质量必须合格。

  3、设备到货验收后,应进行登记,建帐建卡,并及时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

  4、到货设备必须与票据、技术资料相符,票、货缺一者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 设备因选型、购置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闲置积压和浪费,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扎扎实实做好设备基础管理工作,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牌四对照;帐和物与公司两相符。

  1、每年组织进行两次设备大清查。

  2、通过清查,在年终决算前设备调出调入、报废时应及时调整设备台帐。

  3、设备要建立三种台帐,设备固定资产台帐;周转材料台帐,低值易耗品台帐。

  4、所有设备必须进行逐台编号管理。

  5、设备固定资产台账必须建立动态牌板进行管理,牌板要反映矿(厂)设备全貌且和实际相符。

  6、每年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一次设备台帐。

  7、每年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与公司机电动力部核对一次设备台帐。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设备档案和资料:

  1、设备选型方案、安装、验收、技术等图纸资料。

  2、大型设备{矿井四大机械、瓦斯抽排、2t/h及以上的锅炉、35KV及以上的变压器、采煤机、掘进机、液压支架、钻机、机车、矿(厂)大、精、稀设备}要建立履历簿,并要有以下档案资料:①说明书;②合格证;③装箱单;④到货验收单;⑤随机备图、配件图册;⑥安装图纸、调试记录、验收单;⑦历次试验记录、性能测试记录;⑧技术改造文件;⑨历次大修记录、大修检修卡和验收资料;⑩维修手册。

  3、各矿要建立矿井设备技术特征卡片。

  4、主要设备技术特征卡片应报公司机电动力部一份,以后如有变动,应随时修改上报。

  5、各矿要绘制提升、运输、通风、压风、排水、通讯、供电、供热、供水等系统图,绘制设备安装布置图。

  6、有设备封存、外借、报废资料。若无公司设备封存批复,各单位不得停提设备折旧及大修费。

  7、有设备定期检验测试、鉴定资料。

  第十五条 机电设备调拨、借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公司内部调拨设备时,实行无偿调拨,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机电动力部批准,后经机电动力部和资产财务部盖章后生效。

  2、调出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或完整,并将附属设备,专用工具、设备档案等一并移交给调入单位。

  3、向公司外单位调拨或借出设备时,一般设备经机电动力部、资产财务部同意,分管经理批准;矿井主要设备,综机、精、大、稀设备,必须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4、向公司外借出设备时,必须经公司批准后办理租用合同。

  5、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要及时上报公司封存,停止计提折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设备进行外借和变相转让,如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设备使用单位无权出售或转让国有资产,若确需出售,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售。若经发现私自出售设备者,按设备原值的5-10倍处罚,并对当事人5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横向联营或外出承包工程需投入设备时,各矿(厂)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一律实行有偿使用,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投入。

  第十八条 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不得转让和外借,待报废的设备严禁作为闲置设备转让、外借和出售。

  第十九条 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包括备用、特种储备)或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安装使用的设备都属于闲置设备。各矿(厂)要做好闲置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工作,每年要向机电动力部报送闲置可供外调设备报表一份。

  第二十条 机电动力部定期召开闲置设备平衡会,平衡调剂闲置设备,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节约更新改造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暂不需用或需要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设备封存必须经公司批准,待批准后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二条 封存设备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封存设备,必须保证是完好设备。

  2、因条件限制需就地保管的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关闭各种阀门,做好防尘、防潮、防腐、防冻、防火、防盗等工作。

  3、封存的设备应挂标志牌,注明封存日期和保管负责人姓名。

  4、井下停用的大型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开机空运转;防止电气设备受潮;机体不得置于潮湿环境,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能挪动的设备,要及时升井保管好。

  第二十三条 设备封存期间,未办启封手续前不得启封使用,否则将按规定补提停用期间全部费用。

  第二十四条 设备严禁拆套,特殊情况如需拆套使用时,必须经单位机电部门同意,分管机电的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同时要求限期补套。

  第二十五条 遇抢险救灾期间,公司下令调动各单位的设备时,各单位应无条件的执行。

  第六章 设备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标准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凡本单位未使用过的新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由机电技术人员详细研究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资料,编制操作(使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操作人员、维修工人、管理人员学习熟悉后,交由使用单位操作。编制的操作(使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矿(厂)审批定稿后报公司机电动力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备用设备保持完好。

  第二十八条 设备操作人员都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并运行可靠。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必须执行设备点检制度和预防性计划检修制度,保证每天足够的检修、维护、保养时间。加强设备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时、定点、定人、定质、定量)制度,实行润滑专责管理。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试验。

  第三十一条 应加强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所有在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确保其灵敏、准确、可靠。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每月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工作,并严格按照预防性维修计划执行。要提前做好检修所需配件、材料、工器具和人力资源等有关准备工作,保证检修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殊工种的培训、考试、审核、发证、验证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落实。

  第七章 改造、更新、大修

  第三十四条 主要设备的更新改造,在选择新型号和我公司未使用过的设备时,必须进行调研,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报告,经矿(厂)总工程师审查,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第三十六条 机电动力部负责监督各单位设备大修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设备大修计划上报公司机电动力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外委大修的设备应招标确定修理单位。

  第三十九条 设备大修必须签订大修理合同或协议,检修质量及有关事宜按大修理合同、协议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大修合同、协议必须报机电动力部备案,严禁在无资质的厂家进行修理。

  第八章 仓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设备入库验收制度,做好设备保管工作,减少设备的有形磨损,必须做到下列要求:

  1、各矿(厂)必须建立专用的设备库,存放备用,待修、闲置等设备;

  2、设备库要保持清洁整齐,新旧分开,分类存放,排列成行;

  3、设备按要求上盖、下垫,定期维护保养,防止损坏和丢失;

  4、严禁露天存放设备,如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入库,需在露天存放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潮、防锈等措施;

  5、搞好设备库的清洁卫生,保持库内空气清洁;

  6、退库设备必须保证完好无缺件,每台设备有标志牌;挂牌注明维修单位、人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严格设备发放管理制度,对不符合手续的,库管员按规定有权拒绝发放,严禁白条,借条发放。

  第九章 报废与残体回收

  第四十三条 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及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四十四条 设备报废残值处置按照公司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章 统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矿(厂)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向机电动力部报送年、季、月设备动态、事故和使用、闲置报表。报表要做到填写整齐,数字清晰,正确无误。(季、月报表每月月底25日前,年报元月10日前报送)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向机电动力部报送设备更新、大修理进度报表。

  第四十七条 为了掌握设备动态和使用情况,可以采用图、牌板管理,各矿(厂)应逐步实现设备微机管理,便于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一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四十八条 设备事故定义:

  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为一般机电设备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为重大机电设备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全矿井影响生产在4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含24小时)的为一般机电设备事故;全矿井影响生产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含48小时)的为重大机电设备事故;全矿井影响生产在48小时以上的为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综采系统影响生产在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下(含32小时)的为一般机电设备事故;综采系统影响生产在32小时以上64小时以下(含64小时)的为重大机电设备事故;综采系统影响矿井生产在64小时以上的为特大机电设备事故。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出现机电设备事故时必须按程序及时汇报,对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外,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五十条 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由安全监察部和机电动力部负责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办公会议。

  第五十一条 事故追查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机电动力部备案。

  附表一:设备固定资产盘点表

  附表二:设备固定资产汇总表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用电管理, 杜绝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用电管理坚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机电动力部是全公司供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供用电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电力管理部门有关供用电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供用电管理制度和办法。

  2 、对公司各单位的供用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3、参与全公司供用电远景规划、供用电设施的更新改造和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负责公司电力消耗指标的测算,对电力指标的完成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组织参与重大电气事故的抢险和事故追查,定期对各单位的供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6、参与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批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7、负责电力报表的汇总及上报。

  8、监督检查各单位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置供用电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供用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供用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制定本单位供用电管理制度和办法。

  2、负责本单位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管理。按时向公司报送各类电力报表和图纸。(包括矿井负荷统计表、电力消耗表、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3、负责本单位供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继电保护装置整定,用电计量装置的管理。

  4、负责本单位一般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5、负责本单位涉电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明确一名技术人员分管供用电管理工作,生产区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或技术员负责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

  第七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第八条 矿井及采区变电所双回路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各矿井都必须制定详细的正常运行方式及事故运行方式。各级联络开关的停送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严禁在故障点未切除情况下合联络开关。

  第九条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重要负荷在十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第十条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十一条 对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必须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第十二条 主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绞车、抽放瓦斯泵、压风自救系统的压风机、监测监控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主要设备机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第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供电

  第十四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十六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超过10000V。

  2、低压,不超过1140V。

  3、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十八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同步修改。每年12月底前将重新校对绘制的图纸报公司机电动力部。图中应注明:

  1、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2、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3、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4、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5、保护接地装置的敷设参照公司《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电气管理、小型电器管理和电缆管理专业化小组,人员数量应满足业务量的需要,各小组业务由机电部(科)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各矿井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矿井大面积停电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模拟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补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并认真贯彻。

  第二十三条 新采区、新安装的供用电系统,必须有供电设计及开关保护整定计算,并经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核。

  第二十四条 新的供用电系统投运前,必须符合《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凡保护、防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投入试运,凡不进行安装质量验收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供用电系统严禁投入运行。

  第二十五条 矿井各用电单位新增或改变用电负荷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机电部(科)电管组审批,各级保护整定值必须依照相关标准整定计算,经电管组给出或经电管组审查认可,负荷变动时及时调整整定值,并定期进行保护校验。

  第二十六条 各矿井要建立完善矿、队、班三级防爆管理网,按班、日、周、月对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设备、小型电器(含按防爆管理的电缆、电线矿灯),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二十七条 机电矿长应组织相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对矿井供用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八条 矿井供用电应实现网络化管理,并与生产管理中心联网。

  第二十九条 矿井在用的高压配电柜、高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短路保护、无压和欠压保护、漏电保护等一定要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闭锁装置齐全良好,并按规定定期校验,低压馈电开关入井前应对保护装置进行校验。真空开关真空管的真空度测试每年应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低压磁力启动器必须装有电机综合保护装置或其它合格的保护装置,手动开关必须使用合格的保险丝,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严禁甩掉保护装置强行送电。

  第三十一条 井下凡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的地点,必须使用煤电钻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第三十二条 井下漏电保护、保护接地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执行,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三条 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 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栓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 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 (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 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第三十四条 井下电缆选用、敷设、电缆的连接及接线盒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电缆吊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并按责任区域分段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面及矿井防雷设施必须符合要求,按期进行测试并有测试报告。

  第三十六条 供用电各种防护装置,防灭火设施配置应合理可靠,定期检查校验。

  第三十七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低压电气设备停送电前要填写工作票,采取可靠的联系方式,否则不准作业。

  第三十八条 联系停送电由专人负责,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停送电指挥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发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有条件的地点要有录音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 停送电操作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穿戴绝缘用具。操作顺序为:停电时,先停断路器,后拉负荷侧隔离开关,再拉电源侧隔离开关;先停低压开关,后停高压开关,停电后挂停电牌。送电时,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刀闸。

  第四十条 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四十一条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十二条 检修试验应由两人以上协同作业,相互监护。检修或试验前必须可靠停电,在巷道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对导体逐相放电,并在所有可能来电的方向挂三相短路接地线,经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四十三条 检修人员不得任意调换原来接线方式、相位、端子序号,以防造成短路、电机反转或其它事故。若需调换相位,检修人员必须通知用电单位注意电机转向,涉及双电源时必须进行并相工作。

  第四十四条 检修工作完毕后,施工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工具、材料、备件,检查施工质量,拆除短路接地线,摇测设备线路绝缘性能,确认无误后,方可派专人到变电所申请联系送电。从开始联系送电起,线路、设备上不得有人做任何工作。凡涉及受瓦斯影响的单位在恢复送电时,必须执行瓦斯检查员、用电单位专人、配电工“三方”签字制度。送电后要开车试正反转,大型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空载试运行。

  第四十五条 一台设备同时检修机械和电气部分时,必须由双方施工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始检修,检修结束后必须征得双方负责人的同意,待全部人员离开转动部位和危险部位后,方可送电试车。

  第四十六条 电气设备检修应落实包机责任制、巡回检查制,严防电气设备带病运转。

  第四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有标志牌,标明设备型号、规格、所带负荷及容量、整定值、整定时间、包机负责人等。

  第四十八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所用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在采面或掘进工作面结束后应进行检查维修,不得在井下循环使用。

  第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装订成册,现场悬挂的规章制度图表应整齐、规范,设备、电缆的技术档案完善,供电系统图等各类图纸齐全准确。并随变化及时填绘

  第五十条 各种记录齐全完整,认真填写,妥善保管。对于防爆检查记录、大型电气设备的检修记录,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定期审核。

  第五十一条 严格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严禁无规程作业、无措施施工。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适应现场客观条件,易于作业人员操作执行。施工作业措施编制后,必须按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后除及时向所有作业人员贯彻外,还要将措施及时送交矿井有关部室、区队。遇施工条件变化、技术要求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作业规程、作业措施时,单位技术负责人要提前编制补充措施,按相关程序和权限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对其编制、审批的措施负技术和监督落实责任。参与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措施内容并遵照执行,在贯彻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二条 科学的对变配电设备线路编号,对不同母线段上的设备一般采用奇偶数加简练准确文字方法标注,防止因编号相近而产生误操作。

  第五十三条 矿井供电单位至少应有一名电气技术员,采掘等其它单位要有专职或兼职电气技术人员。

  第五十四条 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要求,属于特殊工种的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经相关资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以后每年培训考核一次,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任何人无权安排无资质人员单独上岗作业

  第五十五条 矿井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供用电工作例会,分析总结布署本单位供用电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积极推广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和PLC控制技术。

  第五章 停送电管理

  第五十七条 计划检修停送电 :

  1.计划检修前,检修单位必须提前制定有关停送电和检修方面的安全措施,报送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并到机电部(科)办理停、送、接电审批单,且及时送达矿井调度室及相关单位。

  2.矿井调度室负责通知受停电影响的单位,当检修涉及矿井电源单回路,主要通风机单风机运转或单回路供电情况时,调度室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安排部署,受影响的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并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3. 需矿井上级变电所高压馈出线路停电时,机电部(科)应提前一天向上级变电所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机电部派专人持单到上级变电所联系停送电,并监督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4.用电单位检修、接甩负荷停送电,由用电单位派专人持《停、送、接电审批单》到所在变电所申请,联系人必须在变电所相关记录上签字。多个用户共用同一电源,其中某一单位检修或做其他工作而影响其他用户时,必须在审批单中逐一说明,并由矿调度室通知受影响用电单位,严禁其他用户搭车检修;必须同时检修时,应制定好送电相关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矿井供电单位日常检修停、送电,由供电单位填写《停、送、接电审批单》并附相关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相关部室及领导批准,并由矿调度室通知受停电影响单位作出响应;涉及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单回路供电时,掘进单位应制定单风机运转安全技术措施。井上供电由供电单位负责送电。严禁受停电影响用户搭车检修。

  6.矿井停产检修停送电必须编制停产检修计划,矿井机电部(科)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和停送电注意事项。各检修单位停送电必须设专人负责,双回路供电地点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返电措施。停电开关必须可靠断开,挂牌警示并派专人看守,除停送电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无权摘牌送电。停送电必须设专人指挥,停电停风时,严格执行“先停电、后停风;先送风,后送电”的作业程序。

  7.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五十八条 临时紧急停送电:

  1.当发生临时紧急停电和无计划停电时,任何岗位的值班人员均不得盲目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必须按制定的相应措施和程序操作。

  2.事故处理指挥人员和发令人要熟知供电系统和受令人具体情况,受令人应重复一次发令人的指意,有疑问时立即问清再操作,操作后向发令人汇报,确保命令执行准确、完整。

  3.变电所及用电单位因故障或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停电时,必须向矿井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汇报,经调度室批准后,由值班领导联系停电。井下变电所需要临时停电时,经调度室批准后,配电工方可执行。

  4.遇有危及人员、设备和生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现场人员可先行停电,再向矿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汇报,听取进一步应急措施安排。

  5.调度室接到相关信息后,必须通知相关影响单位作应急响应,因停电影响矿井主通风系统、主要供电系统、局扇供风的区域时,调度室必须及时通知矿领导,决定井下人员是否采取应急措施。井下受影响生产单位,在接到停电撤人指令后,应立即将本单位工作区域内所有电气开关由里向外全部停电、闭锁,并在安全地点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停电撤人情况。采区变电所配电工接到停电撤人指令后,应将本所高、低压开关全部停电,高压开关拉开隔离,低压开关启用闭锁。

  6.矿井高压系统出现临时紧急停电时,必须及时通知机电部(科)。矿井高压系统排除故障时,机电部相关人员必须参与。相关停电单位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积极恢复正常供电,不得推诿拖延。

  7.严禁用电单位在原因不明停电时,趁时检修或搭车检修供电线路和设备。

  8.瞬间突发停电时,变电所配电工必须首先将本所对应的高低压开关置于停电位置。确认本所电源进线是否正常,若无电则应向上一级变电所查询。确认本所进线电源正常后,应按照以下原则恢复送电:

  ①、首先恢复矿井主通风机电源;

  ②、其次恢复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电源;

  ③、最后依次恢复其它用电负荷。

  各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矿紧急停、送电顺序表,并张贴在每个变电所内。

  第五十九条 因用电单位故障引起保护动作停电后,配电工及矿井供用电管理人员在查找故障和恢复送电时,必须首先判明故障性质,根据故障性质按要求进行查找。需要试送时,严格按矿井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矿井主通风机恢复正常运转后,严格按下列程序送电:

  1、瓦斯检查员首先检查采区变电所瓦斯浓度,确认正常后,地面指挥人员通知变电所送采区变电所进线电源、变电所配电工依次恢复本所动力变压器及低压开关电源。

  2、处于新鲜风流中的设备电源由用户到变电所申请送电,配电工请示矿调度室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执行,双方在停送电记录上签字。

  3、采掘工作面恢复送电之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确认正常后,用电单位、瓦检员共同到变电所申请送电,配电工经请示矿调度室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执行,三方在停送电记录上签字。

  4、采区水仓等有可能出现瓦斯积聚的地点,恢复送电时必须实行签字确认制。

  5、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先送主风机电源,再送副风机电源,瓦斯排放后送工作面动力电源的恢复供电程序。

  第七章 节约用电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生产技术管理,优化设计,推广和使用节电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最大限度地减少设备的占用数量。在用的高耗能、淘汰设备,要有计划的逐步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得安排恢复性大修。

  第六十二条 认真抓好生产过程中的避峰填谷、调荷节电,管好用好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合理安排生产班次,提高功率因数。

  第八章 安全用电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变电所必须按照《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配齐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否则不准投运。确因设备缺陷等原因暂时不能安装的,必须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在未改造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四条 地面变电所的继电保护方式要与供电单位相互配合,负荷变动时,应及时整定、试验,确保保护装置灵敏、可靠,整定计算资料要归档保存。

  第六十五条 在电气设备及电力线路上工作时,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一、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工作票制度: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值班人员应将发令人及工作任务内容详细记入记录本内,并向发令人复读核对一遍,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简练,不得任意涂改。

  2.工作许可证制度: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所、分支线路)都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由工作许可人(值班人员)向工作负责人传发工作开始口令。在工作开始后,工作许可人(值班人员)、工作负责人双方不得擅自更改规程和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

  3.工作监护制度: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设立专职监护人员,专职监护人员不得兼做其它工作,值班人员、监护人员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上报上级领导。

  4.工作间断制度: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组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或指定专人看守。

  5.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线路上工作完毕,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检修线路的状况以及线路设备内有无遗留的材料工具等,通知全部人员撤离线路,命令拆除接地线,严禁任何人员在该线路工作。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值班人员)报告该检修线路工作完毕,接地线已经拆除,无任何人员工作,可以送电。工作许可人(值班人员)在接到工作负责人工作完毕报告后,并再次确认线路有无障碍物和人员工作,接地线是否拆除,并核对记录无误后,向检修线路恢复送电。

  二、电力线路工作的技术措施:

  1、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停电;

  ②、验电;

  ③、装设接地线;

  ④、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2、停电

  停送电必须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停送电联系必须设专人,严禁随意更改人员。

  A、在线路作业前,必须做好下列停电措施;

  a、断开变电所(包括各使用单位)线路开关和刀闸;

  b、断开需操作的线路各端开关,刀闸和保险;

  c、断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d、断开有可能反向低压电源的开关刀闸。

  B、应检查断开后的开关,刀闸是否在断开位置;开关、刀闸的操作机构应加锁,跌落保险器的保险管应摘下,并应在开关刀、闸操作机构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只有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3、验电:

  ①、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设接地线前,要先进行验电,验明线路却无电压。验电要用合格的验电器,35kv及以上的线路,必须使用合格的验电工具验电。验电时绝缘棒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听其有无声光报警,确定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②、线路的验电应逐相进行,联络用的开关或刀闸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

  ③、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④、井下验电时必须检查瓦斯,在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8%时,再用与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验电。

  4、挂接地线:

  ①、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作地段两端挂设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分支线也要挂设接地线;

  ②、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设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③、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连接要可靠,不准缠绕。拆接地线时的程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

  若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米;

  ④、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必须用多段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mm2。如利用铁塔接地线,允许每相个别接地,但铁塔与接地线连接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⑤、严禁使用其它导线作接地线和短路线。

  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

  ①、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②、进行地面配电设备部分停电的工作,人员工作时距设备小于表1安全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增设临时围栏。临时围栏与带电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临时围栏应装设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因工作特殊需求,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绝缘隔板的绝缘性能应符合要求;

  表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10 及以下20、3563(66)、110

  安全距离(m)0.701.001.50

  表2 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KV)10 及以下20、3563(66)、110

  安全距离(m)0.350.601.5

  注 表1、表2未列电压应选用高一档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

  ③、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围栏上应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围栏。

  6. 送电

  ①、送电前,线路工作负责人员必须在确认该线路所有工作结束,通知变电所值班人员送电,并办理工作票;

  ②、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必须与所供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联系好,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工作时,方准送电;

  第六十六条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试跳汇报规定:

  1.各单位每班机电维护人员(变电所值班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对各自使用范围内的低压电气开关、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漏电试跳一次,机电维护班组长负责每周选点试跳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进行处理,每次试跳必须做好记录;

  2.掘进工作面安装的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和回风顺槽电源线路安装的瓦斯电闭锁装置,由维护单位每星期检查试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进行处理,并做好试验记录;

  3.井下局部通风机低压开关进行漏电试验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事先与瓦斯检查员取得联系,联系好后方可进行试验,试验完毕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恢复送电,瓦斯检查员及时开机,若试验发现有问题,值班人员必须通知瓦斯检查员,并向调度室、主管区队负责人汇报进行处理;

  4. 井下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电和风电闭锁试验、采煤工作面进行瓦斯电闭锁试验时,试验人员必须事先和调度室取得联系,并与变电所值班人员和瓦斯检查员取得联系,联系好后方可进行试验,试验完毕试验人员或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恢复送电,瓦斯检查员及时开机,若试验发现有问题,试验人员或变电所值班人必须通知瓦斯检查员,并向调度室、主管区队负责人汇报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各矿井6kV及以上的变电所每年应进行一次事故预演和反事故演习。事故预演和反事故演习方案应于15天前、书面总结于7日内上报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的规定,由机电矿长组织,认真做好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各类避雷装置的试验、主要用电设备及线路的绝缘电阻检查、巡视和试验、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的测定、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并将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公司机电动力部,一般情况下,春季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应在3月10日前完成,并将试验合格的各类避雷装置投入使用。

  第六十九条 矿井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七十条 变(配)电所内消防设施应符合规程要求:沙箱、灭火器材齐全完好,放置整齐。

  第七十一条 各矿井必须严格对安全防护用品(绝缘用具等)进行定期试验,工作中坚持使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电气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

  第七十三条 对于电气事故必须依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及时分析总结经验,建全事故处理记录。

  电气事故的追查

  1、 一般电气事故,由矿井组织追查,7天内向公司安监部、机电动力部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2、 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由公司安监部、机电动力部负责追查。

  3、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对供用电的管理、运行、维护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技术培训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

  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排查与整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认真排查煤矿机电运输专业安全生产隐患,明确安全责任,加强机电运输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矿井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各矿井机电矿长必须加强对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机电运输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操作的行为。发现存在机电运输专业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及机电动力部汇报。

  第四条 各矿井每月进行不少于4次的机电运输专业隐患专项检查,每次检查后,必须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并有检查人员的签名,确定为隐患的,应当建档登记,进行跟踪管理,直至整改销号。

  第五条 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运输、供电、压风、供排水、通信、供暖等系统,确保机电设备完好运行,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现象发生。

  第六条 公司机电动力部负责对各矿井的机电运输专业隐患进行重点监察。

  第二章 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七条 机电运输专业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A级:难度大,矿井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井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解决的隐患。

  第八条 按照机电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严重程度,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第九条 按照机电运输专业隐患的整改时间,隐患的严重程度,将隐患整改时间分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

  第十条 机电运输专业一般隐患由各矿井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各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重大隐患由各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人员和整改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组织自检并报公司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和各矿井两级安全、机电管理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第三章 建档和上报

  第十二条 机电动力部对查出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或因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按照责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矿井安全监察部门和机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机电运输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矿井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机电动力部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井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各矿井应加强对机电运输隐患的分析、总结工作。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要对上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隐患责任人的追究情况等进行落实,并对当月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矿井机电专业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电管理工作,确保机电设备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参照国家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生产矿井机电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各生产矿井的机电专业。

  第三条 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的条件:

  1.无重大机电直接责任事故;

  2.矿井有双回路供电电源;

  3.检查考核期间未发生一台(处)电气设备失爆。

  第四条 评定等级:

  机电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三个等级,采用百分制评分。

  一级:矿井考核评分在90分及以上,设备综合完好率90%及以上、待修率5%及以下、事故率1%及以下;

  二级:矿井考核评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矿井考核评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五条 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及本《标准》,现场逐项考核,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图纸、记录、口试或者笔试应知应会。

  2.扣分原则:本项分数扣完为止,每一大项中有缺项时(影响安全的因素除外)按下列公式进行折算:

  说明:

  1、本标准中所提到的机电设备是指生产设备。大型固定设备是指主副井提升机、井上下1.6m及以上的绞车、主压风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服务水平的泵房)、2t/h及以上的锅炉、主提升胶带输送机、35kV或容量315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

  2、各生产矿井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每月至少自检一次,并将自检情况于次月五日前报送公司机电动力部,公司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

  附表:机电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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