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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物资供应系统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8-20 09:4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物资供应系统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永煤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工作方案,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为确保本方案得以贯彻执行,提高职工的工作责任心、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履行各自职能,真正做到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领导责任追究
   第二条 未完成物资供应系统年度承包指标,决策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者,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条 因物资供应系统执行力差、效率低下,对生产正常运行造成影响且反映到矿调度会,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每次罚款50元。
   第四条 违反规定向客户付款的,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出现一次罚款100元,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第五条 单位领导不按程序规定,强行安排下属签订合同的,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第六条 对于所在部门领导,严格推行工作失误连带追究制,按班子成员分工,以“谁分管、谁负责、下属失误、上级负连带责任”为原则,进行责任追溯,并按照下属罚款金额的0.5倍进行处罚。
   第三章 合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合同台帐不完整,漏掉一份罚款50元。
   第八条 合同管理混乱造成丢失的、泄密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加重处罚。
   第四章 计划责任追究
   第九条 矿使用单位因月度采购计划、急需材料计划上报不及时,影响生产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供应科对上报计划因汇总不及时及上报不及时而造成影响,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条 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的,除退回责令重新编报外,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对物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不充分利用库存物资,造成积压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因计划遗失漏报造成采购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相关部门通报批评。
   第五章 采购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超计划、无计划采购或超储备定额采购,追究合同采购主体责任。对部门领导罚款300元,采购员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采购物资出现质量问题,执行质量追究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无法落实索赔的追究合同采购主体责任。对相应责任人最高按损失总额的5%罚款。
   第十五条 合同会签单上签字不全而签订合同的,对合同采购主体责任人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调离本岗位。
   第十六条 不保守商业秘密,向客户提供采购价格,泄露标底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六章 商务纠纷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对外商务交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在合同履行上,发生商务纠纷不及时上报延误处理时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2.泄露标底和招标保密资料的。
   3.未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致使合同、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丢失的。
   4.不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管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不及时移交造成工作延误的。
   5.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工作未达到标准引起商务纠纷的。
   6.对管辖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延误纠纷处理的。
   7.不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纠纷及时解决的。
   8.其他违反煤矿及集团公司管理规定贻误工作,引起商务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区分情节和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量纪准确、处理恰当。
   1.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等组织处理。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4.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巨大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
   责任追究时,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应同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主、分管领导者的领导责任,且处分格次原则上不低于直接责任者。
   在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时可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指在所犯错误应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指在所犯错误应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责任人需给予党纪处分时,由职能部门依照党员管理权限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章 廉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一般工作人员发生2000元及以下经济案件的,除追缴全部赃款外,给予赃款数额的一倍罚款,并给予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调离岗位以上行政处分,风险抵押金全额沉淀,并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所在单位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经济案件的,将当事人移交龙门煤业公司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5000元以上经济案件的,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上述罚款由所在单位统一按财务相关规定管理,对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人员将定期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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