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炸材料库贮存、保管管理制度
煤矿爆炸材料库贮存、保管管理制度
1、爆炸材料保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件,持证上岗。
2、无关人员严禁进入火药库内,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各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100元以上罚款。
3、严禁超量存储爆炸材料,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井下火药库必须建立相等的储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阻检查、编号、防火等爆炸材料管理制度及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并张贴上墙。爆炸材料账目要清晰,不准出现涂改现象,否则,违反一项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类储存在不同的壁槽内,摆放要整齐,严禁混放。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火药库当班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6、雷管和炸药储存时必须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库内严禁出现淋水现象,否则,每出现一项对责任(供应科)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放的爆炸材料进行质量检查,因变质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做销毁处理,不得积压,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爆炸材料分类登记在“爆炸材料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监科、供应科进行销毁或返厂。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井下火药库必须配置灭火材料,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要符合规定要求,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库房管理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9、井下火药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灯照明,电缆要悬挂整齐,电压不超过127伏、严禁在储存雷管和炸药的壁槽内装灯。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出入库房及时上锁,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火药库内,若库内照明线路和设备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应使用带绝缘套矿灯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检查人员到火药库检查必须先登记后进库,在值班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否则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1、井下火药库除存放雷管、炸药外,严禁存放其他物料。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2、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爆炸材料消耗管理台账”、“火药雷管库存日报”、“爆炸材料收支明细台账卡”、“火药雷管出库单”、“火药雷管返库台账”等,如出现错填、漏填、涂改的,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100元以上罚款。
13、炸药雷管进矿后,由保卫科、供应科共同验收登记、签字,供应科负责验收型号数量,保卫科负责警卫监督,直至爆炸材料入井后保卫科方可撤离现场。供应科负责井下运输到火药库,在运输过程中,押运员不得离开运输车辆。炸药、雷管入库时,押运人员要与库管员,办理入库交接手续,发现有误及时追查处理或上报。
14、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必须对手交接库账、物,并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否则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5、井下爆炸材料库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16、每个壁槽存放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用量,临时发放处,最大不超过72公斤炸药。井下炸药库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雷管不得超过8天的需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