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应急值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应急值守的管理,强化应急值守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有效、有序的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损失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山东省、XX煤矿市相关规定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预案制定原则,结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含了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值守人员的职责、值守人员的纪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应急值守人员、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信息员。
第二章 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矿长助理及以上领导均参加矿应急值守;六个生产科室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应急值守;机关后勤科室熟悉生产现场情况、具备下井条件的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应急值守;矿指定的值班人员可以参加矿应急值守。
第五条 生产辅助工区及机关科室、后勤科室享受副区级待遇的及以上人员,参加本单位应急值守。
第三章 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第六条 参与矿应急值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对当天全矿的突发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事件负全面责任。每天上午9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应急值守室。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在各单位进行,相关制度、方法依据本制度制订。
第七条 应急值守当值小组组长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守人员及值班时间,保证当天24小时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八条 矿应急值守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矿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或待完成的现场工作及安全状况都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第九条 矿应急值守人员发现或接到信息员报告,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安排相关的各单位应急人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和矿带班领导汇报。
第十条 信息员在各工作地点发现隐患,应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立即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发现事故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根据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接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后,立即带齐工具和物资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安排人员对处理方法、过程、进度和结果及时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
第四章 应急值守纪律
第十二条 当天矿应急值守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矿应急值守室听班,其他值班人员夜间休息必须在矿指定房间休息。
第十三条 应急值守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急值守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或需离开值班室,必须同时向调度员和当值小组组长请假;并请同组或他组具有应急值守资格的人员替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应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