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应急预案修订制度
XX煤矿应急预案修订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矿的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规范我矿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预案的编写要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等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矿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办法。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构成。
第五条 综合应急预案是为明确各类突发事件分级分类和应急预案框架体系,规定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的总体规范性文件,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第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分为顶板事故应急预案、井下水灾事故应急预案、井下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瓦斯煤尘事故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供电线路事故应急预案和通风机事故应急预案七个专项预案。
第七条 部门应急预案是各有关单位根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自身实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综合应急预案由生产科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由生产科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制定;部门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定;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制定。
第十条 审批备案:
1、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集团和XX煤矿市煤炭工业局审核批准,在XX煤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由矿印发实施。
2、部门应急预案,报矿审核批准、备案,涉及全矿性的由矿印发实施,部门性的由本部门印发实施。
3、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矿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矿备案。
第十一条 预案编制涉及单位要遵照预案,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应每年修订一次,遇下列情况应及时修订:
1、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机构和人员发生变化时;
3、危险源发生变化(包括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地理位置);
4、应急机构和应急人员发生变化时;
5、应急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
6、应急演练后发现存在不符合项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生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