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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8-24 17:21 来源:煤矿安全网

XX煤矿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我矿的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规范我矿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矿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演练办法。
    第三条 根据矿安全生产任务要求和安排,应急办主任选择适合的演习日期,报请矿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习日期确定后,生产科组织编写应急预案演练措施,应急办组织编写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急办负责将措施和方案传达到各参演单位。
    第五条 各单位接演习措施和方案后,立即组织职工进行学习贯彻。利用班前会和班后会时间,学习演习所用到的一切应急知识。
    第六条 预案演练前,井上下各现场应做好准备工作,不能因演练而产生恐慌情绪,影响现场安全
    第七条 预案演练开始后,调度员应在3分种内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说明发生灾害的地点、时间,启动某个预案。
    第八条 各地点接通知后,应按预案要求,进行停电、停水,迅速有序的按既定避灾路线撤离。撤离时可扔掉除毛巾、自救器和矿灯之外的工具包等,减轻负重,加快行进速度。
    第九条 井下工作人员撤离时以迎头、采面为单位,各单位必须由跟班副区长组织、指挥,安监员协助跟班人员指挥撤离。下水平人员到达暗斜井上扒钩时向调度室汇报撤离人员情况,包括单位、人数、汇报人姓名等。
    第十条 上水平工作人员和到达上水平的人员在井口附近排队并清点人数,汇报调度室。
    第十一条 各单位人员升井后,在副井口东集结,迅速清点全区升井人数,及时汇报调度室和工区。
    第十二条 矿在演习前成立演练指挥部,宣布演练开始与结束,协调与研究演练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升井人员升井后不能解散或离开,直到演练结束或接到演练总指挥部命令。
    第十四条 升井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由指挥部安排任务,及时将任务完成过程和结果汇报指挥部。
    第十五条 各参与演习单位负责人、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抢险小组组长等在演习结束后,由应急办主任组织以上人员在合适的时间召开会议,总结演习中的经验与教训,针对问题制订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六条 应急办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和矿制订的改进措施进行整理存档,并在之后的工作中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应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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