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信息员工作制度
XX煤矿信息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采集安全隐患信息,采取有效应急处理措施,提高我矿安全生产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信息员的职责与权限,适用于信息员现场汇报与处理协调。
第三条 信息员由副区级及以上领导、群监员、安全员、青安岗和现场跟班人员组成。
第四条 信息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 信息员要经过专业机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 信息员要认真对所分管包责任区域深入检查,发现问题,汇报并督促解决问题。当问题严重时,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产整改。
第七条 信息员要对发现的问题向矿应急值班人员准确描述问题或事件,对矿应急值班人员下达的指令严格执行,并将过程与结果及时汇报。
第八条 如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重大事故,威胁现场人员安全时,及时汇报并做好撤离前的准备工作并督促人员离开、监督事故处理等。
第九条 当现场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详细、准确的汇报,并参加事故分析,接受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按时参加矿、应急办组织的各种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认真学习上级安全指示、文件、指令,认真学习三大规程,熟悉工作地点基本情况和作业规程,掌握各生产环节质量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二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信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 有效信息的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每条有效信息奖励汇报人10元。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矿根据贡献大小研究决定奖励数额。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应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