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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8-27 16:52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川煤监[2012]31号文件精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以瓦斯实现零超限为目标,我矿对2012 年度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做出如下安排部署。

  一、指导思想

  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一是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是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三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监控系统达到在线运行率100 %、监控覆盖率100 %、迅速处置率100 % ;管理方面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二)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三、组织机构

  为了确实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矿成立2012 年度“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符明华

  副组长:总工程师李正军、生产矿长万龙文、安全矿长陈功明

  成员:各副总师、生产部门科长、采掘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通风防突科,主任由通风防突科长力万高担任。

  四、治理内容

  ( 一 )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1 、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通风科,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求瓦斯监控中心、防火防尘队以及瓦斯员、测风员等必须纳入通风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2 、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纂本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一通二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及完成情况处罚制度.三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灾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四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问题督办制度。

  3 、规范工作体系

  根据国家关于瓦斯治理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矿瓦斯治理责任体系、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完善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度。做责任到人,瓦斯治理工作人人有责。

  ( 二)按照“通风可靠”的标准,在落实“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措施上狠下功夫。

  1、 所有采区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可靠德定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分区通风,设立专用采区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对于其他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的时间不超过1 个月,施工巷道长度不超过100 米,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按规定进行通风阻力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及时对不合理、不规范的系统进行调整和改造。

  2、 保持风桥、风门、密闭、风窗等井下通风设施的完好无损,加强通风设施质量管理,明确通风设施设置、施工标准和验收程序,建立检查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构筑永久通风设施。

  3、 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风量必须满足生产安全的需要;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的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 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管理。严格执行每10 天定期测风制度,并根据采掘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施工生产作业时必须保证系统和各用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

  ( 三 )按照“监控有效”的标准,在落实“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措施上狠下功夫。

  1、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分站的传感器等设备必须齐全,安装设置必须符合AQ1029 一2007 行业标准,系统运作必须不间断、不漏报。健全完善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维护调校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要准确,真正起到报警、断电功能,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真实信息;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进行设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德定、数据准确可靠。

  2、 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必须保证瓦斯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的准确可靠.中心站必须正确显示报替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和地点,当采、掘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传感器声光同时报誉、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3、 严格落实监控中心24 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或异常时,要迅速反应,做好记录,正确应对,及时上报和处置,形成闭合式管理体系。

  4、 建立、完善和落实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及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 四)按照“管理到位”的标准,在落实“贵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措施上狠下功夫。

  1、 要细化、分解和落实各科室、生产队组,作业班组和每个职工的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职责。

  2、 要根据井下条件变化和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充实、完善瓦斯防治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各项措施,使瓦斯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科学有效。

  3、 要坚持和落实矿级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瓦斯治理规章制度,认真规范指挥行为、作业行为,真正做到“只认瓦斯不认人”。

  4、 要持续开展“一通三防”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查行动,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一通三防”管理及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和认真落实。

  ( 五)规范“两防”措施

  防尘和防火是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中各项规定,防尘和防火必须与通风和防瓦斯工作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处罚。

  (六)为进一步加强通风瓦斯管理,有效制约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瓦斯超限分级分析制度。

  1、瓦斯超限范围界定、瓦斯超限具体分类、瓦斯超限事故分级查处程序,严格按照《 规程》 规定执行。

  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瓦斯超限事故由总工程师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

  (2)调度室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队组及相关人员。

  (3)调度值班人员负责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准确记录超限地点、时间及超限值。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坚于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汇报当日值班矿长,同时通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

  (4)通风防突科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排查隐患。

  3、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参加人员

  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当班值班矿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安全矿长、通风副总、通风科长、安监部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施工班队组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处理记录由通风防突科科负责。

  4、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

  (1)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到0.8 %预警时由监控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队值班领导,队值班领导立即赶到调度室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

  (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到1 %时,值班人员的汇报顺序为:通风科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风防突科、安监部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并按《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中瓦斯排放要求立即进行瓦斯排放。

  5、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

  (1)瓦斯超限分析会由当班值班人员提前通知分析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2)分析时由通风科先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矿总工程师或安全矿长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处理。

  (3)分析处理完毕后,由通风科向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分析处理通报。

  6、责任迫究处罚制度

  (1)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处罚责任单位500 元/次,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通风防突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处罚责任单位1000 元/次,并处罚责任人500 元/次。

  (2)凡发生瓦斯超限,由于值班人员不负责任,没有监测到、或监测到而没有通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的,罚款100 元/次。

  (3)调度室接到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处罚责任人100 元/次,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罚款1 00元/次。

  (4)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罚款500 元/次。

  (5)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罚款100 元/次。

  (6)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1000 元/次。

  (7)因调试风机切换操作不当造成瓦斯超限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8)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数据与实际不符,误报超限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责任人罚200元/次;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队组罚款2000 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次。

  (9)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中,不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 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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