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探放水管理规定(暂行)
XX煤矿探放水管理规定(暂行)
为严格贯彻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防水规定,加强巷道掘进的探水管理,特别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施工单位必须辅助矿井做好水文地质探查工作,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等情况,并根据水文地质构造情况认真编制探放水设计,及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2、施工单位根据已掌握的施工巷道地质资料及大饭铺煤矿掘进综合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超前钻探设计,其中钻孔超前距离确定为20米。
3、每次钻探后要对每一钻孔的深度、角度、涌水量,气体检测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备查。
4、钻探地点必须支护完好,通风良好。钻探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值班或悬挂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立即调度处理。
5、打探水钻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每次超前钻探100米,允许掘进80米,必须留足20米安全超前距离,掘进未留足20米安全超前距离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2万元;未按规定进行超前探钻发现一次处罚施工5万元。
7、施工单位在现场悬挂“探水掘进记录牌”,每班按照实际生产情况如实填写,如发现虚假填写或未及时填写处罚施工单位1000/次。
8、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台探水钻机并配备不低于100米的探测工具,无探水钻机罚款5万元,无探测工具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