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权限行使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9-04 16:12
来源:煤矿安全网
指挥权限行使规定
第九条 职权与职责要对称,即行使职权的同时应当负有相应的职责。把职责交给下级的同时要给予下级履行职责的相应职权,避免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上级对下级行使职权,下级不得妨碍上级指挥、监督和控制,各单位在明确界定的职能范围内,要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全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上级职权授给下级后并不减轻上级领导的责任,其直接下属的工作错误,直接上级负有督查、指导不力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权限行使过程中,若出现超出职权范围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同样负有失职责任。
第十三条 任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职责之间发生分歧,意见无法统一时,应通过各自的分管领导协商解决,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矿长办公会议协商解决或报矿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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