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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手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9-06 15:35 来源:煤矿安全网

  目 录

  一、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矿井通风 3

  第三章 瓦斯管理 6

  第四章 瓦斯抽采 7

  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0

  第六章 安全监控和导航 14

  第七章 防尘防灭火和供水施救 16

  第八章 通风调度 17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18

  第十章 附则 24

  二、防突四项技术标准 25

  (一)“三软”突出煤层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技术标准 27

  (二)“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35

  (三)“三软”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技术标准 45

  (四)“三软”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72

  三、“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细则 81

  四、附录 105

  (一)设计 105

  附录一 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写纲要及技术原则 105

  附录二 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编写纲要与技术原则 116

  (二)矿井通风 120

  附录三 通风系统技术管理要求 121

  附录四 矿井“一通三防”系统及关键环节审查标准 127

  (三)瓦斯防治评价 185

  附录五:瓦斯评价主要内容 185

  (四)瓦斯抽采 189

  附录六 瓦斯抽采技术管理要求 189

  附录七 煤层中机械打钻防止引发火灾的若干规定 205

  (五)监测监控 210

  附录八 安全监控及导航技术管理要求 210

  (六)注水防尘 222

  附录九 郑州矿区二1“三软”煤层注水及粉尘测定实施办法 222

  (七)避险与演练 230

  附录十 郑煤集团公司矿井供水施救系统设计建设指导意见 230

  附录十一 郑煤集团公司突出矿井防突避灾演练指导意见 232

  (八)考核管理 242

  附录十二 瓦斯防治红黄旗单位考核评比 242

  附录十三 “一通三防”科队及有关人员考核评级评比 247

  (九)国家规定 242

  附录十四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242

  附录十五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242

  (设计)审批制度

  三、郑煤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强化各级人员责任意识,确保“一通三防”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结合集团公司近几年来矿井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管矿井、非直管矿井、区域公司。

  第二条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对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技术项目研究、技术标准制定,组织编制、会审公司“一通三防”规划、年度计划和矿井“一通三防”重大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平衡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关键问题。

  通风管理部对全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为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范全公司“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工作。

  瓦斯防治研究所对全公司高瓦斯高应力区瓦斯综合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研究高瓦斯高应力区瓦斯分布和涌出规律,合理确定主要技术参数,为高瓦斯高应力区瓦斯综合防治提供技术服务。

  生产技术部对井下通风巷道的维护和扩修,区域瓦斯治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落实采掘面通风、瓦斯管理措施,以及采掘面综合防尘工作负管理责任。

  机电运输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三专”供电、机电设备防爆及运输巷道内的综合防尘工作、压风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负管理责任。

  地质测量部负责做好地质预测预报,监控岩巷层位,控制岩巷距煤层距离。

  总调度室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工程的平衡协调工作及紧急情况下的指挥调度。

  安全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三条 生产矿井设立“一通三防”职能部门和专业队伍,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矿井不少于25人,中小型矿井不少于15人。瓦检工、通风工、放炮员、监测工、防突员、抽放工、通风调度员等关键岗位工种数量和业务素质满足“一通三防”实际工作需要。

  第四条 矿长对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专题会,平衡解决“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所需人、财、物,研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一通三防”、瓦斯治理问题和隐患,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 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一通三防”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矿井“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措施,从技术源头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关,为“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创造条件;定期检查、平衡“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工作。

  采煤、掘进、机电、经营等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的实施、检查工作,安全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 在编制煤矿发展规划和年度、季度、月度生产经营计划时,一同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重点项目所需的材料、装备、工程、资金列入矿井年度、季度、月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二章 矿井通风

  第七条 直管矿井由矿总工程师(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每年对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一次,直管矿井年度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备案。

  第八条 矿长负责按计划组织生产,矿井生产能力不准超过核定的通风能力。生产计划安排做到采掘布置合理,采掘工作面个数符合规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风量充裕。

  第九条 实行矿井“一通三防”系统季度审查制度

  (一)矿长负责、总工程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每季度(区域公司由总经理负责、总工程师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每半年)对矿井“一通三防”系统进行全面审查,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矿长(区域公司总经理)负责召开安全办公会将审查出来的隐患及问题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安全矿长(区域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监督隐患整改。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由矿通风、安监部门分别备案(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通风、安监部门备案),并发布在矿井(区域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网。

  (二)集团公司负责抽查各直管矿井、区域公司“一通三防”系统审查开展情况,对开展“一通三防”系统审查工作不认真的矿井、区域公司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审批年度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矿井反风演习总结报告在演习结束后两周内报集团公司备案;非直管矿井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矿井反风演习总结报告上报区域公司备案。

  矿长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第十一条 建立通风设施设计、施工的监督、验收制度,加强通风设施施工过程中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通风设施的建造质量。通风科负责通风设施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通风设施竣工后,由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安监、生产等部门联合验收,填写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单,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采区变电所、压风机硐室、火药库、抽放泵站硐室、充电硐室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进风侧设置正向调节风门不少于两道,回风侧设置向外开启的铁门。

  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开口时,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机电、安监、调度等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设施及装备进行验收。不符合采掘作业规范或安全措施的,严禁开口作业。

  第十三条 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巷道贯通坐标,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突出掘进工作面贯通点由总工程师确定);矿地质测量部门负责跟踪巷道施工进度;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提前安排通风系统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矿井机电部门负责至少每月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检查一次地面反风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防爆门,并有记录可查。主要通风机因停电或故障停止运转后,应立即启动矿井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五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回采工作面、距离煤层法线距离小于5m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其它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回风系统有困难且必须采用共用回风时,需满足以下要求:(一)采区有完善的通风系统;(二)共用回风的采掘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三)共用回风巷道断面不小于10m2;(四)共用回风巷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五)瓦斯监控系统具备区域断电功能。

  串联通风实行报批制度,未经集团公司(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负责)批复的或未按规定落实措施的不得采用串联通风。

  第三章 瓦斯管理

  第十六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所有进入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的矿井均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非直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区域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采掘工作面月度瓦斯防治评价制度。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下月计划作业的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评价;集团公司(区域公司)按规定组织审核。各矿根据评价意见和监控重点,进一步完善、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煤层工作面及突出矿井近煤层岩巷掘进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专职瓦斯检查员作业地点应相对固定。

  第十九条 采掘之前对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预测煤层瓦斯含量达到7m3/t或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或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采掘前必须采取预抽瓦斯措施;生产过程中,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3m3/min或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m3/min,停止生产,采取强化瓦斯抽采措施,并做到分源分抽。通过瓦斯抽采,在正常通风条件下,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5%。

  建立瓦斯预警机制,实行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瓦斯抽采不达标,正常通风条件下,生产期间瓦斯超限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防突)部门负责;抽采达标后,生产操作行为不当造成瓦斯超限,由生产矿长和采掘生产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排放实行“三级”排放制度,坚持“限量、撤人、断电”瓦斯排放三原则。

  第四章 瓦斯抽采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业的瓦斯抽采队伍,人员配备满足抽采瓦斯需要。通风(防突)科有1名副科长主抓瓦斯抽采工作,1~2名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采技术管理工作;成立由钻孔施工、封孔、管路维护、参数计量等专业小组构成的抽采专业队伍。100万t/a以下矿井配备抽采计量工不少于4名,100万t/a及以上矿井配备抽采计量工不少于6名,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 遵循“分源分治、分源分抽、系统优化”的原则,确保抽采达标。采空区抽采、顺层钻孔抽采、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分别归属不同的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各系统抽采混合流量不低于额定流量的60%;地面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10%,井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不低于8%;预抽钻孔孔口负压不低于13kPa,卸压及采空区抽采钻孔孔口负压不低于9kPa。穿层钻孔抽采浓度不得低于10%,顺层钻孔抽采浓度不得低于5%。抽采浓度低于5%的顺层钻孔采取间歇式抽采措施或关闭钻孔,如果抽采效果不达标,采取增透卸压或加密钻孔等强化瓦斯抽采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完善打钻进尺分段考核制度、钻孔验收制度、封孔质量验收制度、钻孔挂牌留名制、抽采系统巡查维护制度、增透措施泄煤量及注水量验收考核制度以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等,通风(防突)科负责抽采工作的管理人员实行分片包干制,每个环节均要做到科、队、班组责任到人,与工资挂钩。

  完善“两堵一注”钻孔封孔、水力增透工艺操作流程,规范各环节操作技术参数,制作牌板分别悬挂于科、队值班室显著位置,便于职工学习掌握。

  第二十四条 通风(防突)科负责组织人员依据地质测量科提供的抽采钻孔施工区域预想地质剖面图进行抽采钻孔设计;抽采钻孔施工单位钻机长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参数施工,建立钻孔施工原始记录,一杆一记,并及时向通风(防突)科值班人员汇报钻孔实际施工参数;通风(防突)科抽采钻孔设计人员负责及时依据钻孔实际施工资料,修正钻孔设计,确保抽采钻孔控制到位。

  第二十五条 抽采钻孔单孔验收实行安全监察员、瓦斯检查员、钻机长三人验收制,安全监察员负责(退杆)验收孔深和开孔位置。瓦斯检查员负责测定孔口瓦斯浓度,钻孔方位、倾角等参数。深度验收采取起钻验收,方位角和倾角的验收采取度量工具测量验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安全监察员、瓦斯检查员有权不验收钻孔:①未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的钻孔不得验收;②因现场地质条件变化,调整钻孔参数,未经通风(防突)部门值班人员同意而擅自施工的钻孔不得验收;③施工现场无米尺、坡度尺等度量工具,无钻孔施工图板的不得验收。

  抽放队、防突(通风)科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工具包,配备仪器仪表、度量工具、记录本,测量钻孔施工参数和瓦斯抽采参数(抽采负压、浓度),检查钻孔施工、封孔等环节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查出问题记入隐患排查台帐。

  第二十六条 瓦斯抽采钻孔实行阶段验收制度,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通风)、生产、安监、地测、劳动等部门现场联合验收,考核抽采钻孔施工、增透卸压、封孔、验收等关键管控环节制度执行情况,逐步落实以瓦斯抽采浓度和抽采量为主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瓦斯抽采实行“旬分析、月总结”制度。

  矿井瓦斯抽采计量工负责每旬完成责任区域巡查及抽采参数测量工作。矿主管瓦斯抽采副科长、技术员负责每旬组织分析、查找本矿各抽采系统存在问题、改进方向等,写出抽采系统旬分析报告及月度总结报告,报矿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审阅签字,每月25号前上传生产信息网。

  第二十八条 矿机电部门负责矿井压风系统改造、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突出矿井打钻风压不低于1MPa,供风量满足需要。

  第二十九条 实行瓦斯抽采科研攻关激励扶持政策。积极开展瓦斯抽采科研攻关效果显著的矿井,红黄旗评比及质量标准化各加2分,优秀科室、区队评比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 每季度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工程量、抽采量等,采取井下现场和查阅资料相结合方式检查矿井抽采管控工作。水力增透泄煤量低于5‰或初始抽采浓度(联网抽采一周内)低于10%或未采取水力增透措施的,不予验收穿层钻孔进尺。

  集团公司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季度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瓦斯抽采量完成情况。地面系统抽采瓦斯浓度达到10%和井下抽采系统抽采瓦斯浓度达到8%的,根据实际抽采瓦斯纯量,按0.3元/m3进行补贴,每季度考核兑现。

  第五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三十一条 突出矿井由矿总工程师(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区域性防突技术方案和五年瓦斯综合治理规划、防突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备案。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设立防突副总工程师、成立防突专业机构、组建专业防突队伍、配齐技术管理及特殊岗位人员、满足矿井防突工作需要。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基建矿井、突出矿井新建系统的近煤岩巷、岩巷揭煤、突出区煤巷施工由突出矿井专业队伍施工。

  第三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业务部室、区队业务保安责任制,明确防突工作各环节分管责任人和具体分管部门;建立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明确防突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工、钻探工、抽采泵司机、抽采参数测试工等工种岗位职责。

  矿总工程师负责定期培训、考核防突工作各环节岗位人员,考核不合格者,不准继续从事防突相关岗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开展瓦斯参数测定及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修编一次矿井瓦斯地质图,报集团公司审批。

  突出煤层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后区域预测工作在主体开拓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开拓后预测报告;所有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掘标高延深达到或超过30m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赋存规律,指导采掘工作面设计。

  第三十五条 高瓦斯矿井揭煤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审批。

  第三十六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采掘工作面区域、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审批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采掘面区域探测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报矿总程师审批后实施,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无突出危险区采煤工作面在上下副巷掘进过程中,由上下副巷巷帮向回采区域施工顺层探测钻孔:每5~10m打1-2个探测孔,钻孔施工长度必须确保上、下副巷钻孔实现搭接,控制地质构造、煤层及瓦斯赋存状况。若打钻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测定Q3和Q30指标,若任何一个指标大于等于临界值时,必须在该钻孔前后100m范围内对采煤工作面进行顺层钻孔打钻消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域防突措施由防突副总(非直管矿井由总工程师)负责按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区域探测措施由地测副总(非直管矿井由总工程师)负责按批准的区域探测措施组织施工,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区域措施钻孔布置参数应经矿总工程师同意,但不得改变区域防突措施类型及方式。

  第三十八条 实行钻孔单孔三人验收制、不定期检查制、阶段或竣工联合验收制,确保区域防突措施执行到位。

  瓦斯检查员、安全监察员、钻机长对区域防突措施单孔验收单上的验收内容负责,发现或举报未退杆验收而签字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矿防突(通风)、安监、生产(掘进)、地测等部门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抽查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施工、封孔、验收等关键管控环节相关制度、标准执行情况。每月抽查各不少于10次。四个部门均建立检查台帐,跟踪隐患处理。科长对本部门区域防突措施抽查工作负责。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地测、安监等部门科长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采取查阅地面资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单孔验收记录、瓦斯地质图)和井下现场结合方式对区域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判断,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等。

  第三十九条 实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修正及竣工分析制度。

  (一)通风(防突)科负责依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走向、倾向预想地质剖面图进行区域防突措施钻孔设计,钻孔施工单位负责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根据钻孔实际施工控制情况,地质测量科负责及时修正地质图,通风(防突)部门负责及时修改钻孔设计。

  (二)通风(防突)科负责依据钻孔单孔验收记录,绘制采掘面瓦斯地质图,把瓦斯地质图绘制成措施钻孔影像图。反映煤层赋存、设计巷道位置、煤层中钻孔实际施工参数等,圈定控制盲区,及时补充措施钻孔。

  (三)矿总工程师负责依据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及区域防突措施阶段或竣工验收情况,对区域防突措施有效控制范围、钻孔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评价,在阶段或竣工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结果及评价结论,达不到设计要求,重新设计施工区域防突措施。

  (四)区域防突措施不符合设计或竣工报告无总工程师签字,瓦斯研究所有权不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否则,瓦斯所预测(效检)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区域探测钻孔、区域防突措施控制钻孔、采面顺层探测钻孔和抽放钻孔瓦斯地质分析制度。根据钻孔控制情况,由地测部门负责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分析,由防突部门负责瓦斯异常情况分析。每循环、每轮次均提出分析报告,并将分析结果标注在采掘面瓦斯地质图上。

  第四十一条 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探测措施实行循环报告制度和区域验证报告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区域公司、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均建立区域防突措施循环执行台帐。直管矿井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非直管矿井向区域公司通风调度汇报,区域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

  第四十二条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超标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强化抽采不少于3天。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超标必须停止生产,采取强化抽采措施不少于24h。

  第六章 安全监控和导航

  第四十三条 生产矿井建立监测监控管理机构,组建安全监测专业队伍,配齐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每4~5台传感器配备1名安装维护人员,中心站每班配备一名值班员,地面配备专(兼)职维修人员;地面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检修设备配备齐全。

  第四十四条 完善监控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瓦斯传感器定期标校制度等;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瓦斯导航远程监测中心站值班员、瓦斯导航员(信息员)、监测仪器维修工、瓦斯检查员、通风调度员、仪器仪表发放员等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明确监控系统各管控环节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十五条 井下监测监控设备、地面监测监控主机的安装、使用、管理维护和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等规定。

  第四十六条 实行班比对、周标校、定期计量检定、监控系统年检制,确保监控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安全监测维修工负责每班巡查、处理监控系统及电缆存在的隐患,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员负责每班比对巡检区域光学瓦斯检定仪与瓦斯传感器读数,发现异常,立即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矿通风调度建立相关比对记录;每周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测试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按照国家计量仪器检定周期对监控系统及设备进行检定。

  第四十七条 瓦斯远程网络硬件由集团公司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维护管理;操作系统运行系统软件由技术中心负责维护管理;瓦斯防治导航系统运行软件由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采掘工程平面图由地质测量部门负责管理。

  生产矿井总工程师负责指定部门和专业人员维护、管理瓦斯远程监控系统。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季度至少巡检一次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立检查台帐,跟踪隐患处理。

  矿井、区域公司制定主、备服务器切换技术管理流程、服务器数据库双备份制度。

  直管矿井网络管理员、区域公司监控技术服务站负责数据服务器防病毒软件安装和升级;矿通风科负责监控计算机及监控终端防病毒软件安装和升级。

  第四十八条 瓦斯防治导航图水平放置并缩放至屏幕显示大小,上传至安全生产信息网,实时反映矿井通风、监测监控、瓦斯地质、采掘动态等综合信息,每7天至少更新一次,巷道开口、变向、贯通48h内完成填绘工作;说明牌、监测表等信息每7天更新录入一次。

  第四十九条 矿通风科负责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完成监控系统防雷击装置和电缆接线盒检查维护工作,并建立记录;矿机电部门负责监控系统接地电阻的测试工作。

  第七章 防尘防灭火和供水施救

  第五十条 矿井防尘、防灭火、供水施救管网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等规定要求;井下管路供水水源不符合饮用标准时,制定地面饮用水水源向井下管网供水切换操作规程。所有压风自救处加装饮水装置。机电副矿长负责指定区队或人员负责供水管路及附件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立完善综合防尘、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采、掘、机、运、通等区队的防尘、防灭火责任范围,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考核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工具与《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要求相符。矿长负责按照《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装备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定期检查消防材料库器材的数量、质量,矿救护队负责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十三条 按照《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配备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测定周期、方法、管理限值符合规范要求。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负责粉尘监测工作。

  第五十四条 采掘、扩修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包含煤层注水方法、注水参数等。施工单位、生产副矿长对煤层注水工作负责。

  第八章 通风调度

  第五十五条 矿井、区域公司、集团公司均建立通风调度,实行24h值班制度,通风调度员具有中技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矿井通风现场工作经验,数量不少于3人。通风调度与生产调度同一地点办公。

  第五十六条 通风调度员日常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负责“一通三防”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传递工作,保证各类信息及时上传下达,跟踪、落实上级指示和矿井“一通三防”重点工程及措施执行情况。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通风调度台建立防突措施循环执行台帐,实行循环报告制度。直管矿井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非直管矿井向区域公司通风调度汇报,区域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汇报。

  (三)每天按照瓦斯评价的作业地点,核对是否按规定实现全部采掘作业地点监测数据上网传输。有过滤传输和漏传情况立即汇报处理。

  (四)重点监控高瓦斯、突出采掘面瓦斯动态变化,瓦斯变化量超过0.3%,立即查明原因,汇报处理。通风调度员收到瓦斯超限等信息,应在3min之内做出初步判断,为生产调度在5min内指挥决断提供技术依据。如果出现多点同时超限,生产调度可按照区域瓦斯超限停电预案(浓度在3%以内)下达区域停电指令。

  (五)井下调校甲烷传感器,至少提前30min向上级管理机构通风调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矿井名称、气样浓度、调校开始时间等。

  (六)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掌握井下“一通三防”动态,熟悉井下通风系统、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系统、各通风巷道瓦斯涌出量和各作业地点瓦斯赋存情况等。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七条 每季度开展一次瓦斯防治红黄旗考核评比活动。

  (一)集团公司每季度对直管矿井瓦斯防治红、黄旗考核评比一次;区域公司每季度对非直管矿井瓦斯防治红、黄旗考核评比一次;集团公司每半年对区域公司瓦斯防治红、黄旗考核评比一次。

  (二)考核内容:①矿井通风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②“一通三防”系统审查;③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评价与监控;④区域防突措施与瓦斯抽采;⑤管理创新与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奖惩:被评为红旗单位的直管矿井、区域公司、非直管矿井,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被评为黄旗单位的直管矿井、区域公司、非直管矿井,分别罚款5万元、4万元、3万元。

  第五十八条 每季度开展一次“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活动。

  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考核内容中的“一通三防”专业分为四个子系统(通风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防突及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管理及监测监控系统)分别考核评级。矿井缺少某一系统,不查不记;系统中缺项的,以该检查系统的其他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第五十九条 每半年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优秀科队、技术标兵、岗位能手考核评级评比活动。

  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考评;分别评选出优秀科队、工程技术人员和责任风险岗位人员。直管矿井评选结果报集团公司联评;非直管矿井评选结果报区域公司联评。

  考核评比内容。科室:人员配备、管控及执行能力、技术管理及创新;区队:队伍结构及素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职工培训考核、技术创新。

  第六十条 罚则

  一、矿井通风

  (一) 未按规定开展“一通三防”系统审查的; “一通三防”系统审查不认真的;“一通三防”系统审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五定原则”整改落实的罚款5000~10000元。

  (二) 回风巷道断面不符合规定,未按计划扩修的罚款1000元/(10m);采掘工作面回风不畅罚款2000元;风速超限罚款5000元。

  (三) 矿井专用回风巷管理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00元。

  (四) 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绘制不符合规定罚款500~1000元。

  (五) 跨越施工阶段进行采掘工作面施工罚款10000元。

  (六) 串联通风不符合规定罚款5000~10000元。

  (七) 通风设施构筑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2000元。

  (八) 局部通风管理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5000元。

  (九) 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罚款2000~5000元。

  (十) 无计划停风一次罚款10000元。

  (十一) 井下发现一处盲巷罚款5000元。

  (十二) 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2000元。突出矿井专用放炮母线管理不符合规定罚款5000元。

  二、瓦斯管理

  (一) 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评价生产的罚款10万元。

  (二) 未按规定开展瓦斯评价与监控工作;或未将瓦斯评价辨识出的安全隐患列入安全闭环管理系统重点监控的;或未认真执行集团公司瓦斯评价意见的罚款5000~10000元。

  (三) 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超限事故必须追查分析。区域公司、直管矿井、非直管矿井负责制定本单位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1.出现瓦斯超限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等事故,迟报超过30min罚款5000元,迟报超过2h,按瞒报事故处理,一次罚款20000元。

  2.瓦斯超限浓度在1%~1.5%(不含1.5%)的,一次罚款5000元;瓦斯超限浓度在1.5%~3%(不含3%)的,一次罚款10000元;瓦斯超限浓度超过3%(含3%)的,一次罚款30000元;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发生一次非伤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罚款10万元。

  三、瓦斯抽采

  (一) 应建未建抽采系统的采掘面,停止生产,罚款10000~20000元。

  (二) 抽、掘、采不平衡罚款5000~20000元。巷道工程每欠1m进尺罚款1000元,钻孔工程每欠100m罚款2000~5000元。

  (三) 抽采队伍、装备、材料不满足抽采工作需要罚款5000~20000元;无专业计量人员或不进行旬分析月总结的罚款2000~5000元。

  (四) 抽采管路或封孔一处漏气罚款1000元。

  (五) 抽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完善罚款2000元。

  (六) 未按规定建立抽采系统或未实现分源分抽罚款10000~20000元。

  (七) 未制定钻孔验收考核制度、水力冲孔验收考核制度、抽采系统巡查管理制度、钻孔挂牌留名制等抽采方面管理制度,或相关制度未有效执行罚款5000元。

  (八) 突出矿井打钻风压低于1MPa或水力冲孔水压低于15MPa罚款1000~5000元。

  (九) 打钻防灭火措施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5000元。

  (十) 抽采钻孔未按规定封孔罚款1000~5000元。

  (十一) 出现虚假钻孔进尺罚款50000~100000元。

  (十二) 抽采系统安全保护及附属装置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罚款1000~5000元。

  (十三) 无计划停抽采泵罚款5000~10000元。

  (十四) 瓦斯含量大于7m3/t煤层,穿层抽采钻孔初始(一周内)抽采浓度低于10%以及顺层钻孔瓦斯抽采初始(一周内)浓度低于5%,每孔罚款1000元;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一) 揭煤不符合规定罚款2000~10000元。

  (二) 误揭突出煤层罚款20000~100000元。

  (三) 巷道贯通不符合规定罚款2000~10000元。

  (四)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未按规定执行罚款5000~10000元。

  (五) 未按规定执行区域防突措施循环报告制度或有重大隐患不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罚款2000~5000元。

  (六) 瓦斯地质图绘制不符合《“三软”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技术标准》罚款500~1000元。

  五、安全监控与导航

  (一) 井下各类监控设备设置不符合规定罚款5000~10000元。

  (二) 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或故意切断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罚款50000~100000元。

  (三) 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罚款1000~2000元。

  (四) 采用违法手段致使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采集或传输数据罚款50000元。

  (五) 风电、瓦斯电或故障断电闭锁范围不符合规定罚款5000元。

  (六) 井下监测点未实现联机监测或远程传输罚款5000元。

  (七) 监控主、备机测点数据不同步、不备份监测数据库罚款2000元。

  (八) 导航图与井下实际不符,基础数据录入或消警不及时罚款2000元。

  (九) 导航图信息缺失、开关量(主扇开停、局扇开停、抽放泵开停)未实现单一动态图例显示、突出区采掘工作面未链接瓦斯地质图罚款1000~5000元。

  (十) 擅自在监控中心终端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罚款1000元。

  (十一) 在用的通风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调校、检定罚款2000元/台。

  (十二) 瓦斯误报警一次罚款5000元。

  (十三) 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传输中断10min及以上罚款5000元。

  (十四) 导航信息人员配备不足罚款1000~5000元。

  六、防尘、防灭火和供水施救

  (一) 防尘系统图、供水施救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绘制不符合规定罚款500~1000元。

  (二) 防尘设施安设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2000元。

  (三) 隔爆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定罚款1000~2000元。

  (四) 供水、供风管路敷设不符合规定罚款2000~5000元。

  (五) 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密闭的罚款2000~5000元。

  (六) 井口20m范围内及井下违规明火作业罚款5000元。

  (七) 未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罚款2000元。

  (八) 发生1次自然发火事故或钻孔着火事故罚款100000元。

  七、通风调度

  (一) 区域防突措施及验证未及时汇报罚款200~1000元。

  (二) 未建立区域防突措施台帐或数据存在问题的罚款1000~5000元。

  (三) 通风调度员对超标数据或瓦斯超限等迟报超过8h,视为瞒报,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四) 通风调度台帐、记录不规范、不齐全罚款500~100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区域公司、非直管矿井、直管矿井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行业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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