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软”突出煤层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技术标准
本标准由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风管理部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研究所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平煤矿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成煤矿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超化煤矿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俞启香 程远平 周红星 张长海
翟 华 殷秋朝 李中州 李爱斌
秦法秋 程从仁 刘立果 孟凡新
王世贤 樊瑞峰 郭绪华 李丰良
舒社会 李敬东 王金启 李占五
本标准由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委员会审核批准
引 言
豫西“三软”不稳定煤层地质条件复杂,全层构造煤,煤层瓦斯压力大、含量高,透气性低,长期理论研究和郑煤集团公司“三软”突出煤层防突技术集成研究示范应用实践证明:采用本煤层顺层密集钻孔抽采方法是消除本煤层煤与瓦斯突出的区域性有效防治措施。这一方法先后在郑煤集团公司生产矿井采煤工作面实验应用,证明了其方法的可行性、安全性,为了规范“三软”突出煤层顺层钻孔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技术的应用、设计、施工、评价、审批,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21号令)、《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发改能源[2005]1137号)等。
2009年8月1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开始施行,根据新规定,对本标准作了进一步修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软”突出煤层突出区域采煤工作面本煤层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一般要求、规划、设计、瓦斯抽采、效果考察和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价及审批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郑州矿区范围内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T1047-2007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
AQ1046-2007 地勘时期煤层瓦斯含量直接测定方法
AQ/1024-2006 突出矿井鉴定规范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 目的
通过对突出区域采煤工作面煤层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将突出危险煤层的突出区域转变为无突出区域,实现安全开采。
4 瓦斯抽采计划
矿井必须根据采掘接替计划制定抽采瓦斯计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及采掘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5 瓦斯抽采设计
5.1 防突部门根据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设计编制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对采煤工作面实现探测和边掘边抽。
5.2 突出煤层的突出区域内采煤工作面贯通后地测部门根据物探、钻探等资料,编制采煤工作面地质图;防突部门根据地质图和巷道掘进、钻孔探测及煤层瓦斯参数等进行瓦斯地质分析,编制采煤工作面瓦斯地质分析报告和瓦斯地质图。采煤工作面瓦斯地质分析存在无突出危险区时由集团公司瓦斯防治研究所编制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对无突出危险区域不再进行消突评价。
5.3 防突部门根据采煤工作面瓦斯地质分析报告和瓦斯地质图修改、补充完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
5.4 煤层顺层钻孔瓦斯抽采设计中钻孔布置选用的瓦斯抽采参数应保证突出危险煤层瓦斯的区域性均匀抽采。
5.5 煤层顺层钻孔应平行于煤层且沿煤层倾向或走向均匀布置,必要时也可交叉布置或具有一定的倾角,顺煤层钻孔应覆盖工作面倾向区域,从工作面机巷和风巷施工的倾向顺层钻孔叠加长度不小于10m;煤层顺层钻孔直径89~120mm。对停采线以外至少20m范围内也必须达到本规定要求。
5.6 突出危险区煤层顺层钻孔工程量不得低于0.1m/t(工作面圈定资源储量),煤层顺层钻孔布孔参数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抽放半径)确定,对暂无实测资料的矿井参照表1选择。在断层等地质构造附近和煤层厚度变厚区域应增补钻孔。
5.7 煤层顺层钻孔瓦斯抽采设计由所属煤矿编制,总工程师审批,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瓦斯防治研究所备案。
5.8 煤层顺层钻孔瓦斯抽采设计时要留足瓦斯抽采时间,评价范围内区域消除突出危险性钻孔预抽瓦斯达到本规定要求。
表1 煤层顺层钻孔布置参数表
6 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及验收
6.1 抽采工程必须有专业队施工,专业人员验收。煤层顺层钻孔施工及验收应记录钻孔的开孔位置、钻孔方位角、钻孔倾角、钻孔长度、钻孔施工过程中的顶钻、喷孔位置以及钻探控制的构造等。
6.2 煤层顺层钻孔施工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位置,增补钻孔。
6.3 煤层顺层钻孔施工完成之后应及时封孔,采用可靠的封孔工艺和材料,封孔管直径不小于40mm,封孔段长度不小于18m。
6.4 煤层顺层钻孔封孔之后应及时并入抽放管网,瓦斯抽采计量采用单孔记浓度、分组记流量,每旬测定一次。
7 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价
7.1 突出区域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编制突出危险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工作面煤层赋存情况,工作面布置参数及与相邻工作面的关系;
b)工作面瓦斯地质分析及瓦斯地质图;
c)工作面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
d)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施工、钻孔总量、吨煤钻孔量);
e)工作面煤层瓦斯抽采量、残余瓦斯含量;
f)工作面消除突出危险评价区域;
g)工作面达到安全开采条件的评价结果。
7.2 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回采工作面长度超过120m,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采样钻孔应尽量布置在钻孔探测的异常区内,且距未消突区域5m范围布置一个测点。
7.3 采煤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认定指标:
(1)抽采钻孔密度不得低于0.1m/t;
(2)瓦斯抽采率大于30%;
(3)残余瓦斯含量小于临界值(临界值需经过集团公司批准)。
7.4 如果残余瓦斯含量超过临界值或者测含量打钻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或其它突出预兆时,则该点周围100m范围措施无效,需采取补充区域消突措施,重新测定残余瓦斯含量。
7.5 消突评价报告由集团公司瓦斯防治研究所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会审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8 其他
8.1 本标准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
8.2 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8.3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2009年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