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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细则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9-06 15:42 来源:煤矿安全网

  “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执行细则

  第一章 区域防突措施设计

  第一条 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编制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区以及与采空区间隔煤柱不大于2m的沿空煤巷掘进工作面按规定编制区域探测措施。突出危险区边缘外20m范围内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条 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区域防突措施原则上采取保护层开采或底板岩石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的设计

  1、岩巷距煤层的距离不小于10m;

  2、巷道断面不小于10m2;

  3、采用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孔底间距不大于10m;

  4、设计水煤沉淀分离和煤水排放系统。

  如果采用底板岩石巷道穿层钻孔和顺层钻孔分段施工的区域防突措施或采取其它区域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向集团公司专题汇报,经批准后方可采用。

  第三条 区域探测措施设计要求,煤厚小于4m,探测钻孔不少于3个;煤厚大于等于4m,探测钻孔不少于6个,超前距不小于20m。控制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范围内的煤层;缓倾斜、近水平煤层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15m范围内的煤层(均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沿空掘进煤巷工作面探测钻孔控制范围为间隔煤柱和实煤帮。

  第二章 区域防突措施执行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监督、检查等所有相关人员应学习已批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和区域探测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由防突副总(科长)负责按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区域探测措施由地质测量副总(科长)负责按批准的区域探测措施组织施工,地质和防突部门动态跟踪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探测措施的施工情况,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参数应经总工程师同意,但不得改变区域防突措施类型及方式。防突副总(科长)、地测副总(科长)对措施执行负管理责任。

  第六条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施工遵循“先控制、后加密”原则,首先对设计区域范围内煤层瓦斯地质条件进行控制,控制钻孔个数由矿(区域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审定,煤厚小于4m,不少于6个,煤厚大于等于4m,不少于9个,探清煤层赋存、地质构造、高瓦斯、高应力的分布情况。

  第七条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控制钻孔探测区域内无异常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控制钻孔施工过程中无顶钻、喷孔现象。

  (二)控制区域内无构造,煤层稳定无异常变化。

  (三)控制钻孔成孔后孔口瓦斯浓度均小于5%。

  可以采用瓦斯解吸指标Q3、Q30结合瓦斯地质多元信息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经连续验证有效后,方可掘进。

  Q3—煤样装罐后前3min内的每克煤样瓦斯解吸量,临界值0.16ml/g。

  Q30—煤样装罐后30min内的每克煤样瓦斯解吸量,临界值0.44ml/g。

  第八条 控制钻孔探测区域内有异常或现场瓦斯解吸量Q3和Q30任意一个大于或等于临界值时,按设计加密钻孔进行抽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方可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效果检验。

  (一)措施钻孔密度达到设计要求。

  (二)措施钻孔均联入抽采系统进行瓦斯抽采。

  (三)所有钻孔抽采浓度均降至5%以下。

  第九条 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施工过程中,凡出现打钻顶钻、喷孔、前方煤体应力集中、钻进困难,控制有效条带长度达不到60m等情况,必须改为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否则不准掘进。

  第十条 采取区域探测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探明前方煤层赋存状况、地质构造、瓦斯、地应力等情况。若区域探测出现以下异常情况之一的,探测区域按突出危险区管理,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一)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

  (二)前方煤层赋存急剧变化、地质构造、应力集中。

  (三)钻孔成孔后孔口瓦斯浓度大于等于5%。

  (四)与采空区间隔煤柱大于2m。

  第十一条 在采空区内掘进时,地测部门负责查明采空区内煤柱的留设情况,标注在工作面地质图上,复采区可直接掘进,煤柱区直接采取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严格按防突部门制定的防突措施施工。钻机长、瓦检员、安监员共同对钻孔进行验收并在单孔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钻孔施工人员升井后将单孔验收记录交予防突部门复审确认。

  第十三条 矿防突(通风)、安监、生产(掘进)、地测等部门建立防突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检查台帐,每月抽查钻孔施工、验收情况次数各不少于10次。

  第十四条 实行区域措施阶段竣工验收制度。验收的主体内容包括钻孔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钻孔封孔、护孔、抽采浓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标准绘制瓦斯地质图,认真进行瓦斯地质分析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验收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地测、安监等部门科长,采取井下现场抽查、抽测和地面资料分析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当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掘进方向进行调整时,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地质测量部门至少提前30m向防突部门提供书面通知。生产技术部门负责提供调整后的巷道参数等相关内容;地质测量部门负责提供调整后的煤层赋存以及地质状况等相关内容。防突部门负责修改、补充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章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第十六条 防突部门根据区域防突措施的竣工验收情况,设计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试点布置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的,被保护范围宽度未超过120m时,沿长度方向每30m至少布置一个测点;被保护范围宽度超过120m时,沿长度方向每30m至少布置两个测点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二)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抽采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在底抽巷每隔30m至少布置一个检验测试点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三)邻近巷道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每20~30m至少布置一个测点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

  (四)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控制掘进工作面前方60m条带长度,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点采用三孔三点布置。一个采样点位于工作面前方20~30m,一个采样点位于工作面前方35~45m,一个采样点位于距区域措施前方控制边缘线5m以内,两侧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测点距措施控制范围边缘不大于5m。钻孔施工在煤层中部,平行煤层顶(底)板。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控制掘进工作面前方条带长度超过60m时,按20~30m间距增补检验测试点,其中最深测试点布置在距前方控制边缘5m以内。

  (六)测点优先选择在厚煤区和措施钻孔施工(喷孔、顶钻等)异常区,避开措施钻孔。取样位置布置在煤厚中部。不准在两个措施循环钻孔叠加区、采掘空间瓦斯排放区布置效果检验测点。

  第十七条 现场瓦斯解吸量及瓦斯含量由瓦斯所或瓦斯所授权的区域实验室持证人员测定,或者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测定。

  第十八条 现场测定工作由矿防突部门组织,矿安监部门现场监督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的施工(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钻孔设计和现场效检)。

  第十九条 区域效检测试人员要查看区域防突措施竣工验收报告,根据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设计,测试人员现场监督效果检验钻孔的施工,对测定结果签字负责。

  第二十条 矿防突部门根据残余瓦斯含量或现场解吸量测定结果结合瓦斯地质信息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报矿总工程师(非直管矿井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签批。矿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瓦斯地质图、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等综合分析,签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瓦斯含量超标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必须继续采取增透卸压、强化抽采区域防突措施,所有抽采孔孔口瓦斯浓度均低于5%后,才准再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再次效检间隔时间不能少于3天。

  第四章 局部防突措施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过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或区域探测无异常后,连续性区域验证,验证方法依照《“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技术标准》执行,经区域验证措施有效方可进行掘进,否则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局部防突措施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一)措施选取:可选取超前预抽瓦斯措施、超前排放瓦斯措施或者其他经过证实有效的措施。

  (二)钻孔孔径:75~120mm。

  (三)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轮廓线外至少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控制巷道上部煤层范围不小于7m或控制到煤层顶板,控制巷道下部煤层范围不小于3m或控制到煤层底板。

  (四)钻孔间距:在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超前预抽瓦斯钻孔或超前排放瓦斯钻孔的个数、终孔间距等根据钻孔的抽采或排放半径确定,但超前预抽瓦斯钻孔终孔间距不大于3m,超前排放瓦斯钻孔终孔间距不大于1.2m。

  第二十四条 施工超前预抽瓦斯钻孔和超前排放瓦斯钻孔前,掘进队负责在掘进巷道迎头打好迎头支护,防止打钻诱导突出。掘进工作面遇到煤层松软、破碎、片帮、顶煤易冒落等情况时,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条 区域验证、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不超标,方准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前提下进行掘进;若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超标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执行以预抽为主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抽采时间不得小于24h。连续两次超标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停止掘进,重新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第五章 区域措施执行管控

  第二十六条 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探测措施均实行阶段、循环报告制度。直管矿井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报告,非直管矿井向区域公司通风调度汇报,由区域公司审核确认后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报告,区域公司通风调度和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建立专用台帐。

  (一)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探测钻孔探测控制后进行报告,需要测定Q3、Q30指标或瓦斯含量时由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及时通知瓦斯所安排测试。

  (二)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加密预抽后进行报告,需要测定瓦斯含量时由集团公司通风调度及时通知瓦斯所安排测试。

  (三)钻孔探测到高应力区、出现异常情况或区域验证指标超标要及时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报告。

  (四)底板岩巷穿层钻孔增透卸压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检后报告。

  (五)瓦斯所测定指标后及时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域验证、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求:

  (一)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实施之前由防突员对防突措施钻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若抽查钻孔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可按规定实施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否则,重新按设计施工防突措施钻孔。

  (二)防突员实施区域验证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之前,复核掘进进尺,发现超进尺掘进,由矿长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

  (三)区域验证、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现场由防突员、安监员、瓦检员以及班组长在区域验证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数据单共同签字确认。

  (四)防突科值班领导根据区域验证、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综合分析后提出效检报告,连同瓦斯地质图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将允许掘进进尺通知单送安监、调度、掘进等有关单位和部门。防突科值班领导把总工程师签批意见通知防突员,由防突员填入防突管理牌板。

  第二十八条 实行掘进工作面防突管理牌板、掘进工作面掘进起止牌、单项防突措施验收报告单、区域验证(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等制度

  (一)掘进工作面防突牌板悬挂在距迎头不大于30m的适当位置,由防突员及时将当班区域验证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填入牌板。由当班瓦检员(或防突员)填写防突措施工程量,并根据矿总工程师的批复意见填写“允许掘进进尺”。

  (二)掘进工作面设置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探测措施及区域验证(效果检验)允许进尺起止牌板,防突员填写,用铁链固定在巷道迎头支架上并上锁,牌板上用醒目字体标明“由此向里允许掘进×m”。

  第二十九条 根据钻孔控制的瓦斯地质信息,每区域循环(阶段)编制一次掘进工作面瓦斯地质图,通过平、剖面图明确反映区域防突(探测)措施、局部防突措施、区域效果检验钻孔的分布情况、反映区域内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和顶钻、喷孔位置等情况。区域验证(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及瓦斯涌出量用曲线图表示。

  第六章 近煤层岩巷施工

  第三十条 近煤层岩巷施工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岩巷掘进工作面布置距煤层法向距离不少于10m的稳定岩层中,并执行超前探测措施,探测钻孔不少于3个,探明迎头前方一定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瓦斯赋存状况以及距煤层的法向距离等情况,探测钻孔见煤点在巷道掘进方向上至少保留20m的超前距离。超前探测由地质测量部门负责,准确控制巷道与煤层的层位关系,并将煤层探测结论以及允许掘进进尺以书面的形式送达防突(通风)等部门。

  (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大于5m且小于等于7m时,采取钻屑解吸指标结合超前探测情况进行多元信息突出危险性预测。若超前探测钻孔探测无异常(无异常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稳定、钻孔成孔后孔口瓦斯浓度低于5%)并且钻屑解吸指标不超标,方可允许掘进,否则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小于5m时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三)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小于5m时,测定钻屑解吸指标。若超前探测钻孔探测无异常(无异常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稳定、钻孔成孔后瓦斯浓度低于5%)并且钻屑解吸指标不超标,方可允许掘进;否则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七章 石门揭煤

  第三十一条 石门揭煤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的岩巷揭煤工作面以及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的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揭煤工作面,矿防突(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揭煤设计,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批复后执行。

  编制揭煤防突设计应符合《石门揭穿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程序技术条件》(MT/T 955-2005)等规定要求。

  (二)揭煤作业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1.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距10m(含10m)以外或地质构造复杂区域20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钻孔,掌握煤层的产状、地质构造,绘制揭煤地点煤层的平、剖面图;

  2.根据钻孔探测情况,编制岩巷揭煤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

  3.突出危险区域的岩巷揭煤在距煤层法距7.0m之前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效检,直至措施有效;

  4.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距5.0m之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区域验证(或局部防突措施的工作面预测);

  5.区域验证(或局部防突措施的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工作面措施效检,直至措施有效;

  6.区域验证无突出危险或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经效检有效时,采用超前探测钻孔边探边掘(超前距不小于2.0m),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煤前的工作面位置;

  7.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最后验证,经验证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再次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直至验证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8.距煤层最小法距2m前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并对揭煤处煤体进行固化。

  9.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三)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效检符合下列要求:

  1.突出危险区的岩巷揭煤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实施后,效检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或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2.区域验证(或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可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验证(或效检)钻孔至少布置3个,分别位于揭煤区域上部、中部,两侧至少布置一个钻孔,并且至少有一个钻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5.0m范围。

  3.局部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方法选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检验钻孔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措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一个钻孔位于措施控制范围的边缘线上。

  4.如预测、效检或验证期间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直接判定为措施无效,工作面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5.预测、效检或验证工作由矿防突副总或防突科长组织,安监部门安排专人现场监督。确保按设计实施;检验数据单在现场由测试人员、监督人员、打钻负责人共同签字;矿防突副总或防突科长根据检验数据及打钻过程的情况综合分析提出预测、效检或验证报告,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送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四)石门揭煤防治突出措施符合下列要求:

  1.揭煤工作面经预测(或验证)有突出危险时可选用抽采瓦斯钻孔、排放瓦斯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加固等局部防突措施;抽采瓦斯钻孔、排放瓦斯钻孔、水力冲孔措施在距煤层法距5.0m之前实施;金属骨架、煤体加固措施,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距煤层法距2.0m前实施。

  2.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直径89~120mm。

  第八章 巷道贯通

  第三十二条 巷道贯通前制定专项防突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巷道贯通点应选择在煤层层位稳定区域,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倾斜巷道贯通时应尽可能采取下山掘进方式进行贯通作业。

  (二)矿总工程师负责提前确定贯通点的坐标,只允许在贯通点贯通。

  (三)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60m前均停止掘进,采取钻透措施,钻孔直径不小于89mm,数量不少于6个。被贯通工作面在停掘位置采取迎头抽采、排放等措施,经效检措施有效后,贯通掘进工作面才准开始施工。

  (四)被贯通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做好迎头支护。贯通掘进工作面施工时,被贯通(停掘)掘进工作面实现停电撤人。

  (五)两个贯通工作面相距20m直至巷道贯通期间,贯通掘进工作面在进行区域验证的同时对被贯通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当两个掘进工作面均无突出危险性时,方可开展下一步贯通工作。

  (六)两条巷道垂直或斜交贯通时,被贯通巷道要超前贯通点距离至少5m,并对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七)煤巷掘进工作面与岩巷掘进工作面贯通:岩巷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10m位置处停止掘进,由煤巷向岩巷贯通。巷道轮廓线外至少12m范围内煤层和距巷道轮廓线法向距离≤5m范围内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煤巷掘进工作面全断面进入煤层顶(底)板且距煤层法向距离大于2m时停掘,可由岩巷与之贯通。

  第九章 巷道变向

  第三十三条 突出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变向前必须对变向点两帮至少15米范围和掘进前方至少20米进行控制。变向前、后必须确保至少20米的区域措施超前距。

  第十章 掘进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主管掘进的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及煤质的松软程度,采取可靠的顶板加固措施,防止冒顶、片帮造成瓦斯超限,诱导突出事故。施工队负责搞好工作面支护、杜绝空顶(帮)作业。

  第三十五条 若出现下列情况严禁掘进:

  (1)煤层不注水、没有可靠的护顶措施;

  (2)顶煤掉渣、片帮、响煤炮、瓦斯异常;

  (3)掘进工作面前方遇见地质构造;

  (4)没有接到防突部门允许掘进通知。

  第三十六条 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0.5%或变化量达到0.3%时,立即停止掘进,探明前方情况,分析研究后由直管矿井总工程师(非直管矿井由区域公司总工程师)确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向集团公司汇报。

  第三十七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第三十八 施工管理

  1、在松软煤层、托煤或半煤岩(上煤下岩)上山大坡度(>15°)施工,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预防顶板和瓦斯事故。巷道施工必须按“先挺、后注、再进”的原则制定措施,顶煤松软易冒采取钢骨架超前护顶、注浆(或特殊材料)锈结顶板等特殊措施控制顶板。

  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一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并纳入顶板评价和安全监控重点管理内容。

  2、突出区工程施工要统筹安排,掘进与工作面消突工程、瓦斯抽采要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同时施工。避免工作面投产后回采与抽采消突平行作业,以防抽采滞后影响安全生产。

  第十章 放炮管理

  第三十九 采用远距离爆破,起爆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若爆破地点设在避难硐室时,该避难硐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第四十条 放炮前,由班组长、瓦检员、安监员、放炮员检查掘进工作面顶板支护、通风、瓦斯、爆破连线、撤人站岗、停电等情况,确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后,由班组长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再次落实回风系统是否停电,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掘进工作面放炮;放炮后至少30min,通风调度员负责观察炮后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瓦斯浓度的变化情况,若监测系统显示掘进工作面巷道内及回风系统内瓦斯浓度均小于0.8%时,通知瓦检员、安监员、放炮员、班组长共同进入掘进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恢复掘进巷道内的正常工作;若遇瓦斯浓度急剧升高,立即向生产调度汇报,矿生产调度负责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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