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八、 矿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矿车的管理
1、新购置的矿用车辆,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并要有生产厂家所提供的拉断试验报告,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矿自行制做、改制的矿用车辆,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拉断力试验,否则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如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3、矿用车辆必须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定期大、中、小修,经过检修的车辆必须经过质量、数量的验收,达不到完好标准决不能投入使用。
4、所有车辆必须建立设备台帐,进行登记,并要将购置投入使用日期、检修内容、时间、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帐卡登记。经检修的车辆必须保持在正常情况下能运行6个月以上,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车辆的使用年限,一吨矿车5年。各种材料车8年。车辆(1)使用率不得低于80%;(2)待修率不得超过7%;(3)备用率1T(包括各种车辆)一般在2--4%之间。
(二)矿车的完好标准
1、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1T及以下矿车不小于6mm,2T矿车不小于7mm.
2、车轮要定期注油,车轮端面摆动量滚动轴承不超过2mm,圆锥滚柱轴承不超过3mm。
3、矿车的车梁、碰头、插销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0,连接钩环和插销的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链环、插销的弯曲值不得超过链、销的10%。
4、铸钢碰头无裂纹,弹簧无断裂或永久变形,弹性碰头的伸缩长度为10--30mm,橡胶碰头要完整固定要可靠,伸出槽外长度不小于30mm。
5、车厢无破洞,各部凹凸深度不大于5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00mm,上口对角长度不大于50mm。
6、底梁不得有开焊和裂纹。碰头铆钉不得松动。其他部位的铆钉、螺栓松动数不得超过总数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