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庄孜矿“1.12”掘进放炮崩人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9年1月12日,新庄孜矿掘进五队三组在63303风巷施工时发生一起放炮崩人事故。
当日夜班,该组施工的63303风巷当班本茬采用分次放炮,先放下部后放上部。放两次炮后,迎头下帮肩窝未放掉,施工单位要求补两个炮球放第三次炮。由于临近交接班时间,放炮员在未确定施工单位装炮、联炮人员已经撤出的情况下进行放炮,造成1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和84条较严重“三违”第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规定。
(一)放炮员未执行“一炮三检”等放炮制度,严重违章放炮,触犯严重“三违”二十条红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处理决定
(一)陈付安,掘进五队三组工人;陈玉祥,掘进五队三组当班班长,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分别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二)李传海,放炮区掘进放炮队当班放炮员兼班长,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一年。
(三)马长胜,放炮区掘进放炮队队长,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郭云华,放炮区掘进放炮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周传生,放炮区区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李云辉,放炮区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七)赵斌,掘进五队副队长(主持行政工作),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八)汤瑞忠,掘进五队直属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确保放炮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放炮警戒,加强现场放炮督查,对发现的放炮管理问题认真追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