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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庄孜矿“1.12”掘进放炮崩人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09-11 20:10 来源:煤矿安全网

  新庄孜矿“1.12”掘进放炮崩人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9年1月12日,新庄孜矿掘进五队三组在63303风巷施工时发生一起放炮崩人事故

  当日夜班,该组施工的63303风巷当班本茬采用分次放炮,先放下部后放上部。放两次炮后,迎头下帮肩窝未放掉,施工单位要求补两个炮球放第三次炮。由于临近交接班时间,放炮员在未确定施工单位装炮、联炮人员已经撤出的情况下进行放炮,造成1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和84条较严重“三违”第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规定。

  (一)放炮员未执行“一炮三检”等放炮制度,严重违章放炮,触犯严重“三违”二十条红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现场火工品和放炮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处理决定

  (一)陈付安,掘进五队三组工人;陈玉祥,掘进五队三组当班班长,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分别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二)李传海,放炮区掘进放炮队当班放炮员兼班长,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一年。

  (三)马长胜,放炮区掘进放炮队队长,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郭云华,放炮区掘进放炮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周传生,放炮区区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李云辉,放炮区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七)赵斌,掘进五队副队长(主持行政工作),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八)汤瑞忠,掘进五队直属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确保放炮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放炮警戒,加强现场放炮督查,对发现的放炮管理问题认真追查处理。

  (三)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认真落实“两规范”,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杜绝违章放炮。

  (四)加强放炮管理制度措施的现场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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