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一东区项目部“5.15”打钻着火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10年5月15日,潘一东区项目部西一(11-2)矸石胶带机巷钻场发生一起打钻着火事故。
5月15日早班,勘探工程处当班工人刘利军等三人施工至12时54分,16#钻孔施工11m,此时该区段动力电源停电,钻机停止施工,当班钻孔施工人员提前升井。造成16#钻孔孔内冒烟,后引起明火,引燃钻机附属物及附近煤层、胶带机、风筒。
二、事故原因
该事故是因管理混乱、现场工人心存侥幸、“三惯”思想严重、班前安全教育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钻机工触犯了20条红线第20条“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84条较严重“三违”第23条“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第26条“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规定。
(一)钻孔施工过程孔内钻屑排泄不畅,摩擦产生高温,钻机压风未关闭连续供氧引起孔内煤屑燃烧。
(二)钻机工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人员提前离开现场,钻孔孔内出现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致使着火事故发生。
三、处理决定
(一)刘利军、周曹成、蒋道耀,勘探工程处潘一东项目部钻机工,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待岗半年处理。
(二)张祥,勘探工程处潘一东项目部机长,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武玉河,勘探工程处朱集项目部经理,兼管潘一东项目部钻孔施工,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陈国军,潘一东区项目部通风地质管理科副科长,对事故负监管责任,给予免职处分。
四、防范措施
1、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打钻施工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观察孔内隐患。
2、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必须现场立即进行处理且立即进行汇报,严禁擅自离开现场。
3、煤层顺层钻孔施工必须严格规范使用风水联动装置,发现孔内隐患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