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桥矿“4·27”井下采区无极绳绞车梭车伤人死亡事故
顾桥矿“4·27”井下采区无极绳绞车梭车伤人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4月27日中班,顾桥矿生产准备队安排二班到1115(3)轨顺进行一部90D无级绳绞车换绳作业。中班人员到现场采用锚链(锚链用M20的螺栓环形连接)把梭车固定在轨道上,固定好梭车后开始拆掉旧绳,把新绳头固定在梭车绳轮上。在22:05分左右,副班长闫祝海用对讲机命令无极绳司机李玉先“开车紧绳”。同时,刘显义等四人在梭车处盘绳轮,刘显义站在梭车上前方用大锤整理缠绳。由于无极绳绞车开动,梭车被拉了3m,固定梭车锚链的M20螺栓突然崩断,梭车放滑,把刘显义甩下,并被梭车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直接触犯了20条红线中第14条规定: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更换无极绳钢丝绳作业人员在紧绳时,没有按措施执行,即没有用手拉葫芦紧绳,而是违章开动无极绳绞车进行紧绳,导致梭车放滑。
三、处理决定
1、李玉先,生产准备队绞车司机,开车前现场不进行安全确认就开动绞车,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理。
2、谢泽喜、王廷成、彭兆志,现场进行盘绳作业,没有及时阻止违章开车,安全意识极其淡薄,互保联保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分别给予待岗3个月处理。
3、闫祖海,生产准备队副班长,现场管理混乱,规程措施现场不落实,违章下达开车指令,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处理。
4、郭正,生产准备队班长,现场管理混乱,没有及时阻止副班长违章下达开车指令,也没有阻止绞车司机违章开车,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5、吴兆法,生产准备队队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6、帅银周,生产准备队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7、吴征鹏,机电管理办公室技术主管(副科级),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8、翁兴怀,机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对事故负有部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赵文友,安监处副科长,分管矿井机电运输安全监督工作,对事故负有监督不到位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防范措施
1、现场作业人员要随时注意自身和他人的安
全,切忌盲目作业,提高自保意识。
2、严格按措施施工,无极绳紧绳必须用手拉葫芦或绞车,严禁开动无极绳绞车紧绳。
3、提高班前会质量,对关键工序作业方式和安全注意事项必须讲清讲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