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四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运送超重(3吨以上)、超高(1.4m以上)、超长(2m以上)、超宽(1.1m以上)的大型设备材料车辆(以下简称“四超”)的运输必须制定专项运输措施,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执行。
二、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经分管领导批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四、专用车辆必须达到完好标准。
五、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 “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道岔口设置警戒。
六、斜巷下放“四超”时,提前派人在各片盘处站好岗,严禁人员进出。
七、开车前认真检查绞车的完好情况,如刹车、离合、按扭、钢丝绳、钩头等,有问题立即处理,否则不得下放。
八、检查信号及安全设施,要求信号声光齐全、灵敏可靠,安全设施动作可靠。
九、检查绞车固定情况,如绞车底盘的固定螺栓是否齐全紧固,压戗柱是否牢固,地锚是否可靠。
十、斜巷下放“四超”车辆时,必须配备技术熟练的绞车司机、把钩工和信号工,所有人员必须躲到安全地点,两端有人站岗把关,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绞车运行中,司机不准用手拾绳或用脚蹬绳,精力集中,听清信号。
十一、“四超”车辆在运行中,其两侧和前方严禁有人,在过曲线、弯道时,其两侧及前方严禁有人。
十二、运送“四超”车辆时,绞车主绳必须与设备相连。
十三、凡是更换钩头的地点必须设置阻车器,重车停稳并掩牢后,方可进行。
十四、下放“四超”车辆时,绞车至“四超”车辆间不准有余绳,所有人员必须闪开绳道,“四超”车辆下方严禁有人,在下车场安全地点设人站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