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各单位、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安全管理行为、员工安全操作行为,真正杜绝“三违三松”现象的发生,增强员工自主保安意识,进一步明确 “三违”界定范围,特制定《城郊煤矿“三违”管理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
(一)、共性方面
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
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
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
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
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
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
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
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
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
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
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
的;
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
哨的;
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
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
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
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
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
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
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
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
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
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
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
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
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
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
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
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
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
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
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
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
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
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
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
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四)、机电运输
1、人为造成矿灯漏液、瞎灯的;
2、操作配电设备,不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
3、高空作业,工具不生根的;
4、人力推车时,一人推多辆矿车的;
5、井下主道及车场内存放车辆未用木楔子掩车的;
6、用电机车运送人员或矿车时未采用正向拉车方式运送的;
7、电机车在车场倒车时,未挂链环、车数超过规定的;
8、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处、道岔口及前方有障碍物时,未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的;
9、私自掀翻矿车的;
10、矿车掉道用电车顶拉矿车上道的;
11、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三链环和插销挂车的;
12、人车随意停开车的;
13、乘座人车不服从管理的;
14、在人车运行间,未按规定关闭防护门的;
15、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上,同一方向行驶时,未保持至少100 m 间距的;
16、车场反向阻车器与主道之间存放矿车的;
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五)、一通三防及爆破管理
1、过风门不随手关风门者;
2、检修后易燃物品不及时回收升井的;
3、运送火药期间,放炮员与背药工之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4、采掘工作面无炸药箱或有箱不使用,炸药乱堆乱放的;
5、爆破材料箱没有上锁的;
6、做引药时没有采用专用工具的;
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严重“三违”界定范围
(一)、共性方面
2、安全设施不完备,强令职工作业的;
3、现场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未处理,强令职工作业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未持证上岗或岗证不一致的;
5、高空作业时(脚底铅垂距地面大于或等于2米),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6、重点岗位没有在现场对手交接班的;
7、隐瞒工伤不报的;
8、值班期间空岗、脱岗的;
9、值班期间喝酒的;
10、在岗睡觉的;
11、带烟、电子表或违规带打火机、火柴入井的;
12、井下打架的;
13、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
14、井下及井口吸烟的;
15、故意制造安全隐患的;
16、让别人代替打入井卡、升井卡,或入井打入井卡升井后又入井打升井卡的;代替别人打入井、升井卡的;
17、骑摩托车上下班的;
18、乘车、乘罐拥挤的;
19、在井底车场等时间打升井卡的;
20、入井人员不按照规定携带自救器、矿灯的;
21、通风报信人员;
22、大巷行人不躲避电机车,行人在道岔处躲避电机车的,坐轨道的;
23、人车未停稳摘防护链,下人车后禁奔跑的;
24、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
25、不按规定私自摘挂猴车座椅的;
26、大巷架空线下行走肩扛超过300mm长的金属物件的;
27、装车不符合要求的;
28、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私自使用的;
29、胶带机、刮板机运转期间,不走行人过桥随意跨越的;
30、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二)、采煤专业
1、工作面两端头提前进行窜棚,回柱放顶的;
2、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3、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4、采煤机急停开关失灵而继续作业的;
5、工作面在检修采煤机或刮板输送机时,煤壁空顶作业、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没有使用的;
6、工作面在生产期间,拉架距采煤机的距离超过规定的;
7、工作面在拨支架加长段时没有进行倒换支架立柱进回液管路的;
8、工作面在回撤液压支架时,磨架或拖移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链条或采用双链条连接环没有上满丝的;
9、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的;
10、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三)、掘进专业
1、不正规使用前探梁,空顶距离超过规定;
2、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3、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急停开关失灵的;
4、耙装机停用后未二级停电且耙装机操作手把没有取掉的;
5、综掘机司机离开时,未停电或钥匙未随身携带的;
6、综掘机开启时未发出警告、机身和前方有人的;
7、干打眼的;
8、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四)、机电运输专业
1、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2、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的;
3、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的;
4、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5、带电作业的;
6、机电检修作业时未挂停电牌、未设专人监护或搭车检修的;
7、绞车、胶带机、刮板机等机械设备未使用信号联系开车的;
8、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后未及时二级停电的;
10、斜巷绞车运行时,未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
11、斜巷设施不完好、不完善或未正规使用安全设施进行斜巷提升的;
12、斜巷超挂车的;
13、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14、胶带输送机运料期间运料范围内有人施工的;
15、使用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的;
16、井下主胶带输送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现场试验不合格的;
17、电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未停电或钥匙未随身携带;
18、掩车采用石子、薄木片或其它非正规物品的;
19、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五)、通风专业
1、风筒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3、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4、井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送风的,局扇出现循环风的;
5、井下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
6、煤巷或岩巷揭煤没有使用瓦斯探头的;
7、瓦斯探头不按规定吊挂的;
8、井下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
9、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0、盲巷未打栅栏、未挂“禁止入内”警示牌的;
11、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六)、爆破管理
1、放明炮或糊炮的;
2、未按照规定使用阻燃胶带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脚线标志牌的;
4、未按规定处理拒爆或残爆的;
5、炮眼深度小于0.6m,无安全措施的;
6、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无人看管的;
7、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8、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9、爆炸材料的运输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0、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三、恶性“三违”界定范围
1、掘进工作面割煤或爆破后,永久支护没有形成之前,没有使用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2、采煤工作面在生产期间,端头顶板锚杆螺帽拆除后,提前进行窜棚,回柱放顶的;
3、带电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停送电程序的;
4、乘座矿车、平板车、花架车、无极绳绞车梭车、胶带机、刮板机等非规定的运输人员设备的,扒车、跳车、蹬钩头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放飞车的;
6、爆破警戒距离不够、安全警戒地点设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未进行验炮就作业的、私藏爆炸材料的;
7、耙装机作业期间,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的;掘进机运行期间,掘进机机身尾部至前方有人作业的;
8、酒后入井的。
四、跟班队长严重“三违”界定范围
1、跟班期间出现轻伤以上事故的;
2、跟班期间出现工伤隐瞒不报的;
3、跟班期间无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4、跟班期间出现职工打架在现场不进行制止的;
5、跟班期间出现职工严重“三违”在现场不进行制止的;
6、跟班期间出现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无证上岗的;
7、跟班期间出现重大隐患不整改而继续生产的;
8、跟班期间职工发生恶性“三违”的;
9、跟班期间强行安排职工违章作业的;
10、跟班期间个人发生严重“三违”的;
11、其他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五、处罚规定
1、凡发生一般“三违”的,根据“三违”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2、凡发生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人停工学习;
3、凡发生恶性“三违”的,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三个月;
当班跟班队长停工学习;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5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2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分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