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资金投入保障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资金投入保障管理制度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的提取、使用管理,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进行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资金来源,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的长效和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 号文件精神,结合矿情,制定以下制度。
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资金来源及提取标准
( 1)按原煤实际产量每月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
(2)提取标准:10元/吨。
2.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是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由煤矿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由企业自选安排使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矿财计处和纪监审办监督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3.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上报总矿审查,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5.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要向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并备案,接受监督。
6.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如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矿井,总矿及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煤矿维简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维简费)提取和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制定以下办法:
1.资金来源及提取标准
(1)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2)提取标准:10.50元/吨。
2.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3.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4.煤矿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7)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5.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合计制度处理。
6.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向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备案,接受监督。
7.如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矿维简费的矿井,总矿及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