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煤矿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长期任务来抓,认真作好业务保安,把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工作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
二、加强领导,健全通风机构,调整充实通风人员,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煤尘的管理制度。
1、全矿的通风、瓦斯、煤尘工作,技术上由总工程师负责,行政管理上由矿长负责。
2、由分管副矿长主管通风工作。矿安全通风科配备分管通风、瓦斯、防尘、放炮、巷道维修、安全仪表、仪器维修的专职干部进行管理。
3、按照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规定,配备瓦斯检查人员,配备通风、测风、测尘专职或兼职人员,井巷维修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要调整充实,逐步建成一支具有一定技术业务水平的专职安全队伍。
4、对于瓦斯检查员、通风、测风、测尘员、放炮员,由业务部门负责,每年要进行7至10天的培训,新配备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5、矿长、总工程师必须每日审阅瓦斯日报。
三、加强通风管理
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都必须包括通风、防止瓦斯、防尘、防灭火等设计内容和技术安全措施,新采区和新投产的采煤工作面通风、防尘等系统及其安全设施未形成以前,不准投入生产。
2、必须严格实行分区通风方式,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循环、老塘、扩散通风。严禁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
3、各单位在布置下达每月采、掘计划的同时,必须会同安全通风科共同研究在通风上是否可行。如采、掘布置与通风有矛盾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研究解决。
4、安全通风科每年、每季、每月要编制通风工程计划,对通风设施的设置、漏风的清堵、风巷的维修都要列入计划,对通风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人力等各部门要优先解决。
5、认真搞好通风设施工程质量,做到坚固可靠,通风设施完工后,由业务部门按照《煤矿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组织检查、评级、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在进风巷和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风门。通风设施的安设,拆除要经矿安全通风科批准。
6、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报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有关部门。
7、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要做好控制风流的准备工作,防止风流短路,巷道掘穿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8、主要扇风机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要停风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并制订停电、停风、送风、供电、恢复通风、排除瓦斯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局扇的安装、拆除要执行矿安全通风科审批的安装申请单。按申请批准单执行安装、拆除局扇工作。局扇由瓦斯检查员负责看管和按规定停开,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停开局扇,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停风要先切断该停风区内的电源,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符合规定方可开动局扇,恢复通风。如停风时间长,未送风的盲巷,要进行封闭或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报废巷道要及时封闭。
10、积存瓦斯的巷道,在排放瓦斯时,通风部门要制定专门排放瓦斯的技术安全和组织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山救护队执行,严禁无安全措施擅自盲目排放瓦斯。
11、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做到“三对口”(即原始记录、记录牌板、瓦斯日报三个数字吻合)。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碉室进行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对可能积聚瓦斯的独头局扇送风巷道超高、冒落巷道、回采工作面的垮高地段等,要每班设点检查瓦斯,防止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斯检查员还要负责对本区段内的通风设施、通风系统进行检查。
12、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执行井下定点手上交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误检,如发现要及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3、发现瓦斯超限积聚,瓦斯检查员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时要有矿山救护队员或瓦斯检查员在场,如果当班处理不完,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除向调度站汇报外,必须在现场交接班,继续处理直到完备。决不允许任何人背离安全规程的规定,随意提高瓦斯浓度,不管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责任。
14、认真执行测风制度,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矿通风科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长、总工程师。
15、矿安全通风科坚持每月绘制通风系统图,图中标明风量、风流方向,通风、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并设置通风示意图板,局部通风图板。
四、加强煤尘管理,搞好综合防尘
l、掘进碛头要严格执行综合防尘,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不准作业。
2、采煤工作面在溜子机头出煤巷装车地点和回风巷,采用喷雾洒水防尘并坚持使用,否则不准采煤生产。
3、爆破工作要严格按照采、掘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执行。
4、井下矿车都应保持完好,煤车不要装得太满,防止煤尘飞扬和散落。
五、严格控制和消除井下引爆火源
1、严格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任何人穿戴化纤制品、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井。由专职人员24小时在井口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如果发现穿戴化纤制品、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井者,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2、失爆矿灯不得入井,严禁在井下拆卸矿灯。
3、严禁裸露爆破,严禁放糊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严禁用矿灯电瓶和动力电源放炮,在贯穿巷道中放炮,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无风、微风、瓦斯超限都不准放炮。
4、各队必须由值班队长管理放炮工作,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才能独立从事放炮工作,不准指派未培训人员放炮。
5、加强电器设备防爆,特别是五小设备的防爆管理,要按《防爆电气检查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煤矿电器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坚持电器防爆的检修、入井、安装“三把关”,建立井下电气防爆安全检查制度,负责对防爆电器设备和低压供电网路及三大保护的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处理,险情严重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矿井使用的电气设备要求每月检查l-2次,并做记录,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和漏检。
6、进行技术培训,凡与防爆工作有关人员,特别是井下电工,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7、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督促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防爆性能,专用电缆要集中统一专人管理,对采区的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轮换升井检修,对采、掘工作面和需要修理巷道中敷设的专用橡套电缆,放炮时必须掩盖或拆除,工作完后,应悬挂整齐。
8、局扇要采用风电瓦斯闭锁,局扇电源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电缆,井下所有机电碉室不准存放易燃物品,并按规定的数量备足灭火器材。
9、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停送风、电和处理机电故障的规定,严禁带电作业,对各种电气保护装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拆除或停止使用。
10、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安装接地装置。
六、加强灾害预防工作
1、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质、监察、矿山救护队等单位有关人员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不断完善。
2、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预防灾害措施和避灾路线,并在贯彻作业规程中,使全体施、管人员熟悉、掌握。
3、通风科应在各巷道口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4、由矿地质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交有关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隔爆措施。
七、除执行以上制度外,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矿有关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