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煤矿通风安全监控装置使用管理制度
一、凡矿井主要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均必须安设此装置。
二、凡应安设装置的地点或区域,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主机、传感器安设位置,控制电缆的敷设线路以及装置控制区域等作明确规定。
三、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安全通风科备案。
四、通风科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装置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及电源线、控制线,在撤除前必须与通风科瓦斯监测中心联系,妥善处理。
六、检修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事先与通风科瓦斯监测中心联系,并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
七、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辖范围内的装置及缆线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瓦斯监测中心汇报并协助处理。
八、所有装置(包括分站、传感器、电缆)均由所辖范围内的值班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凡装置被损坏,应及时向瓦斯监测中心汇报。凡因失职造成装置损坏,要追究当事者责任,并给责任者罚款100-500元和纪律处分。对故意破坏、盗窃装置者,除照价赔偿外,一律严肃处理。
九、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只准现场瓦检员按规定移动,并做到每班放炮前取下传感器加以保护,放炮后必须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
十、瓦斯监测系统(包括所有装置)未经矿调度室、安全通风科领导批准,以及非检修时,严禁擅自停用,否则将追究当班瓦检员、采掘班组长和值班队长的责任。
十一、瓦斯传感器电源为本质安全型,其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
十二、使用断电仪控制的地点,严禁随意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三、凡装置所关联的电气设备,包括局扇、装岩机、溜子等设备的控制开关,必须挂牌标明。使用地点停风停电后,必须按瓦斯管理规定,先检查瓦斯,待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向该工作面供电。
十四、瓦斯监测系统的投入使用,只是对矿井多了一个瓦斯检测手段,并不能代替人工控制,故瓦检员的安排、检查次数均按瓦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