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煤矿防尘工作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生产矿长、总工程师要亲自抓防尘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有关人员会议,组织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防尘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防尘管理工作水平。
二、各项工程设计必须将防尘工作纳入配套设计。作业规程中应有防尘措施和坚持使用水炮泥的措施,否则安培处和有关部门有权不批。
三、采区在投产前,回采工作面在正式开采前,矿应组织有关部门按作业规程要求,对采区内所有防尘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凡防尘系统不完善或无水防尘的工作面不许开工生产。
四、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防尘供水管路及喷洒装置,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综合防尘,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五、井下所有溜子转载点、工作面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均必须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喷雾洒水供水系统必须完善可靠,喷头、开关等装置必须灵敏,使用正常。
六、凡煤尘干燥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坚持使用水炮泥,凡不使用水炮泥工作面,有关人员发现后,有权停止作业。
七、必须经常检查所有防尘管路和喷洒装置,发现故障后应及时处理。如发现故障修理不及时或失修而影响防尘工作,将追究防尘工的责任。
八、未经主管矿长批准,各有关单位防尘人员不得擅自调换或安排其他与防尘无关的工作,更不得以其它借口削减防尘人员,否则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
九、防尘工必须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推进和搬迁情况,及时拆卸和安装防尘管路。
十、爱护防尘设施,未经主管生产矿长批准,任何人不准把井下防尘设施挪作它用,否则据情节轻重经予严肃处理。
十一、安全通风科应利用节假日或矿井停产检修时,组织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进行粉尘清扫工作。为了有利于井下粉尘的管理工作,对井下主要产尘点和碉室实行责任制,其粉尘管理工作的范围划分为:
l、井下溜子转载点前后50米由采煤队装车工负责粉尘的清扫工作。
2、井下绞车道及上下车场由运输队负责粉尘的清扫工作。
3、掘进工作面及施工巷道(包括由掘进队承担运输工作的巷道)的粉尘清扫工作由掘进队负责。
4、井下绞车房、水泵房、变电碉室、充电碉室等粉尘的清扫工作由机电队负责,其他硐室由使用单位负责。
十二、新掘进巷中的出煤巷、主运输巷、回风巷完工后,必须留设一套防尘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