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煤矿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一、井口周围二十米范围内,严禁有烟、火源。
二、井口严格执行检身制度,严禁私带烟、火和穿戴化纤制品入井。
三、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四、井下和井筒内不得从事电、气焊割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和井筒内进行电、气焊割工作,则每次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有关业务部门、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擦试机器用过的棉纱、布头、纸等要放入加盖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六、井下电气设备入井必须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并按要求进行安装和检修。
七、加强矿灯防爆性能检查,保证每盏矿灯不失爆。
八、井下用电缆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并按规定敷设。
九、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型,并按要求进行防爆性能和“三大保护”的检查实验。
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自连自拉”、“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十一、井下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严禁使用结块、变质、过期、失效的炸药。禁止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或用煤粉作封泥进行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十二、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调室、材料库房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十三、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房、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运输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要按规定的数量在存放地点备足灭火器材。
十四、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十五、井下作业人员要爱护灭火器材,严禁损坏灭火器材,否则按规定进行赔偿。
十六、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