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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井提升挡车装置管理规定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10-12 10:57 来源:煤矿安全网

  斜井提升挡车装置管理规定

  为加强神华新疆公司斜坡道的管理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挡并重,管理与装备并重”的原则,杜绝跑车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矿所属斜坡道由矿统一管理,各级领导要明确职责范围,建立运输安全工作指挥一条线制度。矿长负全面责任;分管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二条 斜坡道提升必须有正规的设计图纸,所有斜坡道设施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各矿运输部门,必须有领导分管斜坡道工作,有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的机械、电器和其他设施等包机到人责任明确。

  第三条 各矿必须建立专业检查、维修、试验小组,负责对有关跑车防护装置及挡车装置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 斜坡道上岗人员(包括绞车工、把钩工、信号工等)由矿统一配备,所有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考核发证,要能操作,会修复,具有应变能力,坚持持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操作,斜坡道每次的使用要有交接手续并认真填写交接记录。

  第二章 综合防范

  第五条 正确使用钢丝绳,避免断绳事故的发生。

  ⑴斜井提升用钢丝绳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悬挂前及使用中的定期试验,并认真执行验绳制度,坚持每天一次的检查;

  ⑵必须严格控制松绳余量,使钢丝绳不致打结;

  ⑶严禁利用提升钢丝绳作车场调车用;

  ⑷运行矿车掉道后复道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严禁用提升钢丝绳硬拽;

  ⑸双钩提升时,必须设置防错码装置。

  第六条 斜井提升设备必须做到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凡负力提升系统和担负输送人员的系统及使用盘形闸的绞车必须配齐动力制动,否则不准提升。

  第七条 斜井提升的斜坡道和上下停车场的参数、阻车器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各种设施均应符合设计规范,用电机车调车的车场,应设立“机车停车位置”标志。

  第八条 布置天轮、地滚和立滚。

  ⑴提升道必须装设地滚,地滚必须平正、稳固,不得被煤矸所埋没,保证运转灵活,地滚必须由软质材料制成,直径一般不小于150mm,宽度不小于250mm。每组地滚间距:主提升道不得大于10m,辅助提升道不得大于20m,严禁钢丝绳在巷道底板上拖行;

  ⑵如巷道有起伏,有钢丝绳磨损顶棚时,要装设托绳轮(天轮)或压绳轮,其装设数量和位置,应以不磨绳为准;

  ⑶对中间水平甩车道及下车场甩车道,侧帮要装设立滚,甩车道道心要装设扒绳轮和地滚,其装设数量和位置,以不磨绳为准。

  第九条 矿车及提升钢丝绳使用的联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联接件的磨损量超过尺寸15%的不得使用,严禁其它物品代用。凡提运超长设备或材料,料车的联接装置必须使用专用的多环链联接装置,或报请矿分管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批准,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提升使用的矿车,其型号应一致、完好。在斜巷中运送大型物件或使用非斜巷运行的车辆等特殊情况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分管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一条 把钩工在发开车信号之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联接装置、装载情况和保险装置。严禁超载、超高、超长、超宽提升,特殊情况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严禁与空、重车混提,并通知绞车司机减速运行,凡有不符合要求的,把钩工不得发开车信号。

  第十二条 倾斜井巷及轨道的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巷道中不得有流水冲刷道心,对道上的浮煤、矸及杂物,必须随时处理,对装车过满或装载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把钩工不得挂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在倾斜井巷所有进入斜坡道的道口,均须装设声光信号(必须为红绿两色)和语音报警装置,声光信号应安装于警戒线外侧,行人视力可及之处。

  第十四条 斜井提升时,不准在提升道内作业和休息,必须在提升道内作业时,应停止提升。

  第十五条 斜井上下部停车场、各顺槽甩车场的人行道宽度不足0.7m的巷道一侧,均须设躲避硐,其规格不小于1.8×1.4×1.4m(高×宽×深),巷道中的躲避硐的间距,不得大于25m,下部停车场躲避硐距起坡点不小于2m。

  第十六条 中部水平及下车场甩车道的轨道半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 挡车装置的设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在轨道运输的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挡车装置,凡新设计的运输斜巷,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凡装设有挡车装置的矿井,必须坚持使用,严禁弃之不用和随意拆除。

  第十八条 挡车装置必须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设计,设计和图纸必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审查批准,制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保证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 任何一种新型的挡车装置,或使用中的挡车装置在使用条件(巷道倾角、提升串车数、装设距离等)有改变者时,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和验算,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各车场把钩工交接班时,要对所管辖的挡车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交接,对故障和隐患未消除之前,把钩工不准交接班,并报告主管部门,立即处理,合格后方可交接班进行提升,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其他记录。

  第二节 挡车装置

  第二十一条 挡车装置的设置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⑴必须监测灵敏,操作准确,挡车灵敏可靠;

  ⑵在倾斜井巷上坡口,挡车装置应是“常闭式”的,仅在矿车正常通过时,方可打开,矿车通过后,随即关闭;

  ⑶挡车装置的设置,不准影响正常提升,不准磨损钢丝绳,不准影响人车和运送大型设备及长材料车的通过;

  ⑷挡车装置处不得有煤、矸、水,必须保证其动作的灵敏及可靠性;

  ⑸挡车装置应易于复位和检修,装置的复位应不影响正常提升。

  第二十二条 对甩车场主提升道,在其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必须装设挡车栏。

  一列车长度为:

  L=L1+ L2+△L

  式中:L1串车矿车长度总和

  L2串车矿车联接链长度总和

  △L调整余量,一般取△L=0.5m

  第二十三条 挡车装置的选型必须先进可靠,但均应从各矿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维护和修理能力。

  第三节 挡车装置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第二十四条 挡车装置的设置的位置和数量规定:

  ⑴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应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⑵在倾斜井巷中部是否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自动跑车防护装置及装设数量,各矿根据自己斜巷的倾角、斜长、跑车防护装置抗冲击能、下放速度和提升负荷等经过计算后确定。

  最大距离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E—跑车防护装置抗冲击能MJ

  m—提升负荷总质量kg

  v0—下放速度m/s

  g—重力加速度9.8m/s2

  α—斜坡道轨道倾角

  ω—运行阻力系数取0.015

  ⑶在下部各平车场入口距变坡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该阻车器必须能由把钩工在躲避硐室内进行远程操作,在此道阻车器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安设能够控制车场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第二十五条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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