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及标准考核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及标准考核制度
根据《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劳动部1996年4月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办法。
一、发放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安全健康的预防性措施,并不是发福利。劳资部门负责制定办法和标准,供应部门要严格按标准和使用期限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购买,井下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并经安检部门的验收方可入库。
三、与安全有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损坏的,随坏随换,以坏换新。
四、电焊面罩、防护眼镜、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等劳动保护用品,其使用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因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追究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六、凡公司的工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由劳资、供应、安检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女工的特殊保护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劳资部门,采购归供应科,发放归劳资部门,监督检查归安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