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庄煤矿安全红线、安全履职红线规定
庞庄煤矿极其重大风险员工不安全行为(安全红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别严重安全不履职行为(安全履职红线)处罚规定
(庞矿发[2009]8 号文件,经庞庄煤矿十七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一、下列行为极易造成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确定为“极其重大风险员工不安全行为”简称 “安全红线”,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1、井下吸烟及未经许可携带火种下井。
2、进入采空区、独头、盲巷、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巷道。
3、蹬高作业(2 米以上)、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
4、在掉顶区或顶板破碎区干与支护顶板无关的工作。
5、工作面同一现场组连续3 棵及以上、累计6 棵及以上支柱严重歪斜、超高、空柱未处理。
6、工作面同一现场组伞檐长度大于2m、突出大于0.4m 未处理。
7、倾角大于25°的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滚(挡)矸设施。
8、采煤机滚筒前后5m 范围、耙装机运行区域、掘进机操作台前方、侧式装岩机周围5m 范围,设备运转时有人(司机除外)。
9、不按规定使用撅顶道、安全点柱。
10、开关腔内打楔,使用金属导体代替保险。
11、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不按规定停、送电、挂接地线。
12、爬、蹬、跳运行的车辆、车头、皮带、刮板输送机,斜巷行车时行人、行人时行车。
13、斜巷运输超挂车,不按规定挂主钩头及保险绳。
14、在皮带机主、副滚筒上方前后5 米工作,检修、维护、清理设备转动部位不停电闭锁。
15、斜巷及拆除、安装大倾角工作面无“一坡三挡”、无声光信号、绞车无地基或压柱地锚、制动闸失效开车。
16、不执行“一炮三检”、空班、漏检、假检瓦斯及有害气体、无措施排放瓦斯。
17、破(损)坏通防设施、安全监测装置。
18、烧焊作业引燃周围物体不处理便离开现场。
19、放炮及警戒距离不够,放人进入放炮警戒区域。
20、放明炮、糊炮,不按规定处理残炮,私自处理炸药、雷管,同时使用多台放炮器放炮。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安全不履职行为”简称 “安全履职红线”之一者,停职半年:
1、班长(车间主任)、管理干部、本人所在现场出现极其重大风险、特别重大风险员工不安全行为不主动查处。
2、生产现场出现威胁人身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处理,发现极其重大、特别重大风险员工不安全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擅自离开现场放弃安全管理职能。
3、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意见。
5、安监部(办)、生产部(办)管理干部、安检员(瓦安员)、督察队员对极其重大、特别重大风险员工不安全行为不制止、不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