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
2011年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矿井2011年安全管理工作,矿长与生产副矿长签订以下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书: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矿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及各种岗位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决杜绝违章指挥。
三、负责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组织生产,坚决做到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不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不贯彻落实不施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可循。
四、负责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井下文明生产,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组织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或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对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上级制定的防范措施要认真组织实施。
六、参加本矿井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追查处理。
矿长: 生产副矿长:
蛟河市 煤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