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安全办公会是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开好安全办公会,对搞好企业安全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安全办公会召开周期
安全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一般为每月的上旬)。特殊时期或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可立即组织召开安全工作紧急会议。
二、安全办公会议的主持人和参加人员
1、主持人:安全办公会议原则上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因特殊原因可委托安全生产的领导主持。
2、参加人员:企业领导(含调研员)、助理、机关处(室)负责人,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设安监科(站)单位的安监科(站)长。
三、安全办公会议的内容
l、传达国家、省、市(监察分局)安全工作会议、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进行安排布署。
2、总结分析一段时期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安排布署下一时期的安全工作。
3、研究、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安会办分会议资料的准备
安全办公会议相关资料和需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安全监察培训处负责收集、整理,会议召开前送交主持人。
五、安全办公会议的记录和纪要以及记录和纪要的管理
1、记录和纪要:每次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监察培训部门负责做好记录,重要的安全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以纪要的形式下发各二级单位。
2、记录和纪要的管理:全年的记录、纪要分别由安全监察培训部门和办公室负责装订成册,于次年的元月25日前交档案室统一管理。
六、安全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决定的落实和检查
1、会议议定的事项、决定,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制定的措施和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折不扣的完成。
2、安全督查组负责对安全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将其纳入对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内容之一。
为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安全工作任务转化为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分解,确保一定时期安全工作任务的完成,以利于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标的制定
企业安全监察培训处在认真分析近年来安全状况的基础上,结合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和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初步提出年度安全目标,经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二级单位。
二、安全目标管理的内容
1、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
2、千人重伤率和千人负伤率。
三、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
1、成立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企业成立以企业领导、安培处、生调处和安全督查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各二级单位成立以党、政、工负责人和队(车间)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2、安全目标的分解
(1)为确保企业安全目标的实现,企业将安全目标分解到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与矿行政签定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2)各二级单位必须将安全目标层层分解。队(车间)与公司(矿、厂)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班、组与队(车间、工段)、个人与班、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3、各级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切实抓好“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4、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目标的实现。
(1)企业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要经常对各二级单位安全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协调处理二级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矿安全目标的实现。
(2)各二级单位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安全目标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管理,消除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自身解决有困难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企业反映,确保本单位安全目标的圆满完成。
四、安全目标的考核
年末,企业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严格按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载明的考核项目逐项考核,奖惩兑现。
1.3 四川省威远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的提取、使用管理,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进行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资金来源,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的长效和稳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4) 号文件精神,结合矿情,制定以下制度。
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资金来源及提取标准
( 1)按原煤实际产量每月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
(2)提取标准:10元/吨。
2、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是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由煤矿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由企业自选安排使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矿财计处和纪监审办监督管理,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3、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4、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上报总矿审查,纳入企业全面预算。
5、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要向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并备案,接受监督。
6、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如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矿井,总矿及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煤矿维简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维简费)提取和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制定以下办法:
l、资金来源及提取标准
(1)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2)提取标准:10.50元/吨。
2、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3、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4、煤矿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
(1)矿井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7)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5、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合计制度处理。
6、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向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备案,接受监督。
7、如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矿维简费的矿井,总矿及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1.4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职工的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技术知识水平,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操作技能,增强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范围
第一条 企业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条 矿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具有国家二级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方可上岗任职。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具有国家三级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每年年初作好当年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当年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按计划积极组织实施,确保计划的完成。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内容除严格按照国家局规定的《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根据各工种的特点,补充以下内容:
2、本企业生产的特点、生产工艺流程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方法;
4、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基本知识及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
5、安全防护和劳保用品的使用方法;
6、消防安全知识及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法;
8、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方式
第九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采用多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专门培训、集中培训、分散培训、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业余培训等方式。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并采用脱产或半脱产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一般安全教育,由各车间(区队)分每月、每旬或每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大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通知、通报,强调安全和布置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经常性安全教育,由班、组利用班前、班后会时间,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的周期
第十三条 矿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并对资格证、操作证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在岗的从业人员,除进行一般性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外,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标准
第十五条 矿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局制定的《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中规定的课程和课时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8课时。
第十七条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车间(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课时。
七、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考核
第十九条 矿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分别由负责培训的单位和上级安监(煤监)部门考核。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安培处、劳人处、工会负责,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八、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安培处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除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办证外,还要监督各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并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劳人社保处负责职工教育工作的管理,除对从业人员的文化、技术等进行再教育外,还要负责新进从业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入矿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计处负责审核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并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费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工会负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实行监督,并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受教育的权利。
1.5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确保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有效地指导生产、作业和操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内容
1、编制人员资格审查;
2、施工组织措施合理性审查;
3、设计方案可行性、经济性、规范性审查;
4,所确定的设备、设施和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审查;
5、可能发生的灾害的防治措施可靠性审查;
6、编制的措施或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完整性审查。
二、审批程序
1、各种措施或项目编制完成后,首先经单位主管或技术主管审核,然后提交审批小组;
2、审批小组负责人召集具备审查资格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形成会审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送审单位或编制人员;
3、经审查批准同意后的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或项目作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原审批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审批标准
四、审批时限
审批小组应自收到审批申请和相关资料起一周内审查完毕。
五、审批级别
1、安全生产中一般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项目,由所在单位审查批准,报企业备案;
2、采区设计、大的工程设计,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涉及矿井安全、“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由企业审批。
3、在试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企业审批;
4、《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需报上级审批的安全措施或项目,经企业总工程师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
1、一般性安全措施和项目,审批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2、重大的安全措施和项目,审批人员必须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编制人员的职责
1、编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2、熟悉各种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查阅与编制内容有关的各种资料;
3、深入现场,结合实际,认真细致编制;要求编制的各种措施和项目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可靠、规范、完整;
4、已审批后的措施和项目有重大变更时,编制人员必须及时提出,报审批小组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
5、审批后的措施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编制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指导。
八、审核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实际情况;
2、核实所编制的措施和项目引用的各种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恰当;
3、对待审核的措施和项目作出肯定或否定以及改进的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4、及时将审核的措施和项目及审核结果报审批小组。
九、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1、了解并熟悉待审批的措施和项目的实际情况;
2、严格按审批标准进行审批,并对其结果负责;
3、对待审批的措施和项目做出肯定或否定及改进意见;
4、对已审批后正在实施的措施或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其顺利实施;
5、超越审批权限的措施或项目,经认真审核后,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6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机构
企业设一分管安全的领导分管安全工作,“一通三防”直接由企业总工程师分管,各二级单位均设一名领导分管安全工作。企业安全督查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整个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三、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各级领导的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
2、查管理和规章制度。企业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是否真正做到了“三同时”,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是否有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安全机构是否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足;职工参加安全管理的情况;各种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3、查现场和隐患。矿井设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以及各种安全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各种安全设施、仪器、仪表、设备的检修管理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各种安全设备的技术情况;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种灾害管理工作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4、查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的岗位责任制。
四、安全检查的形式、周期
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同类型检查的侧重点,从实际出发,根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检查提纲,使每个参加检查的人员都明确检查内容和重点,做到心中有数。
l、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线上的各级管理人员均赋有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到现场检查的次数不得少于企业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所辖区域安全工作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2、采掘月末安全检查。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派专人参加,每月下旬开展一次。
3、“一通三防”检查。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每月检查2—3次。
4、突击检查。由安全监察培训部门或二级单位安全科(站)负责组织,每月不少于2次。
5、季度安全大检查。企业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监察培训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派人参加,每季度一次。
6、各类专项检查。根据上级安排和企业生产需要,由企业相应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协助。
7、交叉检查。由企业领导带队,抽调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矿井安全工作进行交叉检查,半年一次。
五、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处理办法
总的原则是:严格按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资金的“四落实”原则进行处理。
1、能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必须在现场督促处理。
2、现场不能处理的,认真按“四落实”原则进行处理,做到不整改不放过。
3、企业自身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4、所有隐患和问题必须反馈到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对隐患和问题按照“四落实”原则进行整改。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对于重大隐患必须按时进行复查,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除要追究整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必须重新整改,造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5、查出隐患和问题的信息要及时、详细向调度室反馈信息,指定专人收集并报相关部门,组织复查的负责人将整改结果报调度室,隐患和问题的信息以及整改结果要存档备案。
六、对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检查区域负责,严禁走过场,跑马观花;有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发现不指出、自身无权处理不移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1.7 四川省威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生命工程意识、创新意识和依法抓好安全质量的法律意识,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双基”工作,突出重点、狠抓关键,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以点带面、从易到难,稳步进行。通过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促使各煤矿矿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全面提升煤矿整体素质,从根本上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为此,特制定以下制度:
l、各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和领导;下设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六个专业组,对本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领导、组织、检查和考核;专业组检查考核人员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队管理人员组成。各矿井的负责人为矿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长,生调科、安监(通)科(站)负责日常业务和组织检查考核。
2、以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带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先易后难、稳步实施、全面提升。
3、考核评级办法
(1)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①按照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逐条、逐项落实。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评级。
②采用爆破落煤、溜子运煤、摩擦支柱支护或单液压支柱支护,长壁陷落采煤法的采面以及普通机械化采煤法的采面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③采用爆破落煤,非单体支护、非长壁陷落采煤法的采面,可参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地方国营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企业内部制定的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考核评级。
(2)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①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逐条、逐项对照落实,定期组织检查及考核评级。
②各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必须率先达到三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矿井。
(3)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的安全质量标准工作,均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中各自专业的标准和考核评级办法逐条、逐项对照落实,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评级。
(4)各专业组每月组织的专项检查不得小于2次,原始资料、记录、图件建档备查。
(5)矿井每月对各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总矿生调处和安培处备案;总矿每年四季度组织对各矿井考核评级。
4、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专业和矿井,经总矿及以上部门组织验收后总矿和矿井将一次性给予2000~10000元的奖励;如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专业和矿井,总矿将给予2000~10000元的处罚,同时对矿井负责人和专业组长给予挂钩考核。
5、各矿井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订各专业达标的实施细则和办法组织实施。
1.8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有效控制作业场所和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确保职工安全和健康,确保企业财产安全,保证企业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1、企业安委会为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的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为安培处和生调处。
2、各二级单位应成立以行政第一责任人为组长,分管安全副职、总工程师(副总)、 安监科(站)、生调科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3、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
(1)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
(2)制定应急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的完好有效。
二、事故隐患的排查
1、日常排查
(1)作业人员负责本岗位作业场所和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的自查;
(2)各队(车间)管理人员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所辖区域的作业场所和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
2、定期和不定期排查
(1)各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事故隐患排查;
(2)各二级单位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企业事故隐患排查领导机构每月、每季组织对企业各二级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三、事故隐患的辨识与评估
1、事故隐患级别划分的依据:
(1)A级隐患:难度大,二级单位自身无法解决须由企业解决的隐患。
(2)B级隐患:难度较大,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矿(公司、厂)解决的隐患
(3)C级隐患:区(队、车间)、业务部门能解决的隐患。
2、事故隐患的辨识
(1)现场调查。对作业内容、方法、危险因素,危险程度进行全面的了解分析,并结合曾经发生过的事故和未遂事件进行比较分析,作出初步结论。
(2)参考同行业类似条件企业发生过的事故情况进行辨识。
(3)听取有实践经验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专家的意见。
(4)综合以上的分析,作出是否为隐患的判断。
3、事故隐患的评估
(1)对被确认后的隐患,依据其导致事故的可能性和导致灾害的严重程度及治理的难易程度,将其划分为A、B、C三级。
(2)B级隐患,由二级单位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进行评估、建档、报企业总部备案。
(3)A级隐患,由企业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牵头进行评估、建档。
(4)对于A级隐患中的部分重大隐患,经企业事故隐患领导机构研究后,将初步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其进行评估。
四、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治理
1、事故隐患实行A、B、C三级管理,A级隐患由企业管理,B级隐患由各二级单位管理,C级隐患由所在队 (车间)管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逐级上报,C级隐患应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队(车间),B级隐患应立即报公司(矿、厂),A级隐患应立即报企业总部。
3、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应根据隐患的性质,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监控措施。
4、C级事故隐患,由所在的队(车间)或业务部门进行治理,所在单位督促、检查。
5、B级事故隐患,由所在单位安监科(站)或企业安培处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牵头,队(车间)具体实施,安监科(站)或企业安培处负责监督、检查。
6、A级事故隐患,由企业安培处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企业牵头,事故隐患单位具体实施,企业安培处、生调处负责监督检查;企业自身治理有难度的A级隐患,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1.9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程序
为保证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安全、可靠,对其实行以下链式程序管理:l、使用单位计划申请——2、设备主管部门审批——3、财务下达购置计划——4、供销公司签约购置——5、入库验收——6、单位领用——7、使用维护——8、报废处置。
二、具体办法
1、使用单位计划申请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时,应首先编制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数量、型号、规格、用途等。计划一式六份报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2、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设备主管部根据申请,对选型、数量及安全性、经济性进行调查评价。需新购置批转财务部门,企业内部可调配者,予以调配处理。
3、财务部门审批下达购置计划
财务部门接到设备主管部门的新购审批计划后,确定金额向使用单位下达执行计划。
4、供销部门采购
使用单位接到执行计划,交由供销部门采购。采购部门经市场论证评价确定供货方后,采购合同必须由设备主管部门参与审定,确保所购设备器材符合安全要求,煤矿专用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5、入库验收
入库验收由库房管理员和采购人员按合同及装箱清单验收,妥善保管各项资料(装箱单、说明书、图纸、合格证、检验书、检验证等),资料不齐全,不予入库。重大设备、特殊设备与器材,应通知设备主管部门参与入库验收。
6、领用
使用单位出具领单领用时,必须通知设备主管部门,并将全套资料交设备主管部门存档,并对设备编号。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复印相关资料指导使用。
7、使用维护
使用单位严格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维护使用。严格执行小、中、大修的规定。使用中需变更使用单位时,报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出具调拨通知单。入井设备必须按照防爆设备进行管理,经防爆管理员检查合格,具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
8、报废
使用单位向设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报废条件者,批准报废。使用单位将报废设备交回库房妥善保管,库房出具相应证明。
9、报废处置与利用
报废属通用设备与器材的,原则上应充分利用配件,不得按废、旧材料出售给他人。需整体出售者,在不违反国家法规与政策的前提下,供销部门应在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
1.10 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有利于矿井的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井检身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2、出井人员严禁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材料、物资、设施、设备等私自带出井。
3、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检身,不得影响检身工作的正常进行。
4、井口检身实行24小时值班,检身人员对所有出、入井人员进行检身。
二、出、入井人员清点
1、井口安排专人负责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统计和记录工作。
2、井口设置出、入井人员清点、统计的记录本,记录所有出、入井人员的名单、人数、进出井时间、工作地点等情况。
3、集中作业的单位、班、组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将本单位班、组出、入井人员的名单,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数量准确无误报井口负责清点的工作人员。
4、机关科室、各单位零星入井人员、办公室人员,由本人负责报井口负责清点的工作人员。
5、外来参观、上级检查等部门和单位由带队人员负责汇报。
6、出、入井人员清点每2小时统计一次,并向调度室汇报,井下作业人数与井下矿灯数量不一致时,及时查明原因。
不按规定执行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规定的单位、个人将追究其责任。
1.11 安全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各项法律、法规,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和原则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并结合企业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井下高于地面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单位或集体
三、安全奖励
1、奖励形式
安全奖励可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形式。精神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评安全先进等;物质奖励可以实物和现金两种形式。
2、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个人奖励
①企业实现全年安全目标,一次性给予全体职工120—180元/人的奖励。
②参加安全风险抵押人员,逐月考核计奖,对等奖励,每季度在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比例给予奖励。
③参与抢险救灾或避免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可一次性给予50—500元/人的奖励。
④对举报或制止“三违”人员,经查证属实,可给予个人一次性50—100元的奖励。
⑤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含副职),全面完成本单位安全目标,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含副职)200—500元/人的奖励。
⑥其它情形。有利于安全生产或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企业安委会讨论研究,可一次性给予50—500元/人的奖励。
⑦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和企业安全工作目标,给予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主要职能部门人员一次性200—1000元/人的奖励。
(2)单位奖励
①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单位,全面完成企业下达的安全目标,一次性给予单位1000—10000元奖励。
②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或集体),可根据其作用大小一次给予 500—3000元的奖励。
③检修、安装和安全技措工程等,在安全的前提下,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并达到了预期效果,可给予施工单位或集体500—2000元奖励。
④在通风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管理、顶板管理、群众安全以及其它安全专项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或集体可一次性给予1000—3000元奖励。
3、奖励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 1)奖励基金的来源
①从企业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②各类安全罚款。
③行政、工会以及上级安排用作安全奖励的资金。
(2)奖励基金的管理
奖励基金由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掌握,财计处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当年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安全惩罚
1、惩罚形式:
(l)惩罚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根据单位书面报告,由企业安委会根据个人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经济制裁分为罚款、按比例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
(2)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死亡事故,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除进行经济制裁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处罚
(1)各级领导干部的处罚
①未完成安全目标管理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含副职)、视其完成情况可给予一次性 100—500元的罚款。
②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机运事故(或未遂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于部(或管理人员)可一次性给予50—500元罚款。
③因安全管理混乱(或不力),造成隐患或工程质量低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可一次性给予50一200元罚款。
④对存在安全隐患而不报告,又不处理,或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不安排处理或不按整改措施处理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含副职)可一次性给予50—300元罚款。
⑤安装、检修、安全技措等工程项目,质量低劣,造成隐患的单位或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可一次性给予50—300元罚款。
(2)职工的处罚
①“三违”人员的处罚:未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者可一次性给予50—500元的罚款;造成他人伤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
②工程技术人员因安全技术措施不全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可一次性给予 50—200元罚款。
③现场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隐患或事故,以及财产损失的,可一次性给予50—500元罚款。
④安装、检修及其它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低劣,造成隐患或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可给予50—300元罚款。
⑤隐患不处理,不及时处理或不按整改措施整改的直接责任人可给予50—200元罚款。
⑥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可一次性给予50一200元罚款。
⑦所有受处罚的个人取消当月安全奖。
(3)单位的处罚
①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多,安全工作被动的单位,可一次性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
②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不处理或查出的隐患不及时安排处理,不按整改措施整改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
③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机运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可一次性给予200—5000元罚款,并承担上级罚款的10—20%。
3、安全罚款的管理
各类安全罚款由企业安培处出据书面通知书,由企业财计处在当月单位(或个人)工资总额中扣除,所有的安全罚款统一归入安全奖励基金中。
五、奖、惩 考核办法
1、个人奖惩,分单位逐月考核,报企业批准。
2、单位或集体的奖、惩考核,分类进行,可分别以月、季度、半年、一年为时段,单项工程以工程结束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为考核时间,由单位或集体提出书面报告,报企业批准。
1.12 威远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为了有秩序地迅速抢救遇险人员,处理事故,尽快恢复生产,矿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l、总指挥由矿长担任。
2、副总指挥由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担任。
3、成员由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各机关处室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4、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
5、发生事故必须立即召集指挥部全体人员。
二、各矿井必须制定相应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三、处理事故中各有关人员职责
l、总指挥: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
2、总工:是总指挥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总指挥领导下,参照《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营救遇险人员,制定处理事故措施。
3、副总工:协助总工处理灾害,根据总工程师命令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
4、各有关副矿长:根据总指挥命令和《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和及时调集所需设备材料。
5、矿山救护队长:对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根据总指挥命令指挥营救遇险人员和事故处理。
6、安监处长:根据总指挥确定的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措施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抢救工作的各项安全措施实行有效监督。
7、通风科长:按照总指挥命令注视主扇的通风情况,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其他措施。
8、生调处长:按照总指挥命令负责协助有关方面工作,负责组织好必要的图纸资料,掌握矿区内停送电工作,及时组织抢修和安装机电设备并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9、有关的区、队、班长:负责查明工作区域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有关人员有组织地带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如实将情况报告矿调度室。
10、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灾情并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同时报告总指挥、总工及其他矿领导;通知有关人员到矿调度室待命;及时向下传达总指挥的命令;随时调度抢险救灾工作,统计灾区人数。
11、供销公司经理:及时准备好必需的抢险救灾器材,并根据总指挥命令,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12、矿办主任:负责抢险救灾过程的用车调配。
13、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组织护理和药物供应。
14、保卫处长:负责抢险救灾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矿区正常秩序。
四、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所在单位的安监科(站)并于次日由班长、队长或厂长(经理)签字,到安监科(站)、安培处办理工伤登记手续。
2、发生重伤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的领导及所在单位的安监科(站),单位领导及安监科(站)负责人必须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在24小时之内报矿调度室、矿安培处,在一周内写出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送安培处。
3、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矿安培处,矿安培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川南监察分局,并在24小时之内按快报的内容报上述单位。
4、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矿安培处,矿安培处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市、县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和初步原因分析等形成书面报告,由矿长签发以快报传真省、市、县相关部门。
5、每月26日零时,为事故统计截止时间,各单位于每月26日将统计表上报或电传回矿安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