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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10-19 13:40 来源:煤矿安全网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监督检查机构

  企业设一分管安全的领导分管安全工作,“一通三防”直接由企业总工程师分管,各二级单位均设一名领导分管安全工作。企业安全督查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整个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三、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各级领导的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情况;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

  2.查管理和规章制度。企业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是否真正做到了“三同时”,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是否有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安全机构是否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配足;职工参加安全管理的情况;各种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3.查现场和隐患。矿井设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以及各种安全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各种安全设施、仪器、仪表、设备的检修管理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各种安全设备的技术情况;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种灾害管理工作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4、查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的岗位责任制。

  四、安全检查的形式、周期

  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同类型检查的侧重点,从实际出发,根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检查提纲,使每个参加检查的人员都明确检查内容和重点,做到心中有数。

  1.日常性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线上的各级管理人员均赋有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到现场检查的次数不得少于企业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所辖区域安全工作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2.采掘月末安全检查。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派专人参加,每月下旬开展一次。

  3.一通三防”检查。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每月检查2—3次。

  4.突击检查。由安全监察培训部门或二级单位安全科(站)负责组织,每月不少于2次。

  5.季度安全大检查。企业全方位的安全检查,由安全监察培训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派人参加,每季度一次。

  6.各类专项检查。根据上级安排和企业生产需要,由企业相应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协助。

  7.交叉检查。由企业领导带队,抽调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矿井安全工作进行交叉检查,半年一次。

  五、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处理办法

  总的原则是:严格按落实措施、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资金的“四落实”原则进行处理。

  1.能现场处理的,检查人员必须在现场督促处理。

  2.现场不能处理的,认真按“四落实”原则进行处理,做到不整改不放过。

  3.企业自身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4.所有隐患和问题必须反馈到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对隐患和问题按照“四落实”原则进行整改。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对于重大隐患必须按时进行复查,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除要追究整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必须重新整改,造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5.查出隐患和问题的信息要及时、详细向调度室反馈信息,指定专人收集并报相关部门,组织复查的负责人将整改结果报调度室,隐患和问题的信息以及整改结果要存档备案。

  六、对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检查区域负责,严禁走过场,跑马观花;有安全隐患未发现或发现不指出、自身无权处理不移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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