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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汇编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12-10-19 13:44 来源:煤矿安全网

  威远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汇编

  1.13.1 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为加强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煤尘爆炸等重大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三号)《关于国有煤矿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长要每季度主持至少一次研究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会,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2、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3、副矿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 工作负责。

  4、矿安监处长负责对防治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矿通风科长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矿井通风系统、安全装备必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处理“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6、矿生调处处长在采掘布置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查过程中,都必须为“一通三防”技术业务把关。

  7、各矿井主要负责人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一次主持研究“一通三防” 工作会,并保证这一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8、各矿井技术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

  9、井口安监站负责对防治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0、各矿井采、掘、机、运、通各队队长是所辖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所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11、各矿井采、掘、机、运、通各队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所辖作业区域内的“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第一节 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长期任务来抓,认真作好业务保安,把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工作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

  二、加强领导,健全通风机构,调整充实通风人员,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煤尘的管理制度

  1、全矿的通风、瓦斯、煤尘工作,技术上由总工程师负责,行政管理上由矿长负责。

  2、由一名分管副矿长和一名副总工程师主管通风工作。矿通风科配备分管通风、瓦斯、防尘、放炮、巷道维修、安全仪表、仪器维修的专职干部进行管理。

  3、按照高瓦斯矿井瓦斯检查规定,配备瓦斯检查人员,配备通风、测风、测尘专职或兼职人员,井巷维修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要调整充实,逐步建成一支具有一定技术业务水平的专职安全队伍。

  4、对于瓦斯检查员、通风、测风、测尘员、放炮员,由业务部门负责,每年要进行7至10天的培训,新配备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5、矿长、总工程师必须每日审阅瓦斯日报。

  三、加强通风管理

  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都必须包括通风、防止瓦斯、防尘、防灭火等设计内容和技术安全措施,新采区和新投产的采煤工作面通风、防尘等系统及其安全设施未形成以前,不准投入生产。

  2、必须严格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循环、老塘、扩散通风。严禁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

  3、各单位在布置下达每月采掘计划的同时,必须会同通风科共同研究在通风上是否可行。如采、掘布置与通风有矛盾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研究解决。

  4、通风部门每年、每季、每月要编制通风工程计划,对通风设施的设置、漏风的清堵、风巷的维修都要列入计划,对通风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人力等各部门要优先解决。

  5、认真搞好通风设施工程质量,做到坚固可靠,通风设施完工后,由业务部门按照《煤矿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组织检查、评级、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在进风巷和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风门。通风设施的安设,拆除要经矿通风科批准。

  6、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要认真分析、研究,报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有关部门。

  7、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要做好控制风流的准备工作,防止风流短路,巷道掘穿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8、主要扇风机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要停风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并制订停电、停风、送风、供电、恢复通风、排除瓦斯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9、局扇的安装、拆除要执行矿通风科审批的安装申请单。按申请批准单执行安装、拆除局扇工作。局扇由瓦斯检查员负责看管和按规定停开,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停开局扇,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停风要先切断该停风区内的电源,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符合规定方可开动局扇,恢复通风。如停风时间长,未送风的盲巷,要进行封闭或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报废巷道要及时封闭。

  10、积存瓦斯的巷道,在排放瓦斯时,通风部门要制定专门排放瓦斯的技术安全和组织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山救护队执行,严禁无安全措施擅自盲目排放瓦斯。

  11、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做到“三对口”(即原始记录、记录牌板、瓦斯日报三个数字吻合)。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碉室进行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对可能积聚瓦斯的独头局扇送风巷道超高、冒落巷道、回采工作面的垮高地段等,要每班设点检查瓦斯,防止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斯检查员还要负责对本区段内的通风设施、通风系统进行检查。

  12、瓦斯检查员要认真执行井下定点手上交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误检,如发现要及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3、发现瓦斯超限积聚,瓦斯检查员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处理时要有矿山救护队员或瓦斯检查员在场,如果当班处理不完,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除向调度站汇报外,必须在现场交接班,继续处理直到完备。决不允许任何人背离安全规程的规定,随意提高瓦斯浓度,不管造成事故与否都要追究责任。

  14、认真执行测风制度,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矿通风科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长、总工程师及生调处。

  15、矿通风科坚持每月绘制通风系统图,图中标明风量、风流方向,通风、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并设置通风示意图板,局部通风图板。

  四、加强煤尘管理,搞好综合防尘

  l、掘进碛头要严格执行综合防尘,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不准作业。

  2、采煤工作面在溜子机头出煤巷装车地点和回风巷,采用喷雾洒水防尘并坚持使用,否则不准采煤生产。

  3、通风科成立防尘小组,配备专人负责对防尘设备的安、拆和维修工作,采、掘各队要坚持使用防尘设施,使之收到防尘效果。

  4、爆破工作要严格按照采、掘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规定执行。

  5、井下矿车都应保持完好,煤车不要装得太满,防止煤尘飞扬和散落。

  五、严格控制和消除井下引爆火源

  1、严格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任何人穿戴化纤制品、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井。由专职人员24小时在井口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如果发现穿戴化纤制品、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井者,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2、失爆矿灯不得入井,严禁在井下拆卸矿灯。

  3、严禁裸露爆破,严禁放糊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严禁用矿灯电瓶和动力电源放炮,在贯穿巷道中放炮,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无风、微风、瓦斯超限都不准放炮。

  4、各队要有一名副队长管理放炮工作,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才能独立从事放炮工作,不准指派未培训人员放炮。

  5、加强电器设备防爆,特别是五小设备的防爆管理,要按《防爆电气检查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煤矿电器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坚持电器防爆的检修、入井、安装“三把关”,建立井下电气防爆安全检查制度,负责对防爆电器设备和低压供电网路及三大保护的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处理,险情严重的应立即停止使用,矿井使用的电气设备要求每月检查l-2次,并做记录,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和漏检。

  6、进行技术培训,凡与防爆工作有关人员,特别是井下电工,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

  7、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督促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防爆性能,专用电缆要集中统一专人管理,对采区的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轮换升井检修,对采、掘工作面和需要修理巷道中敷设的专用橡套电缆,放炮时必须掩盖或拆除,工作完后,应悬挂整齐。

  8、局扇要采用风电瓦斯闭锁,局扇电源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电缆,井下所有机电碉室不准存放易燃物品,并按规定的数量备足灭火器材。

  9、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停送风、电和处理机电故障的规定,严禁带电作业,对各种电气保护装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拆除或停止使用。

  10、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安装接地装置。

  六、加强灾害预防工作

  1、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质、监察、矿山救护队等单位有关人员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不断完善。

  2、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预防灾害措施和避灾路线,并在贯彻作业规程中,使全体施、管人员熟悉、掌握。

  3、通风科应在各巷道口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4、由矿地质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交有关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隔爆措施。

  七、除执行以上制度外,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矿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节 通风安全调度管理制度

  一、通风安全调度是在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的领导下,配合生产调度搞好井下安全生产。

  二、通风安全调度是日常通风瓦斯、煤尘、巷修及瓦斯监测等工作的指挥中心,代表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等领导具体负责日常通风安全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平衡、检查和督促。

  三、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指挥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采取措施,限期予以解决。

  四、凡是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矿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领导指令和有关规程规定,有权对人力、物力等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迅速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恶性事故,要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出动抢救。

  五、建立健全完整的原始调度记录资料,按时收集各种有关的通风安全数据和资料,按时填写各种图表、牌板,各种登记簿、台帐,保证随时向领导提供有关通风安全生产的数据和资料。

  六、按照瓦斯管理制度,坚持对瓦检员每小班的原始记录、瓦斯检查“三签字”进行审查,按规定填报当天瓦斯日报表,送总工程师签阅。

  七、熟悉全井巷道布置,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经常深入现场,对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违章作业的职工有权提出批评教育、提出奖惩意见,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项目有权令其返工。

  八、掌握采掘接替关系,调度好接替前的通风安全准备工作,对井下通风安全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指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请示主管领导。

  九、凡是涉及影响当前生产的问题,有权了解业务单位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十、每周星期一由早班值班员按规定将通风瓦斯调度汇报表向上级进行调度汇报。

  第三节 停送电恢复通风管理制度

  一、停电、停风的有关规定

  1、主扇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风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并制定停电、停风、供电,恢复通风、排放瓦斯等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主扇计划性检修,必须提前填报检修通知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交生产、调度、安监、通风、机电等部门,以便作好安排,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3、倒换备用扇风机运行,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倒换风机前必须与矿调度室联系,在矿调度室同意后方能进行。停止主扇运行后,应在10分钟内启动备用扇风机。

  4、主扇停风后,主扇司机应立即打开风井防爆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5、因计划外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主扇突然停风,主扇司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切断井下全部电源。

  6、瓦检员发现停风停电后,应立即督促受停风影响区域内的人撤到进风巷道中(各水平运输大巷及绞车道),并在有电话的地点等候,等矿总工程师或矿长根据停电、停风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除井下人员。

  7、矿井停风期间,井口各处必须设专人看守,严禁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入井者,需经安监处和矿调度室同意后,方能入井。入井后只能在规定的有自然风的安全区域内工作。

  8、井下局部区域因检修、停电等造成局扇停风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督促受停风影响区域内的人员撤出到进风巷道中休息,并在有电话的地方等候,待供电后,按恢复通风有关规定供风供电。

  二、恢复通风送电安全

  1、矿井恢复供电时,首先按操作程序恢复主扇运转,并通知值班瓦检员和井下电工做好入井准备。

  2、主扇运转正常,井下各区域瓦检员,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入井进入井下区域进行瓦斯检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值班员须记下入井人员姓名、时间和检查区域,以便联系供电。

  3、瓦检员入并检查须沿风流路线依次检查井下中央配电室、水泵房、充电房、配电点等各碉室及局扇开关附近,并将检查结果向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值班员须记下检查人员姓名和各检查点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降至规定范围内时,方可通知配电室(井下电工)向井下(各配电点)供电,入井人员的入井顺序由矿调度室根据瓦斯检查情况安排。

  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

  1、排放掘进巷道因停风造成盲巷的积存瓦斯或巷道内积聚的瓦斯,都必须严格按此规定办理。

  2、恢复通风后,因停电停风造成盲巷的地点,未佩用氧气呼吸器者均不得进入该盲巷,瓦检员不得在超过扩散通风的距离外进行检查。

  3、井下局部区域因检修或停电造成的盲巷,如果停风时间在2小时以内,允许瓦检员入内进行瓦斯检查,但检查时须两人、一人在前一人在后,两人间隔10米左右,检查由外向里,由低到高进行。

  4、停风区内积聚瓦斯浓度在3%以下时,可以采取现场直接排放,排放需两名瓦检员进行,一人控制局扇,另一人随时检查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时可采用间断启动局扇或控制局扇风量排放。

  5、停风后内积聚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科制定专门的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山救护队组织排放。

  6、不管是现场直接排放或矿山救护队排放瓦斯,凡排放回风系统都必须停电撤人;启动局扇需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检查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

  7、当排放瓦斯的盲巷不只一条时,排放的顺序必须是沿风流方向依次排放;如果是两台局扇串联通风,只有把前一台局扇供风巷道的瓦斯全部排放完,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排放下一台局扇供风巷道的瓦斯,严禁同时排放或反向排放。

  8、凡停电停风影响的电器设备,在恢复通风后,必须经现场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当风流中和电器设备及开关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降至规定的范围内时,方可向该设备供电。

  9、瓦斯排放完毕,须经详细检查(包括回风线路),确认瓦斯浓度在规定的安全范围内后,方可允许恢复工作。

  第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通风科、施工单位,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二、用放炮方法贯通其它井巷或盲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经常检查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三、掘进工作面贯穿盲巷20米前,应停止工作,待修复巷道后方可贯穿,准确测量贯穿距离,提前下达贯穿盲巷通知书。由通风科制定排放瓦斯措施,交矿山救护队执行排放。

  四、通风科接到“巷道贯穿通知书”后,指定现场瓦检员检查两端巷道内瓦斯浓度及风流情况,保证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如果贯穿盲巷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时,通风科应及时编制“瓦斯排放措施”。

  五、通风科应做好巷道贯穿后,砌筑通风设施的材料准备和风流调整准备。

  六、掘进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现场瓦检员必须与掘进人员同到对穿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待贯穿两端头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作业。

  七、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有相应贯穿措施。

  第五节 防止瓦斯积存和加强盲巷管理

  一、加强瓦斯管理,防止瓦斯积聚,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使用巷道出现瓦斯积聚,采取措施立即进行处理。

  二、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安全措施

  三、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四、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转造成盲巷,在恢复通风前首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不超过1.5%,且符合开启局部通风机条件时,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瓦斯。

  五、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通行,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生调处、通风科要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醒目注明盲巷的确切位置。

  六、因停风造成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予以封闭。

  七、掘进工作面因其它原因,长时期停止工作,造成盲巷,必须封闭并打好栅栏。

  八、因其它原因停止掘进工作,但时间不久,必须保持局扇通风,使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吹散瓦斯。

  九、恢复已封闭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排除巷道中的积存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执行。

  十、用放炮方法贯通其它井巷和盲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经常检查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贯通盲巷时,应停止工作,准确测量贯通距离提前下达贯穿通知书,由通风科制定排放瓦斯措施交矿山救护队提前排放瓦斯,修复巷道,再掘穿巷道。

  第六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因停风或瓦斯超限均要能自动切断其工作面电器设备电源。

  二、局扇安装前,必须以批准的设计说明书或采掘作业规程为依据,由采掘工程技术人员填好“安装局扇申请单”,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提前10天报送通风科审批。

  三、通风科接到“安装局扇申请单”后要认真研究进行批复,在该处全风压供风量达到“规程执行说明”尽到主观努力,力求妥善解决。万一不行,会同有关单位磋商,请示矿长、总工程师处理。

  四、没有批准的“安装局扇申请单”,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局扇。违者要追究,造成事故必须从严处理。

  五、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按规定安装,且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扇最好吊挂在棚上或离地高度大于0.3米,应该在巷道一帮,距轨道至少0.4米,不得影响行人、运输等。

  六、局扇设备必须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镇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有连接局扇与风筒之间的喇叭口,否则一律不得入井。

  七、风筒的连接、吊挂等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

  八、局扇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先切断电源,设好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九、局扇由瓦检员负责按规定停开,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停开局扇。

  十、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除人员,切断电源。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局扇和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按本章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十一、瓦斯检查员必须对局扇、风筒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问题能自己处理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交班由有关人员处理,并采取临时措施,以保证掘进磕头有足够的风量。

  十二、必须加强局扇的维护保养,建立定期检修制度,保证局扇有足够的送风能力。

  十三、采煤工作面使用局扇新伸工作面,同样按上述制度执行。

  十四、凡局扇供风地点由通风科负责安装瓦斯警报断电仪。

  第七节 通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职工遵章守纪和爱护通风设施的教育,损坏通风设施就是违章,要给予责任者必要的惩罚和处理。

  二、通修队在每月5日前,根据采掘生产安排和接替情况,编制好当月的通风设施计划,每月按计划砌筑通风设施,采掘计划临时变动,必须提前通知,并补充完善通风设施计划,要补充砌筑通风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严格按《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砌筑通风设施,新建通风设施达不到甲级标准不得验收,并令其返工,且因返工所耗材料、工资等费用自行负责。

  四、通风科分管通风的副队长,每周应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通风科每月、每季组织人员按标准对矿井通风质量进行检查。

  五、严禁将风门撑起不关,严禁在风门框内停放车辆,因车辆放在门框内,造成风门不能关闭者,将给予罚款处理;过风门不关或撑起风门不关而影响生产和安全的责任者,除给予一定数量罚款外,还将追究其责任。

  六、推车不停车开风门、不减速,造成车辆撞坏风门以及随意损坏风门的责任者,除担负修理风门所需材料、人工费用外,还将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七、密闭前的栅栏,说明箱和记录牌等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改作他用,否则一经发现按破坏通风设施论处。

  八、采区的通风设施实行区域责任制,在该区域内作业人员都有爱护通风设施的职责。凡发现人为造成通风设施损坏,而又无法查到具体责任者的,则由该区域作业的单位承担其损失和责任。

  九、井下各调节风门的风量调节权属通风科,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节风量,否则将以破坏通风系统论处。

  十、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自己负责区域的通风设施设置情况,所有设施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交接班时必须交接本区域内的设施完好情况。若发现通风设施损坏,必须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对不爱护通风设施,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有权制止并给予罚款,有追究设施损坏责任者的义务,对工作失职的瓦检员将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八节 通风安全监控装置使用管理制度

  一、凡矿井主要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均必须安设此装置。

  二、凡应安设装置的地点或区域,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主机、传感器安设位置,控制电缆的敷设线路以及装置控制区域等作明确规定。

  三、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通风科备案。

  四、通风科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装置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及电源线、控制线,在撤除前必须与通风科瓦斯监测中心联系,妥善处理。

  六、检修与装置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事先与通风科瓦斯监测中心联系,并经矿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

  七、瓦检员、放炮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辖范围内的装置及缆线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科瓦斯监测中心汇报并协助处理。

  八、所有装置(包括分站、传感器、电缆)均由所辖范围内的值班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凡装置被损坏,应及时向瓦斯监测中心汇报。凡因失职造成装置损坏,要追究当事者责任,并给责任者罚款100-500元和纪律处分。对故意破坏、盗窃装置者,除照价赔偿外,一律严肃处理。

  九、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只准现场瓦检员按规定移动,并做到每班放炮前取下传感器加以保护,放炮后必须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

  十、瓦斯监测系统(包括所有装置)未经矿调度室、通风科领导批准,以及非检修时,严禁擅自停用,否则将追究当班瓦检员、采掘班组长和值班队长的责任。

  十一、瓦斯传感器电源为本质安全型,其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

  十二、使用断电仪控制的地点,严禁随意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三、凡装置所关联的电气设备,包括局扇、装岩机、溜子等设备的控制开关,必须挂牌标明。使用地点停风停电后,必须按瓦斯管理规定,先检查瓦斯,待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向该工作面供电。

  十四、瓦斯监测系统的投入使用,只是对矿井多了一个瓦斯检测手段,并不能代替人工控制,故瓦检员的安排、检查次数均按瓦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节 便携式瓦斯警报仪使用管理制度

  一、凡各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值班队长、采掘机运通值班电工和井下与安全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室人员入井时,必须领取仪器,否则不得入井。

  二、仪器领用必须凭牌领取,无牌不得发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开据证明领取。

  三、仪器领用牌应固定专人专用,各单位应将持牌人名单与所持牌编号制表交仪器发放处存档。若持牌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发放处更正。

  四、仪器发放时,发放人员与领用人员双方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若发现仪器有故障,不得发出使用。

  五、仪器回收时,回收人员与使用人员双方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若发现仪器有被损坏或缺件情况,必须由使用人员说明损坏或缺件原因,填写好仪器损坏、缺件记录,由使用人员签字,否则拒绝回收仪器。

  六、仪器损坏或缺件时,使用人员必须主动向工作人员讲明原因,协助填写好记录,否则一经查实,当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七、领用仪器被损坏或缺件时,按其损坏或缺件的程度及原因,由使用人员负责赔偿修理费用的10~50%,情节严重者,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和罚款。

  八、因领用牌丢失,被他人冒领或其他原因,造成仪器丢失的,应由使用人员按仪器原价赔偿。

  九、遗失仪器领用牌需补发者,按每牌伍元收费。若私自伪造领用牌者,必须从严处理。

  第十节 井巷维修管理制度

  一、井巷维修职责

  1、为切实加强井巷维修,经常保持井巷设计断面,满足矿井通风、运输、行人的要求和安全。根据采掘机运通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相应建立专门的巷修队伍,配齐专用设备、器材和工具,明确井巷维修责任。

  2、巷修工作必须纳入年、季度计划,主要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3、在整个井巷维修中,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六条执行。

  二、井巷维修的责任范围

  1、各矿井通修队(通风组)责任范围:负责主、次要回风巷、人行道棚子修理,增大、刷大断面、水沟清理、清除有冒落危险的片帮、冒顶,确保巷道无浮煤、浮矸、杂物、积水、淤泥等。保证巷道断面标准。

  ( l)主要运输巷、进回风巷、井筒以及交付运输队使用的机车巷道和各采区绞车道、人行道、绞车道平巷甩车场等。

  (2)在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的运输事故或自然垮塌所造成的棚垮或片帮、冒顶,由通修队在接到生产调度台通知半小时内组织人员入井进行处理。

  (3)凡属通修队负责维护的巷道中,每月至少不低于2次的定期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对查出的问题分轻重缓急及时依次处理,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4)井巷罐道的安装、维护、盘料的检查及部分修理维护,罐道检查必须每天一次。

  (5)对所有井巷的修复要加强管线保护,修复后必须将管线恢复成原样,如果将架棚支护改为无腿支护、锚杆支护或裸巷时,要及时按照掘进施工要求补上挂电缆的眼子,上述巷道标准达到标准化要求。

  2、各矿井运输队的责任范围: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所有的水沟清理和轨道维护,含清除浮煤、浮矸、杂物、积水、淤泥,经常保持五无巷道标准,确保运输线上畅通无阻。

  3、各矿井掘进队责任范围

  (1)凡未掘完的巷道或未构成通风系统的巷道所出现的修理维护工作,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并要保持巷道内无浮煤、浮矸、杂物、积水、淤泥等。

  (2)对所掘的裸巷、锚杆巷,要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打好电缆、风筒眼子。

  4、各矿井采煤队责任范围

  (1)在回采过程中所出现的巷道支架或围岩变形,工作面机头、尾至平巷口车场以内(手采面:各正路和平巷口以内)巷道维护和架棚工作由采煤队自己负责。

  (2)属采煤队所管辖的绞车道、人行道、机电碉室,所出现的巷修工作,要由采煤队检查及时交班由通修队处理。

  (3)属采煤队所管辖的巷道浮煤、浮矸、杂物、积水、淤泥等由采煤队自行负责。

  5、各矿井机电队责任范围

  (1)机电队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管线的悬挂(满足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维护工作。

  (2)负责各机电硐室卫生清扫,保持硐室内清洁。

  三、巷道维修标准及验收

  1、施工单位所新掘或维修后井巷,其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单位移交生产时,必须达到施工设计要求,否则将返工。

  3、对所有新掘和维护过的巷道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由矿有关部门,各矿井、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组成验收组,按井巷断面设计要求,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凡有不合格之处,由验收组指定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否则不能投入使用。

  4、在井巷维修施工期间,矿有关业务部门要组织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节 矿井通风安全技措工程管理制度

  一、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为防止矿井“一通三防”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矿每年必须按规定提取费用作为矿井“一通三防”所需的维护费用,此款只能专款专用。

  二、凡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在矿无力承担经费的情况下,由通风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施工设计、工程预算后,报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认真会审后再报上级相关部门,凡属上级下达的“一通三防”改造的工程费用,不得随便挪用。

  三、矿井“一通三防”技措费用,由通风部门按工程需要造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后,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经营矿长、财计处、安培处、生调处、物资供应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同意后,由财计处及时下达计划,落实资金,使用单位提供设备、材料型号及数量,物资供应部门负责购置,通风部门负责组织施工。每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验收。

  四、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费用使用过程中,如果费用、物资不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展,给矿井安全生产造成隐患、损失时,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对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要求,如果经验收不合格,造成返工浪费时,矿将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六、矿井“一通三防”专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矿总工程师、生调处要负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矿安培处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监督检查。

  七、凡在外购置的设备、材料,矿总工程师要组织生调处、财计处等单位进行验收。对不合格产品要退货,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八、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专项技措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人员必须遵守仪器仪表使用和管理制度。

  二、使用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人员和检修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所使用或检修的仪器仪表,严禁摔碰和随意丢失,使用时做到随时不离身。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三、必须经常擦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外壳,保持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清洁,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不准放在太阳光下曝晒和温度较高的地方存放(特别是火堆、火炉旁),使用完毕后,必须放在空气新鲜、干燥的地放存放。

  四、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使用人员必须随时掌握仪器仪表的性能,经常注意仪器仪表的精确度和可靠性。风表不得在超过风表规定的风速下使用,瓦检器必须经常注意检查药物是否失效,各部件是否完好,气密性和误差是否符合规定等。发现故障未处理不得继续使用;瓦检器不得连班使用。否则造成后果由使用人员负责。

  五、瓦斯监测系统装置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本章第八节执行。

  六、所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有台帐,而且做到仪器仪表型号、编号和使用人与台帐记录相符合,临时借用仪器仪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用,用后时及退还。因故停用仪器仪表前,使用人必须及时交班,并送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处保管,否则出现问题由使用人负责。

  七、严禁非检修人员撤卸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失细小元件或用其它物品代替配件。

  第十三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维修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校验,根据我矿实际情况,暂定光学瓦斯检定器检验期限为一个季度,便携式瓦斯警报仪校验期限为一个季度,瓦斯监测系统装置检验期限为一年(其中传感器7~10天),风表、测尘仪等检验期限为一年。

  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在使用中出现故障,使用人必须在通风调度室及时交班,说明使用情况和出现的故障。如零件丢失和损坏必须说明原因,并经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方可予以修理。

  三、仪器仪表送修检时,仪修工应在提取仪器仪表薄上签字,在由通风调度值班员审核签字后,方可提取仪器仪表。

  四、仪器仪表检修后送回发放处时,仪修工应监督通风调度值班员及时在提取仪器仪表薄上注销。

  五、仪修工对每台仪器仪表要建立帐卡和检修记录。每次检修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零配件更换要有记录。

  六、仪修工应做到每天对仪器仪表进行维护检查,发现仪器仪表故障要交班,应及时进行修理,确保仪器仪表保持正常状态。

  七、若仪器仪表无法修复的,仪修工应向领导提出更换意见,经批准后方可更换,并及时填好仪器仪表报废记录。

  八、使用人在领取仪器仪表时,应认真检查仪器仪表是否完好,若发现仪器仪表有故障,应拒绝领取使用。若因仪器仪表故障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的,要追究使用人或仪修工责任。

  九、通风安全仪器仪表配件的购置,仪修工应会同有关人员提前造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购置。严禁非计划购置。

  十、修理室是专作检修仪器仪表的工作地点,均不得在内搞任何与检修无关的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室内清洁。

  十一、外单位借用仪器仪表,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矿长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用;外单位来矿修理仪器仪表,由通风科接待修理,修理必须保证质量并做好必要的记录,修理完毕后按规定收取修理费用和更换配件费用,严禁作任何私人交易。

  第十四节 防尘工作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生产矿长、总工程师要亲自抓防尘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有关人员会议,组织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防尘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防尘管理工作水平。

  二、各项工程设计必须将防尘工作纳入配套设计。作业规程中应有防尘措施和坚持使用水炮泥的措施,否则安培处和有关部门有权不批。

  三、采区在投产前,回采工作面在正式开采前,矿应组织有关部门按作业规程要求,对采区内所有防尘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凡防尘系统不完善或无水防尘的工作面不许开工生产。

  四、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防尘供水管路及喷洒装置,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综合防尘,否则必须停止作业。

  五、井下所有溜子转载点、工作面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均必须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喷雾洒水供水系统必须完善可靠,喷头、开关等装置必须灵敏,使用正常。

  六、凡煤尘干燥的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坚持使用水炮泥,凡不使用水炮泥工作面,有关人员发现后,有权停止作业。

  七、必须经常检查所有防尘管路和喷洒装置,发现故障后应及时处理。如发现故障修理不及时或失修而影响防尘工作,将追究防尘工的责任。

  八、未经主管矿长批准,各有关单位防尘人员不得擅自调换或安排其他与防尘无关的工作,更不得以其它借口削减防尘人员,否则给予适当的经济制裁。

  九、防尘工必须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推进和搬迁情况,及时拆卸和安装防尘管路。

  十、爱护防尘设施,未经主管生产矿长批准,任何人不准把井下防尘设施挪作它用,否则据情节轻重经予严肃处理。

  十一、通风科应利用节假日或矿井停产检修时,组织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进行粉尘清扫工作。为了有利于井下粉尘的管理工作,对井下主要产尘点和碉室实行责任制,其粉尘管理工作的范围划分为:

  l、井下溜子转载点前后50米由采煤队装车工负责粉尘的清扫工作。

  2、井下绞车道及上下车场由运输队负责粉尘的清扫工作。

  3、掘进工作面及施工巷道(包括由掘进队承担运输工作的巷道)的粉尘清扫工作由掘进队负责。

  4、井下绞车房、水泵房、变电碉室、充电碉室等粉尘的清扫工作由机电队负责,其他硐室由使用单位负责。

  十二、新掘进巷中的出煤巷、主运输巷、回风巷完工后,必须留设一套防尘水管。

  第十五节 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一、井口周围二十米范围内,严禁有烟、火源。

  二、井口严格执行检身制度,严禁私带烟、火和穿戴化纤制品入井。

  三、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四、井下和井筒内不得从事电、气焊割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和井筒内进行电、气焊割工作,则每次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有关业务部门、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擦试机器用过的棉纱、布头、纸等要放入加盖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六、井下电气设备入井必须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并按要求进行安装和检修。

  七、加强矿灯防爆性能检查,保证每盏矿灯不失爆。

  八、井下用电缆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并按规定敷设。

  九、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型,并按要求进行防爆性能和“三大保护”的检查实验。

  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自连自拉”、“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十一、井下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严禁使用结块、变质、过期、失效的炸药。禁止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或用煤粉作封泥进行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十二、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调室、材料库房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十三、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房、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运输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要按规定的数量在存放地点备足灭火器材。

  十四、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十五、井下作业人员要爱护灭火器材,严禁损坏灭火器材,否则按规定进行赔偿。

  十六、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1.13.2 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生产矿长、总工程师要亲自抓防治水管理工作,定期召开有关人员会议,组织研究、布置、检查和总结防治水工作,不断提高防治水管理工作水平。

  二、各矿井必须制定相应的《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三、后勤部门负责疏通各井口地面排洪沟,防止河道堵塞。

  四、安全、生产技术业务部门负责矿区老窑及附近小煤井水文地质调查,对危及矿井安全的小煤井、废弃煤矿和井要配合当地政府依法封闭。

  五、安全、生产技术业务部门、救护队负责在洪期(6—10月)中每月进行一次对矿区周边小煤井的安全检查(平时每季度一次检查)。

  六、在洪期矿必须成立“三防”指挥部,各车间单位成立“三防”领导小组,落实“三防”抢险队伍,加强防洪领导值班。

  七、各种排水设施和工程必须及时布置且在洪期前全面完工,在4月底前组织1次全面检查,并在5月下旬组织1次井下防洪排水演习。

  八、在洪期矿调度室必须每天了解本矿井和附近小煤矿排水情况,如若发现小煤矿被淹或水泵排不干水,井口进水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矿长、安监处长。

  九、在下大雨期间,各风井值班人员、绞车司机,井口信号工,均要注意河沟、井口水位,有险情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十、在洪期,矿调度室必须确保矿井通风、排水供电。

  十一、井下防水墙、防水闸门由矿山救护队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汛期每周进行一次检查,要求闸门开闭灵活。

  十二、采掘过程中发现异常出水,要及时向矿调汇报,工程技术人员要搞好地质及水文预测预报。

  十三、在洪期,测水人员对井下各水平涌水情况要每周进行一次观测,平时每月进行一次观测。

  1.13.3 顶板控制管理制度

  一、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冒顶事故,是保障职工安全作业,使矿井获得良好经营效果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必须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切实抓顶板管理工作。

  二、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生产副矿长和业务部门负责采掘生产的处长(科长)负责顶板管理的直接领导工作,各队要建立健全各类顶板管理制度,各队队长、值班队长、各班组长应对所管区域的顶板管理工作进行布置、检查,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各队应配备专人从事日常顶板管理工作。

  三、矿每年末制定下一年的顶板管理工作计划,每半年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检查顶板管理计划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作出改善顶板管理工作的决定。

  四、各队专门从事顶板管理工作者,必须建立各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和顶板事故(包括非伤亡事故)档案(附统计表及档案内容),严格实行日常事故分析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指导顶板管理工作。

  五、要充分发挥值班队长、安全组长的作用,安全、生产技术业务部门要经常了解他们的活动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值班队长、安全组长会议,学习有关资料或文件,总结经验教训,听取他们在顶板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他们交待下步顶板管理和安全工作任务。

  六、对新开的采掘工作面,要提前15天编制出切实可行的作业规程,经过审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应有顶板管理和支护说明书,开工前要组织该工作面全体施、管人员学习作业规程。严格按作业规程施工,在施工期间,如遇情况变化时,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七、采掘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必须有计划的组织职工进行学习,达到应知应会,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

  八、保证工程质量,矿每月验收一次工程质量,在验收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时,要检查队的旬验收记录(若无记录则将评定等级降一级),必须严格执行标准,队每旬验收一次,班组长验收,不符合要求必须返工。矿对科、科对队实行工程质量与奖金挂钩,队对组、个人也应采取与奖金挂钩的办法,使工程质量落实到班组、个人。

  九、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十、掘进工作面必须经常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支护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锚杆支护的巷道;对锚杆锚固力进行抽查检查拉力试验,根据我矿具体情况,定为锚固力在3吨(包括3吨)以上为合格,3吨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或补打锚杆支护。

  十一、掘进或巷道维修以及处理采掘工作面冒顶区,在顶板冒落面积较大的地点施工,应制定专门施工安全措施

  十二、矿应编制职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必须包括顶板管理基本知识,摩擦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构造和性能,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试,不及格的必须补考,并纳入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十三、全矿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矿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顶板事故者,要追究责任,凡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顶板管理事故者,必须依照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3.4 爆炸材料贮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

  为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爆炸材料贮存、运输、使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成立爆炸材料管理委员会

  主 任:由矿长担任。

  副主任:由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担任。

  成 员:由副矿长、机关科室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标准

  1、贮存

  (1)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临时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3)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以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爆炸材料库,库房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4)井下爆炸材料库内不允许任何人员(检修人员携带绝缘套的矿灯除外)携带矿灯进入库房内。

  (5)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

  (6)井上、下爆炸材料库房内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严禁混装。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7)井下爆炸材料库发放碉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其距使用巷道的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米,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400公斤。

  (8)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9)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严禁发放不合格的电雷管。

  2、运输

  (1)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

  (2)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3)在井下用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司机和运送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4)在有可靠的信号装置的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5)井下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辆内要用软质垫物塞紧,严禁用刮板运输机和带式输送机运输爆炸材料。

  3、使用管理

  (1)领退、发放、保管

  ①爆炸材料领取凭证由安监科、站编号,签章后统一发放管理,凭证每月更换一次。

  ②爆炸材料领取凭证由爆破工妥善保管。如果遗失,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库管员该凭证作废,爆破工及时到安监科、站补办新凭证。

  ③爆炸材料领取凭证,未经安监科、站编号、签章或爆破工上一次剩余的爆破材料没有交回库房,库房管理员不准向爆破工发放爆炸材料。严禁无凭证领取爆炸材料。

  ④电雷管必须经过导电性能测定。在发放之前进行编号,发放时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⑤爆破工未携带雷管箱和炸药箱(袋),库管员不准向该爆破工发放爆炸材料。

  ⑥爆炸材料管理人员,每班必须检查现存的爆炸材料数量与帐本上的爆炸材料数量是否一致,如果发现数量不一致时,要迅速查明原因,进行妥善处理。

  ⑦爆炸材料进库时,要注明进库时间,发放时依照入库的先后顺序,先入库的爆炸材料先发放使用。变质或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爆炸材料禁止发放。

  ⑧不准发放、领取和使用含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受潮到用手握紧后不能松散到原来粉末状的炸药和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铵炸药禁止使用。

  ⑨爆炸材料库管员必须在库房执行手上交接班,并做到上不清、下不接,交接班的内容有帐册上的数量是否与实际贮存量相符;贮存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是否存在混装现象等。

  ⑩爆破工按本班爆破的需要,凭爆炸材料领取证提出炸药、雷管的数量,填在领取单上,带好雷管、炸药箱,亲自到爆炸材料库领取。领取时,炸药、雷管的品种、数量要当面点清。

  ⑾携带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的雷管箱和炸药箱(袋)里,并加锁。严禁炸药、雷管混装。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退和携带,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人员携带,其他人员不准领退和携带炸药。

  ⑿领取爆炸材料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严禁将炸药、雷管放在衣袋内和手中抱提。领取炸药材料后,必须立即送往使用地点,中途不准停留。

  ⒀每个采掘工作面的爆炸材料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干燥、安全地点,严禁乱扔、乱放。

  ⒁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退回爆炸材料库,库管员按规定登记造册。

  ⒂瓦检员必须对当班爆破工领取的炸药、雷管数量进行认真清点、核对,发现数量与凭证上的数量不一致时,要迅速查明原因,进行妥善处理。当班使用了多少炸药、雷管,是否有剩余,瓦检员都必须在爆炸材料领取凭证上做好“签字”。

  ⒃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2)装配起爆药卷

  ①爆破工同打眼工必须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要求进行炮眼布置,然后根据炮眼数量装配起爆药卷。

  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③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b、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c、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平端)装入,用直径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竹、木棍扎眼,深度略大于雷管的长度,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d、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④起爆药卷装好后,必须依次序放在药箱内,点清数目,不得遗失。

  (3)装药、封孔

  ①每眼装药量,要根据爆破说明书,结合煤层、岩层硬度、炮眼深度、炮眼间距,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合理装药,提高爆破效果。

  ②装药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向外往复拉动,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探明炮眼的深度、角度和炮眼内的积水、变形等情况。

  ③装药时,药卷和起爆药卷的聚能穴必须朝向眼底。一个炮眼只准装一个起爆药卷,起爆药卷装在最外面。

  ④装药时,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爆破工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⑤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⑦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⑧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4)联线

  ①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

  ②放炮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安全距离。

  ③母线接头不应过多,以免增加电阻,发生断线、漏电或短路故障。每个接头要刮净锈垢用手接牢,并用绝缘胶布包紧。

  ④母线外皮破损时,必须及时包扎,以防漏电、短路或接触放电发生意外事故。

  ⑤不得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作放炮母线。

  ⑥严禁用四蕊、多蕊或多根导线作放炮母线。

  ⑦放炮母线使用后,要升井干燥;在井下要放在干燥安全地点,并定期作电阻测定和绝缘性能测定。

  ⑧爆破网路的联接方式只准采用串联。

  (5)警戒

  ①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设备、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所有炸药、雷管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②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在放炮安全距离之外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③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④放炮撤人的安全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⑤放炮撤人时,放炮员要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躲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6)井下爆破

  ①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③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④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发出爆破警号,高声呼喊“放炮了”,连续喊3声,观察周围无异常情况,至少等5秒,方可起爆。

  ⑤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处理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⑥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严禁利用矿灯、电瓶、动力线等电流进行放炮。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⑦爆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检查。

  ⑧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⑨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1个工作面使用2台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作业。

  ⑩回采工作面的放炮顺序,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和工作面通风方式从回风往进风方向进行分段爆破工作,防止炮烟熏人。

  ⑾掘进工作面爆破,按照爆破说明书中的爆破顺序进行,原则上首先是掏槽眼,其次是辅助眼,最后是周边眼。

  ⑿发爆器及把手、钥匙的管理。发爆器及把手、钥匙,必须由瓦检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放炮前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无异常情况时,才能将发爆器及把手、钥匙交给爆破工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工作完成后立即收回。

  ⒀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放炮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将把手或钥匙拨出,摘掉母线并扭接成短路。

  ⒁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⒂装药前和爆破前出现《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爆破。

  (7)处理拒爆、残爆

  ①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③其余处理拒爆、残爆未尽事宜,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三、职责划分

  1、矿安全监察培训业务部门负责全矿培训、监督检查和日常业务工作。

  2、矿物资供销部门负责井下运输井下、地面库房的爆破器材日常管理。

  3、矿保卫部门负责矿本部地面爆破器材的安全运输。

  4、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全矿爆破安全技术的日常管理。

  5、各矿井及所属相关单位负责自身爆破器材管理和爆炸物品使用方面的日常管理。

  6、各单位的安全科、站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日常业务工作。

  四、学习、培训、实施标准

  1、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技术人员必须带头学习标准,掌握标准的作用及主要内容,并组织全员学习,同时制定具体学习、培训计划,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

  2、矿属有关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依照标准加大管理力度,对自己分管区域内的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确定重点,严格管理。

  3、矿安全监察培训处和各安全科、站要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强化安全监察的执法管理力度。对违反规定者按相关文件和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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