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控室请示汇报制度
总控室请示汇报制度
一、监控室日常工作实行层级负责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完成阶段性工作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凡在工作中遇到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信息,必须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贻误时机。
三、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除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越级请示报告。
四、对煤矿和其他基层请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口径及时答复;凡领导批示的,按批示的意见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
五、在完成工作任务中,如需购置物品,必须由局领导同意购置后方可统一购置,不得自行其事。 六、工作人员若有在本科室内能解决的问题,向室主任请示汇报;若有本科室不能解决或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局分管领导或局领导汇报,事后再向科室负责人汇报。汇报要做好充分准备,切忌草率、应付。
七、工作人员在重大事项和重要的行政处罚、执法和行政协调等牵涉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主任请示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局领导汇报和相关科室、煤管所直接通报有关情况。
八、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若有与局各有关科室、煤管所及其他单位工作交叉、矛盾,协调不易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主任请示报告,以便科室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问题,必要时可请示局领导帮助协调,避免矛盾激化。
九、工作人员外出工作不能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暂时实施不了的,要及时向主任报告局领导汇报。
十、在进行公务活动,遇到紧急又来不及请示的事项,自己处理后要及时向主任汇报。对重大问题必须请示领导,不得擅自决定。
十一、工作人员在外出时,行前要向科室负责人打招呼并报告局办公室。
十二、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或重要公务活动结束后,除按规定级别有保密性质外,要按规定互相转达或传达,以便互通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