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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政府形象建设

作者:师锋刚 2012-10-26 16:44 来源:煤矿安全网

  突发事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政府形象建设

  师锋刚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大转型时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结构全面调整的关键时期。在社会利益多元重组分合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结构的脆弱性,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以及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等原因,导致突发性事件不断,自然灾害层出不穷,各种矛盾凸现,防不胜防。在给我们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也给我们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冲击,造成了一系列的不稳定性因素。与此同时,由于在突发事件上处理的欠妥,给我们的政府机关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因此增强各级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迅速的做好突发事件处理,防止事态的扩大工作,这不仅仅关系着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而且也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严重考验。

  突发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危及大众利益、影响社会秩序、人们不希望发生,但又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系列恶性事件的总称。从内容上来分类:主要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突发性事件,如地震、海啸、突发性大暴雨、雪灾、滑坡等自然灾害,这类灾害一般影响范围广、破坏性大、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社会恐慌;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突发性公共事件,如爆炸、投毒、交通拥挤等事件;包括疫病引发的灾难性事件,如非典型肺炎、口蹄疫等引发的事件;还有社会公共事件所引发的骚乱、游行、示威等事件。从国家统计局资料统计来看,2010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5340亿元,比上年增加1.1倍;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达79552 人;发生森林火灾7723起。因此,在现阶段,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社会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把其当作一项常态工作来抓,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争取把各种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同时增强各级政府的应对能力,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治理理念,及时有效的处理、妥善做好后备事宜;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主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行动,广泛动员,转变危机治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政府—公民社会—个人三位一体的危机治理结构。

  经过对现阶段我国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的考察,着重分析了近几年来,尤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的事件,诸如2003年蔓延全国,造成全面恐慌的禽流感事件,以北京为例,由于在防治的初期,市领导机关没有给与高度的重视,导致病毒迅速扩散蔓延,受感染的人数不断增加,最后中央政府直接介入,采取有力措施,发布灾情,安定人心,撤换处理了一大批领导干部,有效制止了灾情的蔓延;还有今年春节期间南方发生的连续冻雨冰雪天气,致使交通中断长达十余天,给广大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与损失;再比如5月12日中国四川汶川发生的震惊中外的8.0级地震,造成69000人死亡,18149人失踪,总计87149人,伤者不计其数,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个亿,间接损失不计其数,同时在心灵上给受灾人民造成极大的伤害;以及发生在6月28日的贵州瓮安数千人围观当地政府机关长达7个小时,进而发生打砸抢事件,导致多处办公楼被砸,办公设施被毁,车辆被烧;再加上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因征地、教育、医疗、环境污染、就业、失业、退休、土地纠纷,补偿纠纷等集体上访事件,由于地方政府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不当,导致人民群众与地方政府关系紧张,甚至发生群众冲击当地政府机关的事件,严重的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在全国造成恶劣的影响,在重点分析思考的基础上我认为现阶段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各级还不习惯于应对突发事件,不习惯于处理突发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上还缺乏经验,在治理理念上还沿袭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管理模式。在面对突发事件,政府缺乏应对能力,反应迟缓,未能从根本上做好工作。集中体现为:

  1、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政府不是更好的寻根追源,有效的化解危机,而是逃避责任,放任自流,最终导致事态的扩大,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展开,在全社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而政府自身的公信力与形象也大打折扣,如在2003年非典蔓延的初期,北京市市政府面对非典,不是迅速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及时发布信息,稳定人心,消除人们的恐慌感,而是在应对非典防治的过程中集中反应迟缓,采取瞒报谎报的方式最终导致疫情扩大,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与满意度也骤降。然而庆幸的是中央政府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以及防止途径,有效的化解了公众的恐慌感,稳定了情绪,从根本上防止了疫情的扩散,到下半年疫情基本上得到了控制,公众对市政府应对能力以及信心评价不断增高。据抽样调查情况显示:就北京市市政府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是否采取了有力措施展开调查,57%的市民认为政府措施非常有效,37%的市民认为政府措施比较有效,只有6%的市民认为政府的措施一般,而在非典蔓延的初期,北京市市民对政府的评价满意度不足35%;从年龄上来看,30岁以上的市民对政府工作的有效性评价都比较高,主要集中在45-55岁之间,从城市信心指数层面来看,30.5%的受采访市民给出了很有信心的回答,54.6%的受采访市民给出了很有信心的回答,只有14.9%的受访市民认为信心不足,而这个指数在非典初期不满意度竟然达58.9%,由此可见一般。

  2、面对突发性事件,政府尤其是地方性政府更多的不是想方设法解决问题,而是一味的回避问题,甚至是不惜动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企图凭借国家暴力机关来威胁、恐吓解决问题,最终导致事态扩大。例如6.28贵州瓮安事件,本来事件很简单,但是由于当地政府处理不当,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事件处理过程充当“执法先锋”,被推到了前沿阵地,而事件处理过程的粗糙简单,显失公平,直接增加民众与政府机关的冲突机会,使得公众与政府的关系一直处于一种紧张绷直状态。而各种矛盾相互叠加长期不能得到解决,最终以这件事为导火索导致数万人冲击当地政府机关,发生打砸抢事件。该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到了当地政府的形象,直接影响了贵州省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形象。再比如7.19发生在云南省孟连县暴力冲突事件,由于当地政府工作不力,致广大胶农利益于不顾,错误的将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纠纷定性为农村黑恶势力影响社会治安,致使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纠纷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最终酿成悲剧,500名胶农手持棍棒刀具与当地政府机关、公安民警对峙,发生武力冲突,导致41名民警受伤,多辆警车被砸,民警用防暴枪防卫,造成15名胶农受伤,两人中枪身亡,该事件经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3、面对突发性事件,政府尤其是地方性政府还缺乏一种紧急应对的能力。在治理的过程中更多的还是沿袭计划经济时代全能政府的治理理念,即政府包干一切的做法。在信息方面政府垄断一切信息,掌管信息的发布,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突发事件发生的突然性,不确定,以及重大的破坏性,因此这要求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做出应对,但是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化,信息传递多途径化的今天,单靠政府单枪匹马是不可能做好的。因此,在突发性事件前面,需要政府进行广泛的动员,在全社会形成国家政府—公民社会—个体三位一体的危机治理机制,才能很好的应对危机。

  二、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还缺乏统一的危机管理协调机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事件处理的及时性、有效性。

  由于突发事件发生的突然性,要求政府与社会及时予以应对,给与关注,而它的重大破坏性要求政府与社会力量及时的进入,对事件结果进行救助。同时由于参与突发事件救助主体的多样性,分属不同的行业和各个领域。因此,为了有效的遏制突发事件的扩大,为了迅速及时高效的对突发性事件进行救助,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危机管理协调机制,但是就现实中调查的实际情况来看,都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在2003年的非典防治工作中,由于医护人员分属不同的系统与行政机构管辖,诸如卫生部人员归卫生部管辖,北京市医护人员归北京市管辖。由此造成了有的地方医护人员与药品短缺,而有的部门却存在大量的闲置医护人员与紧缺医药品等。再比如年初的冻雨冰雪灾害天气所造成的交通大拥挤,由于铁道部与交通部门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因此在南方断电能源短缺的情况下,铁道部与交通部管理部门各自依据自身判断做出决策,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协调,以致于出现双方相互抱怨,相互指责的状况。而统一管理协调机制的缺乏与不健全,让公众对铁道部与交通部的诟病也不绝于耳。

  在现代社会中,各级政府要不断探索,增强政府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能力,增强政府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管理协调的能力,增强政府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感知力、重视力、解决力,在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中树立政府良好的形象,树立政府亲民、爱民、利民的民治政府的形象,使政府想公众之所想,急公众之所急,利公众之所利,在点点滴滴中树立政府良好的形象,增强民众对政府的认知感与信任感。

  三、我国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还缺乏完善的法制建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的法制化、规范化。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的法制化、制度化是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把突发性事件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障。而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法律凭借是有效规范运作基础与保障,但是从我们国家的立法进程来看,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方面的立法上仍旧处于初级阶段,处于完善阶段。因此,加大突发事件方面配套的立法仍是工作的重点。而实践证明如果不能够有效改善制度层面供给的稀缺状况,不能有效改善立法方面的空缺状况,那么突发性事件处理的制度化瓶颈就不能有效改善。

  2007年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共应急法律体系将更加的完善,可以说其在更多的层面上把我国的突发事件处理纳入到了法律的轨道,使突发事件处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凭。截至2006年底我国建立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超过130万件,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这次抗震救灾提供了“指路明灯”。

  在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党中央国务院迅速作出指示:要求不惜一切代价迅速抢救伤员,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并迅速出台《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条例》,把灾后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灾后重建工作有条不乱的进行。同时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这次抗争救灾中表现突出,在地震发生后,采取了迅速及时的行动,有效防止灾情的扩大,在国内外备受赞誉,极大地改善了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与形象,同时也是国内人民更加地团结,更加的安定,公众对政府的信心与信赖倍增。因此,在现阶段继续加强突发事件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完备的突发事件处理法律体系,使事件的处理在法律的轨道下运作。

  四、我国政府在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过程中信息还不够公开,政府还不习惯与社会共享信息资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事件的处理,致使事态扩大。

  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是公民社会所努力诉求的结果,但是在现实中总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最终流于形式,但是公众的诉求并未因此而受到制约,尤其是近年来,公众的呼声逐渐高涨,在中央政府的倡导下要求地方政府逐步扩大政务公开,增加信息的透明化,增强对公众的回应力度。与此同时,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由于其发生的突发性、不确定性、以及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作用的社会性、扩散性、衍生性,要求政府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避免因为信息不畅而引发公众集体恐慌,从而引发社会骚乱,危及社会正常的秩序。

  起至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其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公众可以就此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公开相应的政务信息,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这次抗震救灾工作中,中央政府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地将疫情公布于众,并就震情情况向公众作了详细的报告,建立灾情预报制度,定期向公众报告灾情,从而有效的防止了疫情的扩散,杜绝了谣言的传播,有效的避免了群体性社会恐慌的发生,使公众及时、准确、全面的了解了事态的发展情况,从而采取科学理性的参与救灾工作,参与防震自救行动。同时最大程度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取得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理解。在这次抗震救灾过程中,中国政府彰显出更加开放、更加自信、更加务实、更加勇于承担责任的新政府形象备受瞩目。据清华大学调查实验室开展的覆盖26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关于“5.12抗震救援大型民意调查”显示:97.9%的公众对政府抗震救灾工作表示满意,98.7%的公众对政府救灾机制和及时响应表示满意,95.13%的公众对政府在抗震救灾过程中信息及时精确的披露表示满意。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建立在突发事件中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向公众与媒体公开信息,实现政府与媒体、政府与公众、媒体与公众的良好合作机制。发挥媒体在信息披露、信息公开、信息传递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发展的今天,信息的公开、信息传播途径的多元化,广播、杂志、网络、新闻机构等多种渠道的传播从根本上解决了信息传播过程中技术性因素的限制。因此,在现阶段要求各级政府继续发扬抗震救灾中信息披露的优良作风,建立重大事件的披露制度,增强政府信息的公开化、共享性,增强政府与传媒、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协作。

  总之,在现阶段,在国家现代化,政治民主化,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由于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了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因此,这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做好基本工作,增强政府自身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及时转变观念,增强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公开化、透明化,建立政府--媒体--公众在危机事件中的良性互动合作机制,完善突发事件相关配套法律建设,组织建设,制度供给。从根本上增强现代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力、处理力,有效地化解社会危机,在危机治理过程中彰显政府的公共性、社会性、服务性,提升政府的形象。

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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